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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
关于载人索道设施的2000/9/EC指令
来源:     日期:2005/12/23 9:36:55
 

附录Ⅰ 设施的分系统

 

在本指令中,将设施划分为基础设施和下列的分系统,同时对每种情况必须考虑可用性和可维护性:

——缆索和缆索接头。

——传动装置和制动装置。

——机械设备:

·缆索卷紧装置;

·站台机械;

·线路工程。

——缆车:

·座舱、座椅或牵引装置;

·悬吊装置;

·传动装置;

·缆索件头。

——电工装置:

·监视、控制和安全装置;

·通信和信息设备;

·防雷击设备。

——救援设备:

·固定式救援设备;

·移动式救援设备。

 

附录Ⅱ 基本要求

 

1.目的

本附录规定适用于本指令第1条第5款所述的设施的设计、建造和交付使用的基本要求,包括可操作性和可维护性。

2 一般要求

2.1 人员安全

使用者、工人和第三方的安全是对设施的设计、建造和运行的基本要求。

2.2 安全原则

所有设施必须按照下列原则依次进行设计、操作和使用:

——通过设计和建造特征消除或减少危险;

——规定并实施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无法通过设计和建造特征消除的危险;

——规定并说明预防措施,以避免以上两项所述的规定和措施不能完全消除的危险发生。

2.3 外部因素的考虑

在设计和建造设施时,必须考虑到设施的类型,设施安装场地的自然和物理特征,其周围环境及大气和气象等因素,以及附近的地面或空中可能存在的建筑物和障碍物,以便能使其安全地工作。

2.4 尺寸

设施、分系统及其所有安全零件的尺寸,设计和建造必须能足够安全地承受所有可预见条件下的各种应力,包括不工作时产生的那种应力,特别要考虑外部影响、动态效应和疲劳现象,同时符合公认的技术规则,特别是在材料选择方面。

2.5 装配

2.5.1 设施、分系统和所有的安全零件的设计和建造必须确保其安全地装配并到位。

2.5.2 安全零件的设计必须能保证建造后或借助零件本身的合适标志而不会发生装配错误。

2.6 设施的完整性

2.6.1 安全零件的设计和建造及使用必须能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其自身的操作完整性和/或设施的安全性符合附录Ⅲ的安全分析规定,因而它们几乎不可能发生故障并具有充分的安全系数。

2.6.2 设施的设计和建造必须能确保在其操作过程中通过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解决因零件故障而可能出现的哪怕是间接的安全问题。

2.6.3 本附录2.6.12.6.2所述的安全保证条款必须适用于对有关零件进行两次须定检验的整个期间。对安全零件进行预定检验的时间应在说明书中明确规定。

2.6.4 备件安装在设施中的安全零件必须符合本指令的基本要求和与设施的其他部件良好配合的有关条件。

2.6.5 必须采取措施确保设施着火时不危及被运送的人员和工人的安全。

2.6.6 必须采取特别措施使设施和人员免遭雷击。

2.7 安全装置

2.7.1 必须通过一个安全装置检测、报告和处理设施中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任何缺陷。这同样适用于可能危及安全的任何通常可预见的外部事件。

2.7.2 必须能随时通过人工方式停止设施运行。

2.7.3 通过安全装置使设施停止运行之后,除非采取适当措施,否则它不可能重。启动。

2.8 可维护性

在设施的设计和建造中必须确保安全地实施例行的或特殊的维护和修理操作及程序。

2.9 公害

在设施的设计和制造时必须能保证由有害气体、噪声发射或振动所引起的内部或外部公害限制在预定范围内。

3 基础设施要求

3.1 缆车的布局、速度及其之间的距离。

3.1.1 为达到安全运行,设施的设计必须考虑地形特征及其周围环境、大气和气象条件,附近地面和空中任何可能存在的建筑物和障碍物,使其在任何操作或使用条件下不会产生骚扰或造成危险,或发生操作事故时便于营救人员。

3.1.2 必须根据缆索和缆车或牵引装置在可预见的最不利操作条件下的垂直、横向和纵向移动,使缆车,牵引装置,导轨,缆索等与空中或地面上任何可能的建筑物和障碍物之间在横向和纵向保持足够的距离。

3.1.3 缆车和地面之间的最大距离必须考虑设施的性质、缆车的类型和营救程序。在敞式缆车情况下,还必须考虑从空中掉下的危险以及缆车与地面的距离带来的相关心理因素。

3.1.4 为了确保人员安全和设施的安全运行,必须对缆车或牵引装置的最大速度、它们之间的最小距离和它们的加速度和制动性能进行选择。

3.2 沿线站台和建筑物

3.2.1 必须从确保稳定性的角度来设计、安装和配备沿线各站台和建筑物。各站台和建筑物应有助于缆索、缆车和牵引装置安全操作并能使其在所有工作状态下安全地进行维护。

