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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
关于使各成员国有关压力设备的法律趋于一致的97/23/EC指令
来源:     日期:2005/6/9 15:16:14
 

附录Ⅲ  合格评定程序

 

本附录中有关压力设备的条款所规定的义务也适用于压力装置。

模式A  内部生产控制

1.本模式描述履行本附录第2点规定之义务的制造商或其在共同体的授权代表用以保证和声明压力设备满足对其适用的指令要求的程序。制造商或其在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必须将CE标志加贴到每个压力设备上,并编写合格声明。

2.制造商必须编写本附录第3点所述的技术文件,并且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必须在制造出最后一批压力设备之后保存该文件10年,以备各国有关当局随时对设备进行检验。

如果欧洲共同体内没有确定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保存技术文件的义务就由将压力设备投放欧洲共同体市场的人员承担。

3.技术文件必须有助于评定压力设备是否符合对其适用的指令要求。为进行评定,技术文件中必须涉及压力设备的设计、制造和使用,并包括:

——对压力设备的一般描述;

——原理设计、制造图纸及部件、组件和电路图等;

——为了解图纸、各种图表和压力设备操作所需的描述和说明;

——本指令第5条所述的全部或部分采用的标准清单和不采用第5条所述标准时为达到本指令基本要求所采用的方案的说明;

——设计计算和试验的结果等;

——测试报告。

4.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必须保存合格声明及技术文件。

5.制造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制造过程要求制造的压力设备符合本附录第2点所述技术文件及对其适用的指令要求。

模式A1  采用最终评定监督的内部生产检查

除了模式A的要求以外,下述要求也适用。

最终评定必须由制造商进行,并由制造商选择的指定机构进行突击查访监督。

查访期间,指定机构必须:

——证实制造商确实是按照附录Ⅰ中3.2进行最终评定,

——对制造场所或库房中的压力设备抽样检查。指定机构确定抽样设备的数目,并确定是否有必要对压力设备样品全部或部分地进行最终评定。

如果有一个或几个压力设备不符合,指定机构应采取适当的措施。

制造商必须将承担责任的指定机构编号加贴到每个压力设备上。

模式B  EC型式检验

1.本模式描述指定机构用以确定和证明有关产品的代表性样品符合对其适用的指令条款的那部分程序。

2.申请EC型式检验必须由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向其选定的指定机构提出。

申请书中必须包括:

  ——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如果是由授权代表提出申请,则授权代表的名称和地址;

  ——未向任何其他指定机构提出过该申请的书面声明;

——本附录第3点所述的技术文件。

申请人必须向指定机构提交要生产的代表性产品样品(以下称为“型式”)。

  如果试验计划需要,指定机构还可要求提供更多的样品。

一种型式可以适用几种形式的压力设备,只要它们之间的差别不影响安全水平。

3.技术文件必须有助于评定压力设备是否符合对其适用的指令要求。为进行评定,技术文件中必须涉及压力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操作,并包括:

——对型式的一般性描述;

——原理设计、制造图纸及零部件、组件和电路图等;

——为了解上述图纸、各种图表和压力设备的操作所需的描述和说明;

——本指令第5条所述的全部或部分采用的标准清单以及未采用第5条所述标准时为满足本指令基本要求而采用的方案的说明;

——设计计算和试验的结果等;

——测试报告;

——有关制造中规定的测试信息;

——附录Ⅰ中3.1.2和3.1.3要求的合格或批准信息。

4.指定机构必须:

——检验技术文件,证明该型式是按照文件制造的,并对按照本指令第5条所述标准的相关条款设计的零部件和按照这些标准的条款对设计的零部件加以识别。

指定机构必须:

·根据设计和制造程序检验技术文件;

·对不符合有关的协调标准或欧洲压力设备材料批准书的材料进行评定,并按照附录Ⅰ中4.3检查由材料制造商颁发的合格证书;

·批准对压力设备部件进行永久性接合的程序,或对该程序以前已经按照附录Ⅰ中3.1.2获得的批准进行检查;

·验证从事压力设备部件永久性接合和非破坏性试验的人员是合格的或是已按照附录Ⅰ中3.1.2或3.1.3规定得到批准的。

——如果采用本指令第5条所述的标准,进行或要求进行适当的检验和必要的测试,以确定制造商所采用的方案是否满足指令的基本要求。

——如果制造商已经决定采用有关标准,进行或要求进行适当的试验和必要的测试,以确定这些标准是否已被采用了。

——同申请人商定进行必要的检验和测试的地点。

5.如果型式符合对其适用的指令要求,指定机构必须给申请人颁发EC型式检验证书。证书上必须注明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检验的结论及识别型式批准所需的数据,该证书有效期为10年,10年后应更换。

技术文件相关部分清单必须作为证书的附件,指定机构应保存一份。

  如果指定机构拒绝给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颁发EC型式检验证书,必须说明拒绝的详细理由。应对上诉程序做出规定。

6.申请人必须将其对批准的压力设备所作的所有修改通知持有与EC型式检验证书相关的技术文件的指定机构;如果这些修改可能影响符合基本要求或对压力设备规定的使用条件,则需再次批准。再次批准必须采用原EC检验证书的补充件形式。

