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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技术标准化与产业标准战略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吕 铁     来源:国研网     日期:2005/11/15 11:16:59
 

    [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发展的背景下,技术标准已经成为高技术产业市场竞争的战略工具。网络效应的存在加剧了技术标准的竞争,而企业联盟则是企业参与标准竞争的重要形式。由于技术标准化与知识产权制度的非对称安排,技术标准的专利化趋势在给跨国公司带来重大战略利益的同时,也对专利缺乏的发展中国家企业产生了不利影响。政府在技术标准化过程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制定产业技术政策和竞争政策,提高本国产业和企业的技术标准竞争力。我国产业标准战略的核心问题是要建立起基于企业联盟的技术标准形成机制。
    [关键词]  技术标准化;  企业联盟; 专利化趋势;  产业标准战略

    技术标准化是与工业化过程伴生的一项制度,其作用主要体现在降低交易费用、促进规模经济和提高经济效率等方面。最近10多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在上述基础作用变得更加重要的同时,技术标准作为市场竞争的战略工具对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影响也日益凸显。我国是一个迅速崛起的发展中大国,面对发达国家输出技术标准带来的不利影响和技术标准竞争产生的机遇,加强对技术标准化和产业标准战略问题的研究十分必要。

    一、 技术标准化的经济效应和主要影响因素

    标准通常被定义为根据集体的理性选择就如何解决常见问题达成共识的一组结构。技术标准是标准在技术领域的应用,它是指一组得到认可的关于产品、技术和工艺的特性及参数的规范,其目的是要保证产品和系统间的互联与互换,维护市场参与各方之间的正常交流和合理秩序。由此可见,技术标准提供了编码化的关于产品和工艺的相关信息,有助于降低厂商之间、厂商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成本,而技术的标准化过程就是提高技术发展的规范程度,从而改进经济活动效率的过程。

    技术标准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多种分类。根据技术标准的公共物品属性和形成过程,可以区分为非产品类标准和产品要素标准。非产品类标准主要是基于公共利益的技术基础设施,这类标准往往是由政府或相关标准化组织制定,而且绝大部分属于强制性标准(De jure)。比较而言,产品要素标准则常常是由于一个或数个厂商垄断了市场,从而迫使其他厂商接受其专有技术,进而形成事实标准(De facto)。因此,作为事实标准的产品要素标准通常无须经过标准化组织的正式发布,而是通过市场竞争产生出来。

    技术标准自工业革命以来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正是技术的标准化,体现规模经济的大批量生产才能得以实现,市场也才能平等且有效地进行交易。时至今日,技术标准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基础设施,广泛而深刻地影响着以技术为基础的经济。关于技术标准化的经济效应,不少学者做过详细的总结和分析,其中一些重要的方面包括:激励技术创新和技术扩散;降低产品成本,促进规模效益;改善市场结构,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产品需求的精致化水平;创新生产要素,推动上下游相关产业发展;鼓励产业间贸易发展。

    具体到不同的产业,技术标准化经济效应的大小取决于技术标准基本功能的发挥程度,而后者又与产业的技术经济特征相联系。对于大多数传统产业,技术标准只是作为技术规范的参考体系,或者作为技术间相互比较和相互连接的工具,其功能也主要体现在提供信息,明确质量和可靠性的最低要求,以及降低多样性等传统范围。而对于一些新兴的高技术产业,尤其是具有网络系统特征的信息通信技术(ICT)产业,技术标准中的兼容性和互用性功能至关重要,这类技术标准的建立和掌握也往往是产业内企业制定战略时必须关注的重要领域。也可以说,技术标准已经成为ICT产业竞争的战略工具。ICT产业的技术标准之所以重要,原因在于其多数产品具有显著的网络效应和技术锁定效应。

    网络效应又可以分为直接网络效应和间接网络效应。直接网络效应是指同一市场内用户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即使用同一产品的用户可以直接增加对方的效用。间接网络效应主要产生于基础产品与辅助产品之间技术上的互补性,这种互补性又导致了两种产品之间的相互需求。这就表明,网络效应显著的产品对用户所创造的价值取决于安装基础(Installed Base)的规模,也即市场上使用该类产品的用户群的大小。用户安装基础越大,生产互补产品的厂商就越有兴趣发展这种产品,而互补产品数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提高又使基础产品的用户获得更大的价值。网络效应在ICT产业表现得最为明显,其经济意义最为重要,比如互联网、电话和计算机的操作系统等都表现出显著的网络效应。在存在网络效应的市场里,技术标准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技术标准能够增强用户的信心,减少未来市场的不确定性,因此能够使新产品很快达到临界容量,从而实现规模报酬递增。与网络效应相辅相成的是技术锁定效应。所谓锁定效应,是指用户一旦选择某种厂商的产品,即发生各种效用的沉淀并形成专用性资产,以致于将来更换厂商时将会发生较大的成本损失。在网络产品的使用过程中,用户形成的专用性资产除了购买网络产品所形成的沉淀支出外,还有使用网络产品所形成的个人效用和社会效用等(钱春海等,2003)。考虑到转换厂商将导致较大风险,所以用户一般不会轻易改变其所属厂商。锁定效应限制了用户的流动,这些被“锁定”的用户都会支持掌握着既定标准的主流厂商。这样,在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其他厂商的最优选择只能是追随主流厂商的技术标准。锁定效应的存在使掌握标准的企业一定程度地强化了自身的垄断力量。

