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Ⅷ 制造商提供的技术文件
附录Ⅴ、Ⅶ、Ⅷ、Ⅸ和Ⅺ中所述的技术文件,必须包括制造商为确保部件或游乐船符合与其有关的基本要求而使用的全部相关数据或方法。
技术文件应有助于了解产品的设计、制造和操作,并有助于评定产品符合本指令的要求。
为便于评定,文件中应包含:
——对型式的一般描述;
——原理设计和制造图纸以及组件、部件和电路图等;
——了解上述图纸和图表及产品操作所必需的描述和说明;
——全部或部分采用的本指令第5条所述的标准清单,当未采用第5条所述的标准时,为满足基本要求而采用的解决方案的描述;
——设计计算和检验结果等;
有关基本要求3.2规定的稳定性和有关基本要求3.3规定的浮力测试报告或计算。
附录ⅪⅤ 各成员国指定机构时应考虑的最低要求准则
1.指定机构的负责人和负责执行验证任务的人员不得是他所检验的船只或部件的设计者、制造者、供应者或安装者。也不得是上述任何一方的授权代表。他们不得直接参与上述产品的设计、建造、销售或维修,也不得是其授权代表。但这不妨碍制造商和指定机构之间交换技术信息的可能性。
2.指定机构及其人员应以最高水准的职业道德和技术能力完成验证测试,并应摆脱可能影响其判断力或检验结果的压力和诱惑,尤其是来自与验证结果有利益相关的个人或团体的压力和诱惑。该机构应拥有其必要的人员和设施,使其能顺利地执行与验证有关的管理和技术任务;它还应能获得特殊验证所需要的设备。
3.负责检验的人员应:
——受过正规技术和专业培训;
——对其所从事的测试工作的要求有充分了解并具有足够的测试经验;
——有能力起草证明测试业已完成的证书、记录和报告。
4.检验人员的公正性应得到保证。他们的报酬不应取决于所完成的测试数量和结果。
5.该机构应投保责任险,除非根据国家法律,它的责任由国家承担,或该成员国直接对测试负责。
6.该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对其在根据本指令或使之生效的国家任何法律规定执行任务中获得的全部信息保守职业密秘(除非面对的是其执行任务时所在国家的主管行政当局)。
附录ⅩⅤ 合 格 声 明
1.符合本指令条款的合格声明须随附于:
——游乐船,并放入船主手册中(附录Ⅰ中2.5);
——附录Ⅱ所述的部件。
2.合格声明中应包括以下内容①:
——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的名称和地址②;
——对该游乐船或部件的描述③;
——所用相关协调标准的编号,或与声明合格有关的技术规范的编号;
——适当时,指定机构颁发的EC型式检验证书的编号;
——适当时,指定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被授权以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的名义签字的人员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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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应以附录Ⅰ2.5规定的语言编制。 ② 商号和详细地址;授权代表还必须给出制造商的商号和地址。 ③ 适当时对产品样式、型号、序号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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