3.2.2 设施出入区域的设计必须能确保缆车、牵引装置和人员的安全通行。缆车和牵引装置停靠站台和行驶时必须考虑他们能相互有效配合,不发生人员危险。

4 对缆索、传动装置和制动装置以及对机械和电气设施的要求

4.1 缆索及其支架

4.1.1 必须根据最新技术发展采取一切措施,以:

——防止缆索或其附件断裂;

——覆盖其最大和最小应力值;

——保证其安全地装在其支架上不会脱落;

——使其能受到监控。

4.1.2 如果不能有效防止缆索脱落的危险,应采取措施保证缆索在脱落的情况下能恢复正常,并且设施能停止运行,不使人员受到危险。

4.2 机械设施

4.2.1 传动装置

设施的传动系统必须具备适应各种操作系统和操作方式的适当性能和能力。

4.2.2 备用传动装置

设施必须有一个与主传动系统无关的单独供电的备用传动装置。但是,如果安全分析表明,即使没有备用传动装置人员亦能方便、快速和安全地离开缆车,特别是牵引装置,那么可以不安装这种装置。

4.2.3 制动装置

4.2.3.1 在紧急情况下,必须随时利用在运行中容许的载荷和滑轮附着力使设施和/或缆车在最不利条件下停止运行。必须尽可能地缩短制动距离,以保证设施安全。

4.2.3.2 减速值必须在规定的极限之内,以保证人员的安全和缆车、缆索和设施其他部分运行良好。

4.2.3.3 在所有的设施中必须有两个或多个制动系统,每一个都能使设施停止运行并相互协调,以便在起作用的系统降低效果时能自动取代。牵引缆索的最后制动系统必须直接作用在传动轮上。这些规定不适用于牵引式升降设备。

4.2.3.4 设施必须安装一个有效的夹持和锁定机构,以防过早地再次启动。

4.3 控制装置

控制装置的设计和建造必须安全可靠、能承受正常的工作应力以及湿度、极端温度或电磁干扰等外部因素,以及在操作有误的情况下亦不发生危险情况。

4.4 通信装置

必须提供合适的通信工具,使操作人员随时能互相联系以及在紧急情况时通知使用者。

5 缆车和牵引装置

5.1 缆车和牵引装置的设计和安装必须确保在可预见的操作条件下不会使人员掉出或遇到任何其他危险。

5.2 缆车和牵引装置配件的尺寸和构造上不得在最不利的情况下:

——损坏缆索;或

——使牵引装置或设施产生滑动,除非这种滑动不会严重影响缆车的安全。

5.3 缆车的门(缆车门、座舱门)的设计和建造必须能使它们关上并锁住。缆车的地板和四壁的设计和建造必须能在任何情况下经受使用者施加的压力和负荷。

5.4 如果出于操作安全的原因,要求操作人员在缆车上进行操作,则缆车上必须装有为其执行任务所需的设备。

5.5 缆车和/或牵引装置,特别是它们的吊挂机构在设计和安装上必须能确保工人按照规则和说明书进行安全的操作。

5.6 如果缆车装有可脱开的配件,必须采取一切措施使该配件同缆索连接不当的任何缆车在出发的瞬间停车而不会对人员产生伤害的危险,以及使该配件还没有脱开的车辆在到达的瞬间停车,并防止缆车掉下。

5.7 对于缆索车辆,以及设施配置允许时双缆索缆车,如果不能合理地排除缆索断裂的可能性,必须在轨道上装备一个自动制动装置。

5.8 如果不能用其他措施完全消除缆车脱轨危险,则缆车必须安装能使其停车而不对人员造成危险的防脱轨装置。

6 供使用者用的设备

上客区的人口和下客区的出口以及乘客的上下车,必须针对缆车的行驶和停止进行安排,以保证人员的安全,特别是在有跌落危险的区域。

如果该设施用来运送儿童和行动不便的人,则必须保证这些人能安全使用该设施。

7 可操作性

7.1 安全

7.1.1 必须采取一切技术规定和措施,确保设施按照其技术规范和规定的工作条件用于预定用途并能符合安全操作和维护说明。说明书和相应的通告中应使用可由在其境内建造设施的成员国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确定的欧共体官方语言编写。

7.1.2 负责操作设施的人员必须备有适当的资料来源,并必须具备执行所从事的任务的资格。

7.2 设施在停止不动情况下的安全

必须采取一切技术规定和措施确保设施在停止不动且无法很快重新启动的情况下,在适合设施类型及其周围环境的规定时间内,保证使用者安全。

7.3 有关安全的其他特别规定

7.3.1 操作台和工作地点

站台上通常能靠近的活动部分必须从设计、制造和安装的角度保证不发生任何危险,或在存在这种危险时安装保护装置以防接触到设施中有可能造成事故的部分。这些保护装置的类型必须是无法轻易拆卸或使其失效的。

7.3.2 跌落危险

在设计和建造工作地点和工作区域泡括只是偶尔使用的地方及其通道时必须考虑能防止在这些地方工作或行走的人员掉下去。如果结构不适当,则还须配备供人员保护设备用的锚定点以防人员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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