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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
关于使各成员国有关游乐船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条款趋于一致的94/25/EC指令
来源:     日期:2005/5/19 14:46:05
 
 

附录Ⅰ  对设计和建造游乐船的基本安全要求

1 船的设计类别

设计类别

风力(蒲福风级)

有效浪高(H1/3,m)

A.远洋

8

4

B.近海

6~8(含8)

2~4(含4)

C.沿海

4~6(含6)

0.5~2(含2)

D.有屏障的水域

4

0.5

定义:

A.远洋:为可能超过8级(蒲福风级)风力,4m以上有效浪高在的长距离航行条件而设计,船只可基本自给。

B.近海:为可能经受高达8级(含8级)的风力和高达4m(含4m)的有效浪高的航行条件而设计。

C.沿海:为在沿海水域、大的海湾、港湾、湖泊和河流航行而设计,航行条件为可能经受风力达6级(含6级),有效浪高可达2m(含2m)。

D.有屏障的水域:为在小湖泊、河流和运河中航行而设计,航行条件为可能经受风力达4级(含4级),有效浪高可达0.5m(含0.5m)。

考虑到船的稳定性、浮力和附录Ⅰ中列出的其他相关基本要求,每一类船的设计和建造必须能承受上述这些参数,并具有良好的操纵特性。

2 一般要求

游乐船和附录Ⅱ所述的部件应符合对其适用的基本要求。

2.1 船体标识

每一条游乐船都应标出船体编号,并包括下列信息;

——制造商的代号;

——制造国别;

——唯一的序号;

——生产年代;

——年型。

相关的协调标准提供上述要求的具体内容。

2.2 生产商的铭牌

每一条游乐船都应有一块与该船体编号分开镶嵌的永久性铭牌,铭牌上应包含下列内容:

——制造商的名称;

——CE标志(见附录Ⅳ);

——按本附录第1点确定的船的设计类别;

——按本附录3.6确定的制造商推荐的最大载重量;

——制造商推荐的船在行进中的设计载人数量。

2.3 防止从船上落水和返回船上的方法

根据设计类别,游乐船的设计应能将落水的危险降至最低,并便于返回船上。

2.4 主舵位的视程

对机动船,主舵位应使操舵者在通常的使用条件下(速度和载重量)具有良好的全方位视程。

2.5 船主手册

每一条游乐船都应备有使用欧洲共同体官方语言,或按《欧洲共同体条约》规定使用其销售所在国规定的语言编写的船主手册。该手册应特别提请注意火灾和水灾的危险,并应包含本附录2.2、3.6和第4点中列出的信息以及该游乐船以千克表示的空载重量。

3 整体性和结构要求

3.1 结构

材料的选择和组合及游乐船的构造应确保游乐船在各方面具有足够的坚固性。特别应注意本附录第1点规定的设计类别和本附录3.6规定的制造商推荐的最大载重量。

3.2 稳定性和干舷高度

根据本附录第1点规定的设计类别和3.6规定的制造商推荐的最大载重量,游乐船应有足够的稳定性和干舷高度。

3.3 浮力和漂浮

游乐船的构造应确保其浮力特性与本附录第1点规定的设计类别和本附录3.6规定的制造商推荐的最大载重量相适应。可供住宿的多层船体游乐船的整体设计应使其在倾翻的状态下仍具有保持漂浮的足够浮力。

长度小于6m,在按其设计类别使用时易于沉没的船,应配备在沉没状态下适用的漂浮装置。

3.4 船体、甲板和上层结构的孔口

船体、甲板和上层结构的孔口应不损害游乐船的结构完整性或在关闭状态下的水密性。窗户、舷窗、门和舱口盖在其处于特定位置时应能承受可能遇到的水压,以及人在甲板上移动时其重量造成的载荷。设计用于船体进水和排水,位于本附录3.6所述制造商推荐的最大载重量相应吃水线下方的贯通式舱面属应装有随手可及的关闭装置。

3.5 淹没

游乐船设计应能将沉没的危险降至最低限度。

适当时,特别应注意:

——下层后舱和井孔应可以自行排水或通过其他方式将水从船内排出;

——通风孔;

——用泵或其他方式排水。

3.6 制造商推荐的最大载重量

制造商铭牌上标示的制造商推荐的最大设计载重量(燃料、水、食物、各种其他设备和人,以千克计)应根据设计类别(本附录第1点)、稳定性和干舷高度(本附录3.2)以及浮力和漂浮(本附录3.3)来确定。

3.7 救生筏存放处

所有A类、B类游乐船以及长度超过6m的C类和D类游乐船,应设置一个或多个救生筏存放处,救生筏应足以装下制造商推荐的该船预定容纳的人数。救生筏存放处应在任何时候都能方便进入。

