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Ⅱ 部 件
1.船内和船尾驱动发动机的点火保护设备。
2.船外发动机的啮合起动保护装置。
3.舵轮、操舵机构和缆索组件。
4.燃料箱和燃料管。
5.预制舱口和舷窗灯。
附录Ⅲ 建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或负责
将产品投放市场的人的声明
1.本指令第4条第2款所述的由建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编写的声明(部分完成的游乐船)应包含以下内容:
——建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建造商在欧洲共同体内的代表,或(适当时)负责将产品投放市场的人的名称和地址;
——对部分完成的游乐船的描述;
——关于部分完成的游乐船预定由其他人完成及其符合在此建造阶段所适用的基本要求的声明。
2.本指令第4条第3款所述的由建造商及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或负责将产品投放市场的人所作的声明(部件)应包含下列内容:
——建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建造商在欧洲共同体内的代表,或适当时负责将产品投放市场的人的名称和地址;
——对该部件的描述;
——关于该部件符合相关基本要求的声明。
附录Ⅳ CE标志
CE合格标志必须由大写字母“CE”按下列式样构成:
——如该标志要缩小或放大,须遵循图中给定的比例。
——CE标志的各部分必须有相同的垂直高度,且不得低于5mm。
CE标志的后面应随附有关指定机构的编号,如果该指定机构参与了生产控制,还应附有加贴CE标志年份的最后两位数字。

附录Ⅴ 内部生产控制(模式A)
1.履行本附录第2点规定义务的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保证并声明有关的产品符合对其适用的指令要求。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应给每件产品加贴CE标志,并编制合格声明(见附录ⅩⅤ)。
2.制造商应制定本附录第3点所述的技术文件,并在最后一件产品制造后至少10年内应由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保存该文件供国家有关当局查阅。如果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均未设在欧洲共同体,保存该技术文件供查阅的义务应由负责将产品投放欧洲共同体市场的人员承担。
3.技术文件应有助于评定产品是否符合指令的要求。就合格评定而言,技术文件中应包括产品的设计、制造和操作(见附录ⅩⅢ)。
4.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应保存一份表明其产品符合技术文件的声明。
5.制造商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便制造过程能确保所制造的产品符合本附录第2点所述的技术文件和对其适用的指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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