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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 推进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在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来源:     日期:2005/1/7 14:41:51
 

  加强对近期建设的规划管理。组织对近期建设规划实施情况的调查,做好编制下一轮近期建设规划,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基本要求,搞好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相互衔接。以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优先发展地区为重点,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质量,进一步引导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城市土地。加强城市绿地、自然地貌、植被、水系、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域保护。推进城市市区和郊区统筹规划建设,发挥对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

  加强镇和村庄建设的指导。制定加强村镇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全国重点镇分期分批调整完善规划,有计划地推进一般建制镇、集镇编制和调整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持重点镇发展的有关政策,与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共同认真总结现有示范镇的经验,引导小城镇健康发展。各级规划和建设部门,特别是县级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村镇建设管理职能。要以中心村建设为重点,组织搞好村庄道路、供水等设施建设,加强村庄环境整治;要结合移民、牧民定居,搞好农(牧)民村庄居住点的建设。要引导农民相对集中建设住房,加强对农民建房的技术指导和服务。适当时间召开村庄、集镇建设经验交流会。

  加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已经基本完成,重点是按要求加快审核和实施监督。正确处理文物古迹、历史风貌保护与设施现代化的关系,实现有机更新。继续做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的监管。处理好世界自然遗产地和风景名胜资源的公众使用与当地居民致富的关系,既要满足开展旅游、促进当地经济的需要,更要保证永续利用。组织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3年综合整治验收。各地要做好省级、市县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探索理顺管理体制。研究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性移民和风景旅游小城镇建设的相关政策。

  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继续落实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管机制。城镇建设不得超出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和用地范围,新建项目必须符合近期建设规划。坚持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完善规划管理的规则和程序,省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强化实施的协调和监督,市、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实施管理和监管。各级规划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各类开发区设置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总结、推广省级规划管理委员会制度、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和城乡规划动态监测试点经验,建立规划实施的有效协调监督机制。加强对规划编制的监管,查处违规行为。

  (三)完善城镇功能,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

  继续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深入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有序开放市场,引导社会资金、外资及各种所有制企业参与经营性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营。制定市政公用事业监管办法,规范特许经营制度的实施。建立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强化市政公用事业服务质量监督,加强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不断提高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服务水平。要逐步加大政府对市政公用行业公益性项目运行和维护资金的投入。

  大力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指导北京、上海等地研究解决大城市交通问题,推进大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编制,推动大型公共交通综合枢纽和场站建设,落实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思想。研究城市交通、停车管理等有关政策。继续实施“畅通工程”。积极开展“绿色交通示范城市”创建活动。

  注重生态环境建设。组织编制污水和垃圾处理发展规划和设施建设计划,加快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建设,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全面推进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快污水和垃圾处理的产业化。抓好环境综合整治,继续做好人居环境奖的评选工作。推广立体绿化,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完善评价指标体系,推进园林城市健康发展,引导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加强城镇(村)环境卫生体系建设,促进城市和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

  (四)依靠科技进步,推进资源能源节约

  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工作。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战略研究成果,制定城镇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开展建设科技攻关,落实《建设事业技术政策纲要》,提高建筑节能、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的科技含量,在房屋建设、工程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按《技术公告》的要求,限制和禁止使用落后技术,提高发展的整体素质。加强国际科技合作,更好地利用国际科技资源,推动技术进步。

  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和合理利用。继续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决定,以及建设部等部委的贯彻意见。组织制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分类引导科学合理用地。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相对集中发展。在尊重农民意愿、有利改善生产生活环境的前提下,适当进行迁村并点、建设农民住宅小区,提高村镇建设用地的使用率,节约使用土地。

  深入开展节约用水。加强节约用水的宣传,树立节水意识。深化水价改革,强化用水定额管理,严格节水制度,促进节约用水。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和污水收集管网建设,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大力推广应用节水器具。继续推进“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

  积极推进建设节能。强化能源安全观念,加强建设节能宣传,提高节能意识。新建建筑要全面执行已公布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严把施工图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关,确保符合规范要求。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推动新建筑实施节能的经济政策。完成《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修订及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文件,健全建筑节能工作机制。对既有建筑要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技术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济政策。要抓紧制定墙体材料改革的有关意见。进一步深化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扩大试点城市范围。纠正城市和建筑照明过分强调景观效果浪费能源的倾向。

  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建筑。要抓紧建立标准体系和控制指标体系,研究制定节能省地型住宅的产业政策和经济政策,加强相关科学技术的研究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同时,要从设计方案开始,重视其他民用建筑的节能问题。

  (五)加强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推进依法行政

  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健全立法论证、协调等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尽早出台《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配合国务院法制办进行《城乡规划法》的修改、协调和论证工作。做好《建筑法》(修订)《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的调研、论证工作。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一起做好《节约用水条例》的起草、论证工作。完成《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条例》,以及《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起草工作。各省(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做好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工作。

  改进和规范行政审批。按照国务院贯彻《行政许可法》通知的要求,完善行政许可转变管理方式的后续制度建设。指导、督促各地抓紧制订配套办法。规范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资质审查和执业资格认定等行政许可行为。继续做好规章的清理、修订工作。

  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以城乡规划、城镇建设、建筑节能、节水、节材、结构安全、公共交通等为重点,制(修)订标准规范,并强化标准的宣传贯彻与实施监管。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公益性项目建设标准的制订,制订工业建设领域和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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