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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
关于无线电设备和电信终端设备及其合格性互认的1999/5/EC指令
来源:     日期:2005/7/20 14:33:43
 

附录Ⅶ  本指令第12条第1款所述的设备标志

 

1.CE合格标志由大写字母“CE”组成,具体式样如下:

  如果缩小或放大该标志,必须遵照图中给定的比例。

2.除了因设备的性质而不可能做到外,CE标志最小高度必须

不小于5mm;

3.CE标志必须加贴在产品上或其数据牌上。另外CE标志必须加贴到包装(如果有的话)上和随附的文件中;

4.加贴的CE标志必须清晰可辨、不易擦掉;

5.设备类别标识符必须采用欧洲联盟委员会按本指令第14条规定的程序决定的形式。

  适当时,该标识符包括一项向用户提供信息的要素,即设备使用的无线电频段在整个共同体内是未经协调的。

  设备类别标识符的高度必须与大写字母“CE”相同。

 

  欧洲议会、欧洲联盟理事会和欧洲联盟委员会的联合声明

 

    欧洲议会、欧洲联盟理事会和欧洲联盟委员会考虑到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需要,认识到关于防止对网络或其运行造成损害,从而避免服务质量发生不可接受的下降的重要性。因此,他们指出欧洲联盟委员会将对此情况继续进行评定,以估计该风险是否经常发生,以及在这种情况下,在按本指令第15条规定程序采取行动的TCAM框架内寻求一种合适的解决办法。

适当时,这种解决办法将包括系统实施由本指令第3条第3款(b)规定的基本要求。

此外,欧洲议会、欧洲联盟理事会和委员会声明实施上述程序并不影响本指令第7条第5款预期的可能性和建立自愿认证和标志制度,以防止服务质量下降或对网络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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