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Ⅲ 安全分析
对本指令第1条第5款所述的每种索道设施进行安全分析时,必须考虑设想的每种操作方式。这种分析必须遵循某种公认的或业已确定的方法,并考虑有关设施目前的技术现状和复杂性。分析的目的还要确保设施的设计和配置应考虑当地环境和最不利的因素,以保证安全状况令人满意。
这种分析还应涉及安全装置以及这些装置对受其作用的设施和分系统的影响力,因而它们:
——或是能够对检测到的初始断裂或故障做出反应,以便使设施和分系统保持在安全保证的状态,低速的工作状态,或故障自动保险状态;
——或是多余的,并受到监控的;
——或是其发生故障的概率是可以评定的,并且是符合上述第1和第2项准则的安全装置等效的标准装置。
必须按照本指令第4条第1款利用安全分析来编写危险和危险情况清单和确定本指令第4条第2款所述的安全零件表。安全分析的结果必须汇总于安全报告中。
附录Ⅳ 安全零件:EC合格声明
本附录适用于本指令第1条第5款所述的安全零件,目的在于核查它们是否符合本指令第3条第1款所述和附录Ⅱ所规定的基本要求。
EC合格声明和随附文件必须注明日期并有签名。它必须使用与附录Ⅱ中7.l.l所述的说明书所用相同的一种或几种语言编写。
声明中必须给出下列细节:
——本指令的编号;
——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的名称、商号和详细地址。如是授权代表,还必须给出制造商的名称、商号和详细地址;
——对零件的描述(构造、型式等);
——所使用的合格声明程序的细节(本指令第7条);
——零件必须履行的所有相关条款,特别是使用条件;
——参与合格评定程序的指定机构的名称和地址,以及附有证书有效性时间和有效性条件等细节的EC检验证书的日期;
——适用协调标准的编号;
——经授权以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的名义签署合格声明者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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