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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理事会
关于跨欧洲高速铁路系统的可互操作性的96/48/EC指令
来源:     日期:2005/7/25 13:46:56
 

附录Ⅳ  可互操作性部件

 

EC合格声明或EC适用性声明

1 可互操作性部件

EC声明适用于本指令第3条所述的跨欧洲高速铁路系统的可互操作性所涉及的可互操作性部件。这些可互操作性部件可以是:

1.1 多用途部件

这些部件不是铁路系统专用的,它们也可用于其他领域;

1.2 具有特定性能的多用途部件

这些部件本身不是铁路系统专用的,但是当用于铁路系统时必须表明有特定的性能水平。

1.3 特殊的部件

这些部件是铁路专用的部件。

2 适用范围

EC声明涉及:

——由一个或几个指定机构按照需要予以满足的技术规范,对单独予以考虑的某个可互操作性部件内在符合性的评定;

——由一个或几个指定机构根据需要检验的技术规范,特别是功能特性技术规范对某个在其铁路环境内,特别是在涉及连接的情况下所考虑的可互操作性部件的适用性评定/判定。由指定机构在设计和制造阶段实施的评定程序应按照TSIs中所述的条件,并采用93/465/EEC决定中规定的模式。

3 EC合格声明的内容

EC合格声明或EC适用性声明及其附件应注明日期并有签名。

声明必须使用与说明书相同的语言书写,并必须包括:

——指令编号;

——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的名称和地址(给出商号和详细地址,若是授权代表还要给出制造商或施工商的商号);

——对可互操作性部件的描述(构造、类型等);

——对声明符合性、适用性所遵循的程序的描述(本指令第13条);

——对可互操作性部件,特别是其使用条件的描述;

——对符合性或适用性实施规定程序的指定机构的名称和地址,以及检验证书的日期,适当时,包括证书有效期和有效性条件;

——适当时欧洲规范的编号;

——被授权为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担保的签署人的身份。

 

附录Ⅴ  分系统   EC验证声明

 

EC验证声明及其附件必须注明日期和有签名。

该声明必须使用与技术文件相同的语言编写并必须包括:

——指令的编号;

——签订合同的实体或其授权代表的名称和地址(给出商号和详细地址,如是授权代表还要给出签订合同的实体的商号);

——分系统的简述;

——实施本指令第18条所述的EC检验的指定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技术文件中的文件编号;

——分系统需履行的所有相关的临时条款或最终条款,适当时要包括运行限制或条件;

——如果是临时性条款:IC合格声明的有效期;

——签署人的身份。

 

附录Ⅵ  分系统同附录Ⅴ一致  EC验证

 

1.EC验证是指定机构应签订合同的实体或其驻共同体的授权代表的请求,用以检验和  证明分系统: 

——符合本指令;

  ——符合依据《欧洲共同体条约》制定的其他法规并可以实施的程序。

2.在下列每个阶段对分系统进行检验:

——总设计阶段; 

——分系统的结构,特别包括土建、部件装配和总调整等阶段; 

——分系统的最终测试阶段。

3.负责EC验证的指定机构编制供签订合同的实体或其驻欧洲共同体的授权代表使用的  合格证书;后者又编制供分系统所在的和/或其运行所做的成员国的监督机构使用的  EC验证声明。

4.附于验证声明的技术记录必须编制如下: 

——对基础设施:工程结构方案、挖方和加固的批准记录,混凝土测试和检验报告;

——对其他分系统:符合实施方案的总图和详图、电气和液力传动图、控制电路图、数据处理和自动化系统、操作和维护手册等; 

——本指令第3条所述的装在分系统中的可互操作性部件清单; 

——按照本指令第13条,该部件必须附有EC合格声明或适用性声明,适当时,附有相应的计算单以及指定机构根据共同技术规范进行的检验和测试记录; 

——负责EC验证的指定机构颁发的,附有相应计算单并由其确认的证书。它表明该工程符合本指令的要求,适当时要提及工作实施过程中所记录的未被撤消的保留条款;该证书还应附有本附录第5点第3和第4项所规定的与验证有关的检验和审核报告。

5.检查

——EC检查的目的是要确保在分系统生产过程中已满足了技术记录所规定的义务。 

——负责生产检验的指定机构必须可以经常地出入建筑工地、生产车间、仓储区,适当时,预制或试验设施,以及它认为执行任务需要进入的所有场所。签订合同的实体或其驻欧洲共同体授权代表必须向指定机构提供或负责提供为此目的所需的所有文件,特别是有关分系统的实施方案和技术记录。

  ——负责分系统实施检验的指定机构必须定期进行审核,以证实符合本指令。指定机构必须向负责实施分系统的人员提供审核报告,并可以要求在施工作业的某些阶段到场检验。

 ——此外,指定机构还可以对施工现场或生产车间进行事先不通知的查访。在查访中,指定机构可以进行全面或部分“审核”。指定机构必须向负责实施的人员提供检验报告或审核报告。

6.必须向签订合同的实体或其驻欧洲共同的授权代表提交本附录第4点所述的完整记录,以支持指定机构对处于工作状态的分系统进行检验后颁发的合格证书。该记录必须附于签订合同的实体向有关成员国的监督检查机构发送的EC验证声明中。签订合同的实体必须在分系统的整个使用寿命期内保存该记录,并将其提供给有此要求的其他成员国。

7.每个指定机构必须定期传送下列有关信息:

——收到的EC验证申请;

——颁发的合格证书;

——拒发的合格证书。

8.有关EC验证程序的记录和信函必须用欧洲共同体范围内所确定的签订合同实体或其授权代表所在成员国的官方语言书写,或用欧洲共同体接受的语言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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