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Ⅵ 分系统:EC合格声明
本附录适用于本指令第9条所述的分系统,以确保其符合本指令第3条第1款所述的对其适用的基本要求。
必须由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的授权代表,或(其不存在时〕由将分系统投放市场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编写EC合格声明;合格声明及随附的技术文件必须注明日期并有签名。
EC合格声明和技术文件必须按附录Ⅱ中7.1.1所述,使用与说明书相同的语言编写,并必须包括:
——本指令的编号;
——要求进行EC检验的名称和地址;
——分系统的描述;
——本指令第11条所述的进行EC检验的指定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分系统必须符合的所有相关条款,特别是操作限制或操作条件;
——附录Ⅲ所述的EC检验结果(EC合格证书);
——经授权为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的授权代表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声明的人,或其不存在时将分系统投放市场的自然人或法人的详细资料。
附录Ⅶ 分系统:合格评定
1 概述
EC检验是指定机构应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的授权代表,或(其不存在时)将分系统投放市场的自然人或法人的请求,用以检查和证明分系统:
——符合本指令的规定以及符合《欧洲共同体条约》其他有关条款;
——符合技术文件;和
——已经完成的程序。
2 每个阶段进行的分系统检验
在下列每个阶段进行分系统的检验:
——设计阶段;
——分系统一旦完成后的施工和验收试验阶段。
3 附于检验证书的技术文件
附于检验证书的技术文件中必须包括:
——建造方案和计算、电气和液压传动装置图、控制电路图、计算机和自动系统的描述、操作和使用说明书等;
——本指令第4条第2款所述的用于分系统的安全零件清单;
——附录Ⅳ规定的这些安全零件及其相应建造方案的EC合格声明和所进行的其他测试和检验报告。
4 与EC检验程序有关的文件和函件所用的语言
与EC检验程序有关的文件和函件必须用与附录Ⅱ中7.1.l所述的说明书相同的语言编写。
5 监督
5.1 应通过监督来确保在分系统建造过程中履行技术文件所规定的义务。
5.2 负责EC检验的指定机构可以经常出入生产车间、库区以及必要时装配区、试验室及其认为需要查访的任何地点执行任务。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或其不存在时,将分系统投放市场的自然人或法人必须为其提供或为其安排提供为此目的所要求的文件,特别是与分系统有关的计划方案和技术文件。
5.3 负责EC检验的指定机构必须定期进行审核以确保符合本指令的条款。每次查访时,指定机构必须为负责的现场监督检查人员提供审核报告,还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带领检查各个阶段的工作。
5.4 此外,指定机构还可以对生产车间进行事先不通知的突击查访。在查访中,它可以进行全面或部分审核。指定机构应编写查访报告,必要时,向现场负责的监督检查人员提交审核报告。
6 指定机构公布的信息
每个指定机构必须定期公布以下有关信息:
——收到的所有EC检验申请;
——颁发的所有EC检验证书;
——拒发的所有EC检验证书。
附录Ⅷ 成员国在指定机构时考虑的最低要求准则
1.负责进行验证工作的指定机构、其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是其要检验的安全零件或分系统的设计者、制造者、供应者或安装者,也不得是将安全零件或分系统投放市场的自然人或法人的授权代表。他们不得直接或作为授权代表参与这些安全零件或分系统的设计、制造、施工、销售、维修或操作。但这不影响制造商和指定机构之间交换技术信息的可能性。
2.指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验证工作中必须具有高度的职业道德和技术能力,并应摆脱所有可能影响其判断或检验结果、来自于同验证结果有利益相关的个人或集团的压力和诱惑,特别是金钱的压力和诱惑。
3.指定机构必须配备可供调遣的必要的人员和拥有必要的设施,以便能够很好地完成与验证工作有关的行政管理性和技术任务;它还必须可以得到特殊验证所需求的设备。
4.负责检验的人员必须:
——经过正规的技术和专业培训;
——充分了解其所进行的测试的要求,并具有这种测试经验;
——有能力起草证明测试完成所需的证书、记录和报告。
5.必须确保检验人员的公正性。他们的报酬不得取决于进行的测试的次数,或这种测试的结果。
6.指定机构应投保责任险,除非根据本国法律其责任由国家承担或是成员国对检验直接负责。
7.指定机构工作人员在其依据本指令或使之生效的国家任何法律规定执行任务的过程中获得的所有信息必须保守职业秘密,除非其面对的是执行任务所在国家的主管行政当局。
附录Ⅸ CE合格标志
CE合格标志应由字母CE组成,其式样为:
——如果要放大或缩小CE标志,必须遵守图中给出的比例。
——CE标志的各个不同组成部分都必须有基本上相同的垂直尺寸,它们不得小于5mm。对于小型安全零件,可不考虑该最小尺寸。
CE标志的后面应有表示年份的最后两位数字,以及实施本指令第7条第3款所述程序的指定机构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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