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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
关于使各成员国有关升降机的法律趋于一致的95/16/EC指令
来源:     日期:2005/5/30 13:59:52
 

 

附录Ⅹ  单件验证(模式G

 

1.单件验证是升降机安装商用以保证并声明投放市场并已取得本附录第4点所述的合格证书的升降机符合指令的要求的程序。升降机安装商必须在升降机的座厢上加贴CE标志,并编写EC合格声明。

2.升降机安装商应向其选定的指定机构提出进行单件验证的申请。

申请书中应包括:

——升降机安装商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升降机的安装地点;

——未向任何其他指定机构提出过同样申请的书面声明;

——全套技术文件。

3.技术文件的目的是有助于评定升降机符合本指令的要求,以及了解升降机的设计、安装和操作。

为进行合格评定,技术文件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对升降机的一般描述;

——设计和制造图纸和图表;

——有关的基本要求和满足这些要求所采用的方案(例如协调标准);

——安装商进行的或转包出去的测试和计算结果;

——升降机使用说明书;

——所用安全部件的EC型式检验证书。

4.指定机构必须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查并对升降机进行检验,并根据本指令第5条所述的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测试或等效测试,以保证其符合指令的有关要求。

如果升降机符合指令的要求,指定机构应按照附录Ⅲ的规定在CE标志后加贴或要求加贴该机构的编号,并颁发有关测试业已完成的合格证书。

指定机构应在附录Ⅰ中6.2所述的记录本的相应页码上填写有关记录。

如果指定机构拒绝颁发合格证书,该机构应具体说明拒绝颁发的理由,并指明达到合格的方法。当升降机安装商重新申请验证时,该安装商必须向同一指定机构提出申请。

5.合格证书、技术文件和有关单件验证程序的函件必须用指定机构所在成员国的一种官方语言或其可接受的一种语言编写。

6.升降机安装商应自该升降机投放市场之日起保存技术文件和合格证书10年。

 

附录Ⅺ  采用随机抽查的型式合格(模式C

 

1.型式合格是安全部件制造商或其设在欧洲共同体的授权代表用以保证并声明安全部件符合EC型式检验证书所述的型式及符合对其适用的指令要求,并能使正确安装了安全部件的任何升降机符合指令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的程序。

安全部件制造商或其设在欧洲共同体的授权代表必须在每个安全部件上加贴CE标志并编写EC合格声明。

2.安全部件制造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制造过程能保证所制造的安全部件符合EC型式检验证书所述的型式以及对其适用的指令要求。

3.安全部件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必须自最后一个安全部件制造完成之日起保存EC合格声明10年。

如果安全部件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均未在欧洲共同体内确定,保存技术文件供查阅的义务应由将该安全部件投放欧洲共同体市场的人员承担。

4.由制造商选择的指定机构,必须对有关安全部件进行或要求进行不定期的随机抽查。

对指定机构在现场安全部件成品中抽取的适当样品,必须进行检验并按照本指令第5条所述标准进行适当的测试或等效测试,以检查产品是否符合指令的有关要求。如经检查有一个或多个部件不合格,指定机构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

检查安全部件时所需考虑的要点应在负责该程序的所有指定机构之间达成的共同协议中给出,同时还要考虑附件Ⅹ所述的安全部件的基本特性。

制造商必须在制造过程中加贴承担责任的指定机构的编号。

5.技术文件和本附录第4点所述有关随机抽查程序的信件必须采用指定机构所在成员国的一种官方语言或他能接受的一种语言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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