3.8 逃生

所有长度在12m以上的可供住宿的多层船体游乐船都应备有在翻船事故中适用的救生装置。所有可供住宿的游乐船都应备有在火灾事故中适用的救生装置。

3.9 抛锚、停泊和拖行

根据设计类别及其特性,所有游乐船均应设置一个或多个牢固的锚定点或其他手段,可安全承受抛锚、停泊和拖行的载荷。

4 操纵特性

制造商应确保游乐船的操纵特性满足为设计和建造该船而量身定做的最大功率发动机。对所有供娱乐船用的船用发动机,其最大额定功率应按照相应的协调标准在船主手册中做出说明。

5 安装要求

5.1 发动机和发动机房

5.1.1 船内发动机

所有安装在船内的发动机均应放置在与生活区隔离的机箱内,其安装应能使火焰或火焰扩散的危险,以及生活区的有毒烟雾、热、噪音或震动的危害降至最低限度。

需要经常检查和维修的发动机零件和附件应随手可及。

发动机房内的隔热材料应具有不可燃性。

5.1.2 发动机舱应是通风的。必须防止水通过所有入口浸入发动机舱的危险。

5.1.3 外露的部件

除非发动机有外罩或其自身机箱保护,否则,应对可能引起人身伤害的暴露在外的发动机活动部件或发热部件进行有效地屏蔽。

5.1.4 船外发动机的起动

所有装有船外发动机的船都应有一个防止发动机啮合起动的装置,但下列情况除外:

(a) 发动机产生的静推力小于500N;

(b) 发动机装有一个气门限制装置,使发动机起动时的推力限制在500N。

5.2 燃油系统

5.2.1 概述

注油、储油、排油和供油装置和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能使着火和爆炸的危险降至最低限度。

5.2.2 油箱

油箱、油路和油管应保证安全并与热源隔离或加以保护。油箱的制作材料及制造方法应考虑其容量和燃油类型。油箱舱应该通风。

闪点低于55℃的液体燃料应储存在不构成船体组成部分的油箱中,并且:

(a) 与发动机舱和所有其他引火源隔离;

(b) 与生活区隔离;

闪点等于或高于55℃的液体燃料可存放在构成船体组成部分的油箱内。

5.3 电气系统

电气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应确保游乐船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正常运行,并使着火和电击的危险降至最低限度。

应注意对所有由蓄电池供电的电路提供超载和短路保护,但发动机的起动电路除外。

为了防止蓄电池可能排放的气体的积聚,应保持通风。应确保蓄电池安全,防止浸水。

5.4 操舵装置

5.4.1 概述

舵操装置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考虑到在可预见的操作条件下转向载荷的传递。

5.4.2 紧急装置

带遥控操舵装置的帆船和单发动机船内动力马达船应配备紧急装置使船减速转向。

5.5 燃气系统

家用燃气系统应为排气型,它的设计和安装应能避免泄漏及爆炸的危险,并能进行漏气试验。材料和部件应适合在海上环境下可经受压力和外露的专用气体。

每台燃具均应配备一个对燃烧器有效的火焰故障控制装置。每台耗气燃具必须由配气系统的一个单独支管供气,且每台燃具必须由一单独的关闭装置控制。必须提供适当的通风,防止气体泄漏和燃烧产物造成的危险。

所有装有永久性供气系统的游乐船应使用一个封闭罩将全部气瓶围起来。封闭罩应与生活区隔离,只可从外部进入,并向外通风,以便任何逸出的气体排出船外。对任何永久性供气系统在安装后均应进行试验。

5.6 防火

5.6.1 概述

游乐船所装设备的类型及游乐船的布局应考虑着火的危险和火焰的扩散。特别应注意明火用具的周围环境,高温区域或发动机和辅助机械,油和燃料的溢出,未加保护的油管和燃料管以及避免在机械的高温区域上方布置电线。

5.6.2 消防设备

游乐船应配备适合灭火的消防设备。汽油发动机罩应使用灭火系统防护,以免在火灾事故中必须打开罩。配置手提式灭火器应随手可及,且应放在从游乐船的主操舵位置很容易够着的地方。

5.7 导航灯

如果安装导航灯,适当时,应遵从1972年的Colreg和CEVNI法规。

5.8 防止排污

游乐船的构造应能防止污染物质(油、燃料等)向船外的意外排放。

配备盥洗间的游乐船应有:

(a) 污水容器;或

(b) 在限制排放生活污水的区域应提供临时性的污水容器。

同时,任何贯通船体的生活污水管道应安装密闭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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