    进一步从微观层次看,技术标准化的经济效应则主要体现为对企业技术能力构建的影响。Tushman和 Anderson(1986)以及Henderson和Clark(1990)等人提出的技术间断均衡理论认为,新技术产生于技术非连续状态,经过技术之间的激烈竞争后产生主导设计范式,并随后进入渐进变革阶段,直至一个新的技术非连续状态出现为止(郭斌,2000)。这里的主导设计范式实质上就是产业技术标准,通过这种选择机制,企业技术能力将沿着产业技术标准规定的轨道发展。也就是说,与产业技术标准相容的企业技术能力才具有可持续性,而与产业技术标准不相容的企业技术能力将不可避免地面临能力破坏(Competence-destroying)的影响。

    正是由于技术标准化经济效应的存在,ICT产业领先企业之间的技术标准之争往往十分激烈,因为如果能在标准竞争中脱颖而出,就会极大的改善和增强企业的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但是应该看到,技术标准的产生并不简单地出自于技术先进性或技术效率优劣的比较。对于网络效应显著的产业而言,是否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用户安装基础才是某种技术范式能否上升为产业技术标准的决定因素。在多种技术范式的竞争中,如果某种技术的用户安装基础达到一定的关键数量,拥有该技术的企业就会通过网络效应和技术锁定效应成为产业的主导者。用户安装基础包括既有用户和预期用户两个部分,它们又进一步受到技术标准的兼容性和技术产品的价格水平等因素的影响。

    为了在技术标准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20世纪9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ICT领先企业开始围绕其核心技术建立企业联盟(Enterprise Alliance),也即通过企业联盟这种组织形式参与技术标准竞争。所谓企业联盟,是指以拥有较强R&D实力和关键技术知识产权的企业为核心,以推动某种技术标准的主流化为目标的企业间成员组织。企业联盟通常有两种形式,一是与供应商组成纵向联盟,二是与竞争对手组成横向联盟。这两种形式的企业联盟对增加既有用户积累和增强预期用户信心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王生辉等,2004)。除此之外,企业联盟还具有分散标准化风险,创造先发优势,以及有助于解决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等优势。一些成功的企业联盟案例表明,技术标准的竞争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联盟的发展水平。

    二、 技术标准的专利化趋势及其影响

    技术是技术标准的实质性内容和基础,而技术创新又是技术发展的决定因素,因此,技术创新与技术标准之间存在密切关系。技术创新的速度决定了技术标准更新的频率。在ICT等高技术领域,技术标准总是来源于最具创新性的技术。另一方面,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处于技术前沿的研究成果往往都申请了专利保护。这样,技术标准要想反映技术发展的新要求,就必然要包含相关专利技术的内容。

    如果将标准与专利的定义进行比较,可以看到两者在本质属性上的差异。标准追求开放性、普遍适用性和公益性,力求使社会能够以最小的成本推广使用。专利在法律上是一种具有较强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私有产权,专利持有人追求的是利用专利权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不允许未经授权的推广使用。标准与专利的这种利益互斥性,使得早期的标准化组织在制定技术标准时都尽可能地避免将专利技术引入标准中。但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专利数量的迅速增长以及专利技术产业化速度的不断加快,使得专利与技术标准开始从分离走向结合,出现了引人注目的技术标准专利化趋势。

    技术标准专利化趋势一般通过两个途径表现出来,一是在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正式标准中包含的专利技术越来越多。根据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的统计,GSM移动通信标准包含的专利数量在1998年是380项,而到2004年已超过3600项。二是受专利保护的企业私有技术通过竞争获得市场主导地位并成为产业的事实标准。美国思科公司的“私有协议”开始只是企业标准,但由于其在互联网设备领域的垄断地位,这个私有协议事实上已逐渐演变为产业标准和国际标准。

    技术标准专利化趋势带来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处理技术标准的开放性要求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矛盾。一般而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具有合理性,既体现了公平的原则,也有利于技术创新,所以应当尊重并维护技术标准中涉及到的专利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当标准与专利结合在一起时,基本专利(Dominant Patent)的所有权人就可能会利用技术标准控制者的地位,不适当地扩张其依法享有的专利权,目的在于限制市场竞争,获得并维护市场垄断地位。这种反竞争行为就构成所谓的专利权滥用(Patent-abuse)。从技术标准使用者的角度看,对一种技术标准的需求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对其中专利技术的需求,另一方面是对技术标准本身的需求。如果将这两种需求都作为对专利的需求,那么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就存在过度保护现象。为了协调技术标准与专利之间的冲突,处理好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护市场竞争的关系,人们提出过多种解决办法。比如一些标准化组织要求,参与技术标准制定的企业必须首先公布其所拥有的专利并公开声明其专利政策。ETSI提出的“默认许可”机制甚至规定,除非有特殊情况发生,否则GSM标准的专利持有人必须在公平、合理和非排他的情况下,自动将专利许可给标准化组织(李玉剑等,2005)。但尽管如此,由于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政策的关系十分复杂,因而从总体上看,现行的制度安排仍然有利于知识产权的所有者。

    技术标准与专利的结合对于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具有重大的战略价值。首先是拥有更大的谈判优势。当被“锁定”的技术标准用户没有其他选择时,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就可以索取更高的价格,也可以要求标准用户用其拥有的专利技术进行交换,从而获得一般情况下很难或者不可能得到的技术。其次是可以获得一种新的市场优势。既可以对许可证发放增设附加条件,也可以通过许可证的限量发放,以阻止大多数企业进入市场,从而减轻市场的竞争压力(李再扬等,2003)。正是在技术标准专利化带来的巨大利益的诱导下,跨国公司十分注重将自己的专利技术申请为标准技术,以期通过技术标准的运作,达到推行产业控制实现市场垄断的目的。一些由基本专利技术定义的系统标准,往往被跨国公司这样的标准控制者作为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加以保护,从而形成对相应市场的封闭和垄断。即使其他企业的技术创新进展迅速,受锁定效应的影响也很难打破系统标准形成的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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