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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尽快修订《标准化法》和引入技术法规形式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日期:2005/3/9 16:36:06
 

    敲开代表驻地的房门,一张微笑着的清秀面孔出现在记者面前。也许同是女性的缘故吧,瞿素芬的随和,一下子拉近了彼此的距离。瞿素芬谈得最多的话题是标准化:“工业、农业、服务业,哪个行业都离不开标准化,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标准中。可是现行的《标准化法》非常滞后!”

  “我国的《标准化法》是上个世纪80年代末制定的,如今已经17年了。很多内容跟不上实际的需要。”谈起标准化,瞿素芬一下子打开了话匣子:“在监管中我们发现,很多企业在打标准的擦边球。比如说阜阳奶粉事件就是一例。”

  我国的《标准化法》将标准规定为两种特性四个级别,这就是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以及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瞿素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标准化法》的这些基本制度的规定,与国际通行的有关标准相比较,显然产生了很大的差异,甚至是矛盾。“实践中屡屡发生标准执行不力、迁就落后要求的行为,都与这种划分以及对标准本身属性的认识有关。”

  据有关资料反映,截至2003年底,我国的20906项国家标准的平均标龄为10.12年,最长的达到41年,上世纪60年代发布的标准还有30项在执行,近一半的标准是10年前发布的。国家标准中的4826项采用ISO标准,但其中有1106项已经更新、316项作废,另有1842项找不到对应现行的IS0标准。

  瞿素芬给记者分析道:“出现这种情形,固然有其他因素,但生产者、鉴定者的习惯思维仍旧是按标准组织生产和进行鉴定。依我看,主要问题还是标准的法律定位不清造成的。利益集团之所以能抱残守缺,用落后的标准生产产品、检验产品以致出了事故后还用其作鉴定事故依据,很大程度上与我国缺乏技术法规这一明了无误的法律形式有关。”

  瞿素芬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引入WTO技术法规这一形式,将强制性标准和我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均纳入这一法律形式。按照WTO/TBT的分类,将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事项纳入国家标准化法的体系。这不仅仅是在形式上与国际接轨,主要能解决实际中的种种认知和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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