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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
关于无线电设备和电信终端设备及其合格性互认的1999/5/EC指令
来源:     日期:2005/7/20 14:33:43
 

附录Ⅵ  成员国按照本指令第11条第1款批准
指定机构时应考虑的最低要求准则

 

1.指定机构、其负责人和负责执行指定机构所承担的任务的工作人员不得是无线电设备或电信终端设备的设计者、制造者、供应者或安装者,或网络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也不得是上述任何一方的授权代表。他们必须是独立的,不得直接参与无线电设备或电信终端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或维护,亦不得代表从事这些活动的各方。但这不应妨碍制造商和指定机构之间交换技术信息的可能性。

2.指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职业道德和技术能力执行指定机构所承担的任务,必须摆脱可能影响其判断力或检验结果的压力和诱惑,特别是金钱的诱惑,尤其是来自与检验结果有利益相关的人或团体的压力和诱惑。

3.指定机构必须拥有必要的工作人员和设施,使其能正常执行与其承担的任务有关的行政管理和技术工作。

4.负责检验的人员必须: 

——经过正规的技术和专业培训;

——对其进行的测试或检验要求有充分的了解,对这种测试或检验有丰富的经验;

  ——能够起草证书、记录和报告,证明检验的完成。

5.检验人员的公正性应得到保证。他们的报酬不应取决于所完成的测试或检验数量和结果。

6.指定机构应投保责任险,除非根据国家法律,其责任由国家承担,或由该成员国直接负责。

7.指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对其在根据本指令或使之生效的国家法律的任何条款执行任务中获得的全部信息保守职业秘密(除非面对的是执行任务时所在成员国的主管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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