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Ⅳ 批准指定机构和第三方组织的最低要求
批准本指令第12条所述的指定机构和第13条所述的认可第三方组织的最低准则:
1.负责实施评定和验证工作的机构、其领导者和工作人员不得是该机构所检验的压力设备或装置的设计者、制造者、供应者、安装者或使用者,也不能是上述任一方的授权代表。他们不得直接参与压力设备或装置的设计、制造、销售或维护,也不能代表参与上述活动的任何一方。但这并不排除压力设备或装置的制造商和指定机构之间相互交流技术信息的可能性。
2.指定机构及其人员必须具有进行评定和验证所需的高度职业道德和技术能力,必须摆脱任何可能影响其判断或检验结果的任何压力和诱惑,尤其是金钱的诱惑,特别要摆脱与验证结果有利益关系的人或团体的压力和诱惑。
3.指定机构必须拥有供其支配的必需人员及使其能正常执行与检验和监督工作有关的技术和管理任务所必需的设施,同时还必须能得到完成特殊验证所需要的设备。
4.负责检验的人员必须:
——经过良好的技术和职业培训;
——非常了解其所实施的检验要求,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
——具备制定证书、记录和报告、说明检验已告完成的能力。
5.必须保证检验人员的公正性。他们的报酬不得取决于检验的数量,也不得取决于这种检验的结果。
6.指定机构必须投保责任险,除非根据国家法律其责任由国家承担,或成员国本身直接负责检验。
7.指定机构的人员必须对其根据指令或使其生效的国家法律条款执行任务中所获得的信息保守职业秘密(但对执行任务所在国家的主管当局例外)。
附录Ⅴ 批准用户检查组时必须满足的准则
批准本指令第14条所述的用户检查组必须满足的准则:
1.用户检查组从组织上必须是能识别的,他在为其成员团体内使用的报告方法必须保证和证明是公正的。该检查组不得负责压力设备或装置的设计、制造、供应、安装、使用和维护,也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其独立判断和有关其检验活动的完整性的任何活动。
2.用户检查组及其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职业道德和技术能力完成评定和验证,必须摆脱任何可能影响其正确的判断和检验结果的压力和诱惑,尤其是金钱的诱惑,特别是必须摆脱与验证结果有利益关系的人或团体的压力和诱惑。
3.用户检查组必须拥有供其支配的必需的人员及能够正常执行与检验和监督工作有关的技术和管理任务所必需的设施;同时还必须能得到完成特殊验证所需要的设备。
4.负责检验的人员必须:
——经过良好的技术和职业培训;
——对他们要进行的检验要求非常了解,并具有这种工作的适当经验;
——具备制定证书、记录和报告、说明检验已告完成的能力。
5.必须保证检验人员的公正性。他们的报酬不得取决于检验的数量,也不得取决于这种检验的结果。
6.用户检查组必须投保责任险,除非其责任由所在的团体承担。
7.用户检查组的人员应对其根据指令或使其生效的国家法律条款执行任务中所获得的信息保守职业秘密(但执行任务所在国家主管当局例外)。
附录Ⅵ CE 标 志
CE标志由首字母“CE”组成,式样为:

如果缩小或放大CE标志,必须遵守上述图中给出的比例。
CE标志的各个部分大体上应具有同样的垂直尺寸,不得小于5mm。
附录Ⅶ EC合格声明
EC合格声明必须包括下述内容:
——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的名称和地址;
——对压力设备或装置的描述;
——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
——如果是装置,构成装置的压力设备的描述和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
——适当时负责检验的指定结构的名称和地址;
——适当时EC型式检验证书、EC设计检验证书,或EC合格证书;
——适当时对制造商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的指定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适当时所用协调标准的编号;
——适当时所用的其他技术标准和规范;
——适当时所用的其他共同体指令的编号。
经授权代表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签署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声明的签字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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