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Ⅶ 成员国在指定机构时必须考虑的最低要求准则
1.负责检验工作的指定机构、其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或作为授权代表参与可互操作性部件或分系统的设计、制造、施工、销售或维护,或参与其使用。但这不影响制造商或施工商和该机构之间交换技术信息的可能性。
2.负责检验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在实施检验中必须具有高度的职业道德和技术能力,并必须摆脱任何可能会影响其判断或检验结果,特别是金钱方面的压力和诱惑,以及来自与检验结果影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或集团的压力和诱惑。
3.指定机构必须拥有必要的人员和手段,以便适当地执行与实施检验有关的技术和行政管理任务。
4.负责检验的人员必须:
——经过正规的技术和专业培训;
——充分了解其执行的检验任务的相关要求并有足够的实践经验实施这种检验;
——有能力起草证书、记录和报告等正式检验记录。
5.必须确保负责检验的工作人员的公正性,其报酬不得取决于检验的数量,也不得取决于检验结果。
6.指定机构应投保责任险,除非根据本国法律其责任由国家承担或是成员国本身直接对检验负责。
7.指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于其依据本指令或实施本指令的任何国家法律规定执行任务中获得的任何信息应保守职业秘密(除非其面对的是履行职责时所在国家的主管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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