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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
关于使各成员国有关升降机的法律趋于一致的95/16/EC指令
来源:     日期:2005/5/30 13:59:52
 

附录Ⅲ  CE合格标志

CE合格标志应由首写字母缩略词“CE”组成并采用以下形式:

——若缩小或放大CE标志,必须遵守图中给出的比例;

——CE标志的各个不同的组成部分都必须有基本相同的垂直高度,它们应不低于5mm,对于小规格的安全部件,这个最小尺寸可以不予考虑。

CE标志的后面应附有实施下列程序的指定机构编号:

——本指令第8条第1款)(b)或(c)所述的程序;

——本指令第8条第2款所述的程序。

 

附录Ⅳ  本指令第1条第1款和第8条第1款所述的安全部件清单

 

1.锁定平台门的装置。

2.防止附录Ⅰ中3.2所述的座厢跌落或防止向上运动失控的装置。

3.超速限制装置。

4.(a) 蓄能减震器:

——非线性的;或

——对回行进行阻尼的。

(b) 耗能减震器。

5.装在液力电路插孔上用作防止跌落装置的安全装置。

6.做成带电子元件的安全开关形式的电气安全装置。

 

附录Ⅴ  EC型式检验(模式B

 

1 安全部件的EC型式检验

1.1 EC型式检验是指定机构用以确定并证明安全部件的代表性样品能使正确安装了这些部件的升降机符合指令有关要求的程序。

1.2 EC型式检验的申请,必须由安全部件的制造商或其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向其选定的指定机构提出。申请书中必须包括:

——安全部件的制造商及其授权代表的名称和地址。如果申请是由后者提出的,则应包括安全部件的制造地点;

——未向任何其他指定机构提出过同样申请的书面声明;

——整套技术文件;

——安全部件的代表性样品,或者能对该样品进行检验的详细地点。指定机构可合理要求制造商提供更多的样品。

1.3 技术文件必须有助于评定安全部件是否符合和适当,使正确安装了该部件的升降机符合指令的规定。

为进行这种评定,技术文件中应包括:

——对安全部件的一般描述,包括其使用范围(特别是对速度、载荷和功率的限制)和使用条件(特别是在爆炸性环境和有外露零件的情况下);

——设计和制造图纸或图表;

——考虑的基本要求和满足该要求而采用的方法(例如协调标准);

——制造商进行的或者转包他人进行的任何测试或计算的结果;

——安全部件装配说明书;

——为了确保成批生产的安全部件符合经过检验的安全部件而在制造阶段采取的步骤。

1.4 指定机构必须:

——审查整套技术文件,以评定其符合达到要求目标的程度;

——检验安全部件,以便按照技术文件检查其适当性;

——进行或要求进行必要的适当检验和测试,以检查安全部件的制造所采取的方案是否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以便正确安装到升降机上的安全部件能履行其功能。

1.5 如果安全部件的代表性样品符合本指令对其适用的条款,指定机构必须给申请人颁发EC型式检验证书。证书中必须包括安全部件的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检验结论、证书的任何有效性条件,以及识别批准的型式所需的细节。

欧洲联盟委员会、各成员国和其他指定机构可以得到一份证书,并在合理要求时,可以得到一份技术文件和所进行的检验报告。如果指定机构拒绝给制造商颁发EC型式检验证书,必须说明其拒绝颁发的详细理由,并对上诉程序做出规定。

1.6 安全部件的制造商或其设在欧洲共同体的授权代表必须将其对所批准的安全部件做出或计划做出的任何变更(即使是一个较小的变更,包括原技术文件中未规定的新的扩展或变化)通知指定机构(见本附录1.3)。指定机构必须审查这些变更并通知申请人所颁发的EC型式检验书是否有效。

1.7 每个指定机构必须向各成员国通报以下信息:

——颁发EC型式检验证书;

——撤销EC型式检验证书;

每个指定机构还必须将其已撤销的EC型式检验证书的信息通报给其他指定机构。

1.8 EC型式检验证书、技术文件和有关EC型式检验程序的信件必须用该指定机构所在成员国的一种官方语言或其可接受的一种语言编写。

1.9 安全部件的制造商或其授权的代表必须自最后一个安全部件制造后之日起保存EC型式检验证书、技术文件及其补充件10年。

当安全部件的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均未设在欧洲共同体内时,应由将安全部件投放欧洲共同体市场的人员承担保存技术文件的义务。

2 升降机的EC型式检验

2.1 EC型式检验是指定机构用以保证并证明升降机样机,或者未对扩展或变更做出规定的升降机符合指令要求的程序。

2.2 升降机的装配商必须向其选定的指定机构提交EC型式检验申请书。

申请书中必须包括:

——升降机装配商的名称和地址;

——未曾向任何其他指定机构提出过同样申请的书面声明;

——技术文件;

——可对升降机进行试验的详细地点,提交试验的升降机必须包括终端部件并且至少能在三个高度(上、中、下)上使用。

2.3 技术文件必须有助于评定升降机是否符合指令的规定,并了解升降机的设计与操作。

为进行合格评定,技术文件中应包括:

——对升降机样机的一般性描述。技术文件中应明确指出被检验的升降机代表性样机所有可能扩充的内容(见本指令第1条第4款);

——设计和制造图纸和图表;

——考虑的基本要求和为满足此要求而采取的方法(例如某个协调标准);

——用于制造升降机的安全部件的EC合格声明;

——制造商进行的和转包他人进行的任何测试和计算的结果;

——升降机使用说明书;

——为保证成批生产的升降机符合本指令的条款,在安装阶段所采取的步骤。

2.4 指定机构必须:

——审查技术文件以评定其达到要求目标的程度;

——检验升降机的代表性样机,以检查其是否按照技术文件制造的;

——进行或要求进行适当的检验和必要的测试,以检查升降机的安装商所采取的方案是否符合本指令要求并使升降机符合这些要求。

2.5 如果升降机样机符合对其适用的本指令的规定,指定机构应给申请人颁发EC型式检验证书,证书中必须包括升降机安装商的名称和地址、检验结论、证书的有效性条件,以及为识别批准的型式所需要的细节。

欧洲联盟委员会、各成员国和其他指定机构可以得到一份证书,并在合理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得到一份技术文件和检验。计算及测试报告。

如果指定机构拒绝给制造商颁发EC型式检验证书,该指定机构必须说明拒绝的详细理由,并对申诉程序做出规定。

2.6 升降机的安装商对批准的升降机已经做出和计划做出的任何变更,即使是一些微小的变更,包括在原技术文件中未规定的新内容或变更(见本附录第3点第1项)都必须通知指定机构。指定机构必须对这些变更进行检验,并通知申请人EC型式检验证书是否仍然有效

2.7 每个指定机构必须将下列有关信息通知各成员国:

——颁发EC型式检验证书;

——撤销EC型式检验证书。

每个指定机构都应将已撤销的EC型式检验证书的信息通知其他指定机构。

2.8 EC型式检验证书和技术文件,以及有关EC型式检验程序的函件必须用指定机构所在成员国的一种官方语言或其能接受的语言编写。

2.9 升降机的安装商必须在最后一台升降机升降样机制造之日起保存EC型式检验证书及其补充件,以及技术文件至少10年。


    ① 如果指定机构认为必要,可以颁发对EC型式检验证书的补充件或要求重新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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