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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
关于使各成员国有关压力设备的法律趋于一致的97/23/EC指令
来源:     日期:2005/6/9 15:16:14
 

1997529

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

考虑到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该条约的第100a条;

考虑到欧洲联盟委员会提交的议案;

考虑到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根据调解委员会1997年2月4日批准的联合文本,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89b条规定的程序采取行动;

鉴于欧洲共同体市场是一个没有内部边界,商品、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通得到保障的区域;

鉴于成员国关于人员和家畜的安全和健康保护或财产安全的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性条款在涉及现有欧洲共同体立法未包括的压力设备时,在内容和适用范围上存在差异;鉴于各成员国对这种设备的认证和检验程序各不相同;鉴于这些差异可能在共同体内足以构成贸易壁垒;

鉴于协调各国立法是消除壁垒、实现自由贸易的唯一途径;鉴于此目标无法由各成员国单独地顺利实现;鉴于本指令只规定了对其适用的设备的自由流通所必不可少的基本要求;

鉴于承受压力不大于0.5×105Pa的设备不会由于压力而造成重大的危险;鉴于因此这类设备在共同体内自由流通不应产生任何壁垒;鉴于本指令适用于承受最大允许压力(Ps)超过0.5×105Pa的设备;

鉴于本指令还涉及将由几种压力设备组成一个集成的功能性整体的组合装置;鉴于这类装置既包括诸如高压锅之类的简单装置,也包括诸如水管锅炉等复杂的装置;鉴于如果一个装置的制造商试图将其作为一个装置,而不是以其未装配的构成要素形式投放市场和交付使用,则该装置必须符合本指令;另一方面,鉴于本指令并不适用压力设备在现场由用户负责装配的情形,例如工业安装;

鉴于本指令对各国有关压力造成危险的条款进行了协调;鉴于压力设备相应存在的其他危险已在涉及这种危险的其他指令的适用范围之内;然而,鉴于压力设备可能被列入其他指令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00a条而包括的产品中;鉴于某些此类指令所规定的条款涉及由于压力而造成的危险;鉴于与这种设备相关的压力造成的危险不大,则这些条款就被认为足以提供适当的保护;鉴于因而将这种设备排除在本指令适用范围之外是合理的;

鉴于针对国际公约中涉及的压力设备,运输和压力造成的危险预期能通过基于这类公约而即将颁布的欧洲共同体指令,或通过对现有指令补充的尽快得到解决;鉴于这种设备相应地被排除在本指令适用范围之外;

鉴于某些类型的压力设备,尽管其承受的最大允许压力Ps0.5×105Pa,但不会由于压力而造成任何重大危险,因此,只要这种设备是在成员国境内合法制造并投放市场的,则不应阻止其在共同体内自由流通;鉴于没有必要为了保证这种设备的自由流通而将其列入本指令适用范围;鉴于因而它被明确地排除在本指令适用范围之外;

鉴于承受最大允许压力0.5×105Pa以上的且压力会造成较大危险、但其自由流通及适当的安全水平得到保证的其他压力设备被排除在本指令范围之外;然而,鉴于应定期检查这种情况,以确认是否需要在欧洲联盟一级采取行动;

鉴于消除贸易技术壁垒的法规必须遵循1985年5月7日欧洲联盟理事会关于技术协调及标准新方法的决议中提出的新方法,该方法要求确定有关安全的基本要求和社会的其他要求,但不降低成员国范围内现有的合理保护水平;鉴于该决议规定用一个指令涵盖大量的产品,以避免经常修订和过多地增加指令;

鉴于关于使成员国有关压力设备的法律趋于一致的欧洲共同体现有指令在消除该领域贸易壁垒方面采取了积极措施;鉴于这些指令只在很小程度上涉及到该行业;鉴于1987年6月25日欧洲联盟理事会关于使成员国有关简单压力容器的法律趋于一致的87/404/EEC指令是新方法在压力设备行业应用的第一个实例;鉴于本指令将不适用于87/404/EEC指令涉及的领域;鉴于本指令生效后不迟于3年将对87/404/EEC指令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确定是否需要将其并入本指令中;

