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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理事会
关于跨欧洲高速铁路系统的可互操作性的96/48/EC指令
来源:     日期:2005/7/25 13:46:56
 

附录Ⅲ  基本要求

 

1 一般要求

1.1 安全

1.1.1 关键性安全部件,以及与列车的运行有关部件的设计、建造或装配、维护和监控必须保证安全水平与路网规定的目标,包括在品质下降的特殊情况下的目标相适应。

1.1.2 与车轮/轨道接触有关的参数必须满足所需的稳定性要求,以保证在最大允许速度下安全行驶。

1.1.3 所用部件必须承受在其使用过程中所规定的任何正常或超常的应力。任何意外故障造成的安全影响必须用适当的措施加以限制。

1.1.4 固定设施和车辆的设计和所用材料的选择必须以发生火灾时能控制火焰和烟雾的产生、蔓延和影响为目标。

1.1.5 任何预定供使用者操作的装置必须从设计上保证在可预见到其未按告知的说明而使用的情况下,不会损害其安全。

1.2 可靠性和有效性

与列车运行中有关的固定或活动部件的监控和维护必须以能使其在预定条件下维持运行的方式组织、实施和量化。

1.3 健康

1.3.1 不得在列车和铁路基础设施中使用因其使用方式而可能对进入其中的人造成健康危害的材料。

1.3.1 这些材料的选择、部署和使用必须能限制散发有害和危险的烟雾或气体、特别在发生火灾的情况下。

1.4 环境保护

1.4.1 必须在跨欧洲高速铁路系统的设计阶段按现行的欧洲共同体条款评定和考虑该系统的建造和运行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1.4.2 在列车和基本设施中所使用的材料必须能防止散发对环境有害的和危险的烟雾或气体,特别是在发生火灾的情况下。

1.4.3 铁路车辆和能源系统必须在设计和制造上考虑同可能受其干扰的设施、设备以及公共或私人铁路网的电磁兼容。

1.5 技术相容性

基础设施和固定设施的技术特性必须彼此相容,并与用在跨欧洲高速铁路系统上的列车的特性相容。

如果在铁路网的有些地段确实难以符合这些特性,那么可以实施临时性解决方案,保证以后实现相容。

2 对每一分系统的特殊要求

2.1 基础设施

2.1.1 安全

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接近或意外闯入在线路上高速行驶的设施。

必须采取措施限制人员暴露的危险,尤其是在列车高速通过车站时。

必须保证防止人员健康受到任何伤害(稳定性、防火、通道、撤离、站台等)。

必须规定适当条款,以便考虑在很长的隧道中的特殊安全条件。

2.2 能源

2.2.1 安全

能源系统的运行不得损害高速列车或人员(使用者、操作人员、轨道旁的居民以及第三方)的安全。

2.2.2 环境保护

除规定范围外,能源系统的运行不得干扰环境。

2.2.3 技术相容性

整个跨欧洲高速铁路系统内的供电系统必须:

——能使列车达到规定的性能水平;

——能与装到列车上的集电装置相容。

2.3 控制、指挥和信号

2.3.1 安全

跨欧洲高速铁路系统上使用的控制、指挥和信号设备及程序必须能使列车行驶的安全水平与铁路网的设定目标相适应。  

2.3.2 技术相容性

在采用了可相容的控制、指挥和信号设备之后制造或改进的所有新的高速基础设施和所有新的高速铁路车辆必须适合这些系统的用途。

安装在列车司机室内的控制、指挥和信号设备必须能在整个跨欧洲高速铁路系统内,并在规定的条件下正常工作。  

2.4 铁路车辆

2.4.1  安全

车辆结构和运输工具的连杆结构必须在设计上考虑当发生撞车或脱轨事件时能保护乘客车厢和驾驶室的安全。

电气设备不得损害控制、指挥和信号设备的安全和运行。

制动技术和施加的应力必须与路轨、工程结构和信号系统的设计相适应。

必须采取措施防止靠近带电的部分,以免危及人身安全。

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必须能设法使乘客通知司机和随行人员进行联络。

进出的门必须安装开关系统,以保证乘客的安全。

必须提供和标明安全出口。

必须规定适当条款,以便考虑在长隧道中的特殊安全条件。

具有足够亮度和持久时间的应急照明系统是对列车的绝对要求。

列车必须装备有线广播扩音系统,以供公众与车上工作人员联系和地面控制。

2.4.2 可靠性和有效性

特别重要的设备和行车、牵引和制动设备以及控制和指挥系统的设计必须在性能降低的特殊情况下亦能使列车继续行驶,不会对仍然在工作的设备产生不利影响。

2.4.3 技术相容性

电气设备必须与控制、指挥和信号设备的操作相容。

集电装置的特性必须能使列车在跨欧洲高速铁路系统的能源系统控制下行驶。

车辆的性能必须能使它在预期要运行的任何线路上行驶。 

2.5 维护

2.5.1 健康

维护中心使用的技术设备和程序不得危及人员的健康。

2.5.2 环境保护

维护中心使用的技术设备和程序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超过允许水平的公害。

2.5.3 技术相容性

高速列车上的维护设备应能使其在适用的所有列车上操作时保证安全、对人员健康无害和舒适。

2.6 环境

2.6.1 健康

跨欧洲高速铁路系统的运行必须保持在法定噪声公害极限之内。

2.6.2 环境保护

跨欧洲高速铁路系统的运行不得对基础设施附近的活动和直接环境在正常维护状态下造成不可接受的地面振动程度。

2.7 运行

2.7.1 安全

路网运行规则必须与司机及列车工作人员的资格相适应,以保证国际运行的安全。运行和维护的周期、维护人员的培训和资格以及由有关操作人员在维护中心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必须保证高度安全。

2.7.2 可靠性和适用性

运行和维护周期、维护人员的培训和资格以及由有关操作人员在维护中心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必须能保证铁路系统有高度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2.7.3 技术相容性

路网运行规则必须与司机驾驶员、列车工作人员和负责交通的管理人员的资格相适应,以保证跨欧洲高速铁路系统的运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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