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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
关于使各成员国有关升降机的法律趋于一致的95/16/EC指令
来源:     日期:2005/5/30 13:59:52
 

附录Ⅶ  升降机的产品质量保证(模式E

 

1 概述

产品质量保证是履行本附录第2点规定义务的升降机安装商保证并声明安装的升降机符合EC型式检验证书所述的型式以及对其适用的指令要求的程序。

升降机安装商必须在每台升降机上加贴CE标志,并编写EC合格声明。CE标志必须附有负责本附录第4点规定的监督任务的指定机构编号。

2 升降机安装商的义务

升降机安装商必须对升降机的最终检验和测试实施本附录第3点规定的经批准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接受本附录第4点中所规定的监督。

3 质量保证体系

3.1 升降机的安装

商必须向其选定的指定机构提出对其升降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评定的申请。

申请书中应包括:

——有关设想的升降机的所有信息;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批准的升降机的技术文件和EC型式检验证书。

3.2 依照该质量保证体系,必须对每台升降机进行检验,并按照本指令第5条所述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适当的测试或等效测试,以保证它们符合指令的有关要求。

升降机安装商采用的所有要素、要求和条款必须以措施、程序和说明书的形式形成系统和有序的质量文件。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必须确保对质量方案、计划、手册和质量记录有一致的理解。

该文件必须适当描述:

(a) 质量目标;

(b) 组织机构和管理者对升降机质量的责任和权限;

(c) 在投放市场之前应进行的检验和测试,至少应包括附录Ⅵ第4点(b)所规定的测试;

(d) 检查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的方法;

(e) 质量记录,诸如:检验报告和测试数据、校准数据、有关人员的资格审查报告等。

3.3 指定机构必须对质量体系进行评定,以确保经评定的体系符合本附录3.2所述的要求,实施相关协调标准的质量保证体系应被推定为符合这些要求。

审核小组必须至少有一名成员具有有关升降机技术的评定经验。评定程序应包括对升降机安装商的场所的查访和升降机安装地点的查访。

必须将评定决定通知升降机安装商,通知中必须包括检验结论和理由充分的评定决定。

3.4 升降机安装商必须承诺履行经批准的质量保证体系所提出的义务并保证该体系维持在适当和有效的状态。

升降机的安装商必须随时将其打算对批准的质量保证体系所作的修改通知给批准该质量保证体系的指定机构。

指定机构必须评定所提出的修改,并决定经修改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仍能满足本附录3.2所述的要求,以及是否需要重新评定。

指定机构必须把其决定通知升降机安装商。通知中必须包括检验结论和理由充分的评定决定。

4 指定机构的监督责任

4.1 监督的目的在于确认升降机安装商已正确履行经批准的质量保证体系所提出的义务。

4.2 升降机安装商必须允许指定机构为检验目的进入检验和测试地点,并为其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特别是: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技术文件;

——质量记录,诸如:检验报告和测试数据,校准数据、有关人员的资格审查报告等。

4.3 指定机构必须定期进行审核,以确保升降机安装商始终实施该质量保证体系,并给升降机安装商提供审核报告。

4.4 此外,指定机构可以对升降机的安装商进行不事先通知的突击查访。

在查访中,指定机构可进行或要求进行测试,以检查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必要时)升降机的正常运行情况。指定机构必须给升降机安装商提供查访报告,如已进行了测试,应提供测试报告。

5 对升降机安装商保存信息的要求

升降机安装商必须自最后一台升降机制造之日起保存以下信息10年,以便供国家主管当局随时查阅:

——本附录3.1第3项所述的文件;

——本附录3.2第2段所述的修改;

——本附录3.4最后一段。4.3和4.4所述的由指定机构做出的决定和报告。

6 对指定机构提供颁发和撤销质量体系批准书信息的要求

每个指定机构都必须向其他指定机构提供有关颁发和撤销的质量保证体系批准书的信息。


① 本协调标准为EN29003,以便考虑升降机的具体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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