鉴于欧洲联盟理事会1976年7月27日关于使成员国有关压力容器及其检验方法共同条款的法律趋于一致的76/767/EEC指令是选择性的框架指令;鉴于该指令所规定的双边承认的压力设备测试和认证程序的实施并不令人满意,因此必须用欧洲共同体有效的措施予以取代;

鉴于本指令的适用范围必须基于术语“压力设备”的通用定义,以利产品的技术开发;

鉴于要确保压力设备的安全符合基本的安全要求;鉴于这些要求已细化为压力设备必须满足的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鉴于特殊要求要考虑特定类型的压力设备;鉴于第Ⅲ类和第Ⅳ类压力设备中有些类型必须经过包括最终检验和验收试验在内的最终评定;

鉴于成员国应能允许在交易会上展示尚不符合本指令要求的压力设备;鉴于在展示的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关成员国的通用安全规则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以保证人员的安全;

鉴于为了有助于证明符合基本要求,欧洲协调标准是十分重要的,特别是对于压力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测试来说,因为符合这些协调标准就能使产品被推定为符合上述基本要求;鉴于欧洲协调标准是由非政府机构制定的,且必须保持其非强制性地位;鉴于为此目的,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是按照欧洲联盟委员会与这两个机构于1984年11月13日签署的合作总指导原则批准协调标准的主管机构;

鉴于在本指令中,协调标准是由上述两个机构之一,或两个机构共同应欧洲联盟委员会的请求,依据欧洲联盟理事会1983年3月28日关于在技术标准和法规领域提供信息程序的83/189/EEC指令,按照上述总指导原则而批准的技术规范(欧洲标准或协调文件);鉴于对标准化来说,欧洲联盟委员会需要得到依据83/189/EEC指令建立的常设委员会的帮助;鉴于必要时常设委员会应向技术专家进行咨询;

鉴于制造压力设备要求使用安全材料;鉴于在没有协调标准时,对要重复使用的材料规定其特性很有用;鉴于这种规定是由欧洲材料批准书确定的,而这种批准书是由专门负责该项工作的指定机构发布;鉴于符合欧洲批准书的材料应被推定为满足本指令的基本要求;

鉴于考虑到使用压力设备时所涉及的危险的性质,必须建立用于评定是否符合本指令基本要求的程序;鉴于这些程序必须依据压力设备内在的危险程度来设想;鉴于因而每一类压力设备必须有一个适当的评定程序,或在同等严格的各种评定程序中选择一种;鉴于所采用的评定程序是理事会在1993年7月22日有关用于技术协调指令的不同阶段合格评定程序模式及加贴和使用CE标志规则的93/465/EEC决定所要求的,鉴于根据压力设备所要求的验证的性质,证明增加这些程序的细节是合理的;

鉴于成员国应允许用户检查组进行本指令范围内的某些合格评定工作;鉴于为此本指令提出了成员国批准用户检查组的准则;

鉴于在本指令规定的条件下,有些合格评定程序可以要求由指定机构或用户检查组对每个设备进行检验和测试,作为压力设备最终评定的一部分;鉴于在其他情况下,应当做出规定,以保证可由指定机构通过随时查访对最终评定进行检查;鉴于通常是由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将CE标志加贴在压力设备上;鉴于CE标志是表明压力设备符合本指令的条款及关于CE标志其他适用的欧洲共同体指令的规定;鉴于本指令中规定的压力设备压力危险极小,因而对其不存在规定认证程序的理由,所以不需给它们加贴CE标志;

鉴于在《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00a条中规定,如果压力设备对人员、家畜和财产的安全构成特定的危险,则只要经过欧洲共同体控制的程序,成员国就可以采取临时措施,以限定或禁止其投放市场、交付使用和使用;

鉴于根据本指令做出的任何决定的接受者应当了解做出这些决定的原因及对其提出申诉的方法;

鉴于必须制定一个过渡性的决议,使依照各国现行法规制造的压力设备在本指令生效之后可以上市和交付使用;

鉴于附录中规定的要求应尽可能明确,以便所有使用者,包括中小型企业易于遵照执行;

鉴于欧洲议会、欧洲联盟理事会和欧洲联盟委员会关于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89b条规定的程序通过的法案实施办法已于1994年12月20日达成暂行协议;

兹通过本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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