7.每个指定机构必须将其撤销或根据请求颁发EC检验证书的相关信息通知成员国。

指定机构还应将其撤销或拒发EC检验证书的相关信息通知其他指定机构。

8.其他指定机构可以得到EC型式检验证书及其/或补充件。必须保存好证书附件供其他指定机构使用。

9.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必须自制造出最后一批压力设备起将EC型式检验证书及其补充件及技术文件保存10年。

  如果欧洲共同体内既未确定制造商,也未确定其在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则保存技术文件的责任应由将产品投放欧洲共同体市场的人员承担。

模式B1  EC设计检验

1.本模式描述指定机构用以确定和证明某个压力设备的设计是否符合对其适用的指令条款的部分程序。

附录Ⅰ中2.2.4所述的实验设计方法不可用于本模式。

2.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必须向指定机构提出EC设计检验申请。

申请书中必须包括:

——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如果是由授权代表提出申请,则注明授权代表的名称和地址;

——表明没有向其他任何指定机构提出过同样申请的书面声明,

  ——本附录第3点所述的技术文件。

申请书中可涉及几种压力设备形式,只要其差别不影响安全水平即可。

3.技术文件必须有助于评定压力设备是否符合对其适用的指令要求。为进行评定,技术文件中应涉及压力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操作,并包括:

  ——对压力设备的一般描述;

  ——原理设计、制造图纸及零部件、组件和电路图等;

——为了解上述图纸,各种图表和压力设备操作所需的描述和说明;

——本指令第5条所述的全部或部分采用的标准清单和未采用第5条标准时为满足指令基本要求而采用的方案描述;

——支持这种设计方案的适合性的必要证据,尤其是在没有完全使用本指令第5条所述的标准时;支持证据应包括制造商实验室或其以其名义进行的测试结果等;

——设计计算和检验的结果等,

——关于附录I中3.1.2和3.1.3要求的合格或批准的信息。

4.指定机构必须:

  ——检验技术文件,并对按照本指令第5条所述标准的有关条款设计的零部件和没有采用这些标准的有关条款设计的那些零部件进行识别。

指定机构尤其必须:

·评定那些不符合相关协调标准或欧洲压力设备材料批准书的材料,

·批准对压力设备部件进行永久接合的程序,或按照附录I中3.1.2对其以前已获得的批准进行检查,

·证明从事压力设备部件永久接合和非破坏性试验的人员是合格的或已按照附录I中3.1.2和3.1.3的规定获得了批准。

  ——进行必要的检验,以确定在未采用本指令第5条所述标准的情况下,制造商所采用的方案是否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

  ——进行必要的检验,以确定制造商决定采用有关标准后,这些标准是否已经被采用了。

5.如果设计符合对其适用的指令条款,指定机构必须给申请人颁发EC设计检验证书。证书中应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检验结论、证书有效性条件和识别批准的设计所需的数据。

技术文件的相关部分清单必须作为证书的附件,由指定机构保存一份。

如果指定机构拒绝给申请人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颁发EC设计检验证书,该机构必须说明其拒发证书充分理由。必须对上诉做出规定。

6.申请人必须将对批准的设计所做的一切修改通知持有与EC设计检验证书相关的技术文件的指定机构;如果这些修改可能影响符合基本要求或对压力设备的规定的使用条件,则需再次批准。再次批准应采用原EC设计检验证书的补充件形式。

7.每个指定机构应将撤销或根据请求颁发EC设计检验证书的有关信息通知给成员国。每个指定机构还应将撤销或拒发EC设计检验证书的有关信息通知给其他的指定机构。

8.其他的指定机构可以请求得到以下有关信息:

——颁发的EC设计检验证书及补充件;

——撤销的EC设计检验证书及补充件。

9.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必须自制造出最后一个压力设备起将EC设计检验证书及其补充件,以及技术文件保存10年。如果欧洲共同体内未确定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则由将产品投放共同体市场的人员承担保存技术文件的责任。

模式C1  型式合格

1.本模式描述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用以保证和声明压力设备符合EC型式检验证书所述的型式,并符合对其适用的指令要求的那部分程序。制造商或其在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必须将CE标志加贴在每个压力设备上,并编写合格声明。

2.制造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制造工艺要求制造的压力设备符合EC型式检验证书所述的型式,以及对其适用的指令要求。

3.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必须自制造出最后一批压力设备起将合格声明保存10年。如果欧洲共同体内未确定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则由将产品投放欧洲共同体市场的人员负责保存技术文件。

4.由制造商选择的指定机构必须对最终评定进行突击查访监督。

查访中,指定机构必须:

——确定制造商确实按照附录I中3.2进行了最终评定,

——对制造地点或库房中的压力设备进行抽样检查。指定机构必须确定要抽样的设备数量以及是否有必要对压力设备样品进行全部或部分最终评定。

  如果一个或几个压力设备不符合,指定机构应采取适当的措施。

制造商必须给每个压力设备加贴承担责任的指定机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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