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Ⅰ 跨欧洲高速铁路系统
1 基础设施
(a) 跨欧洲高速铁路系统的基础设施应是在《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29c条所述的指导原则范围内认定的跨欧洲运输网线路上的设施:
——专门为高速行驶建造的设施;
——专门为高速行驶改进的设施。
它们可包括连接线路,特别是新线路或改进的高速线路同位于这些线路上的城镇中心站交叉而必须根据当地条件考虑速度的枢纽站。
(b) 高速线路应包括:
——为车速通常为250km/h或以上而专门建造的高速线路;
——为车速为200km/h专门改进的高速线路;
——由于地形、地势或城镇规划等限制因素而专门改进的,具有特殊性能的高速线路,其车速必须适应每种情况。
2 铁路车辆
技术先进的高速列车在设计上必须能保证行驶安全和不间断,其车速为:
——在专门建造的高速线路上,至少为250km/h,在适当的条件下能达到300km/h以上,
——在已经或将要特别改进的现有线路上,为200km/h,
——在其他线路上尽可能最高的速度。
3 基础设施和铁路车辆的相容性
高速列车的运行是以基础设施和铁路车辆之间有极好的相容性为前提。性能水平、安全、运行质量和成本均取决于该相容性。
附录II 分 系 统
1跨欧洲高速铁路系统
在本指令中,跨欧洲高速铁路系统可分成如下几个分系统:
1.1 基本结构区域:
——基本设施;
——能源;
——控制、指挥和信号设备;
——车辆;
1.2 基本运行领域:
——维护;
——环境;
——运行;
——使用者。
2 给起草TSIs标准的联合代表机构下达的委托书
对每个分系统,有关可互操作性方面的清单是在下达给起草TSIs标准的联合代表机构的委托书中表明的。
根据本指令第6条第1款的规定,该委托书应按照本指令第21条第2款规定的程序确定。
必要时,由联合代表机构按照本指令第5条第3款(e)规定委托书中指明的有关可互操作性方面的清单。
3 实现可互操作性的基本参数
在本指令第5条第3款(b)的含义内,下列参数被视为实现可互操作性的基本参数:
——基础设施的最小轨距;
——最小曲率半径;
——轨道轨距;
——轨道最小受力;
——站台最小长度;
——站台高度;
——供电电压;
——悬链线几何尺寸
——欧洲铁路交通管理系统(ERTMS)特性;
——车轴荷载;
——列车最大长度;
——车辆轨距
——最低制动特性;
——车辆边界电气特性;
——车辆边界机械特性;
——与列车安全相关的运行特性;
——与外部噪声相关的边界特性;
——与外部振动相关的边界特性;
——与外部电磁干扰相关的边界特性;
——与内部噪声相关的边界特性;
——与空调相关的边界特性;
——与残疾人车厢相关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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