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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共同体理事会
关于使各成员国有关燃气器具的法律趋于一致的90/396/EEC指令
来源:     日期:2005/3/7 13:32:23
 

附录Ⅲ  CE合格标志和铭文

1.CE合格标志应由首字母‘CE’组成,形式如下图。

CE标志后面是参与生产控制阶段的指定机构编号。

 

2.燃气器具或其数据牌上应附有CE标志及下述说明:

——制造商名称或编号;

——燃气器具的商标名称;

——适合时使用的供电型式;

——燃气器具的类型;

——加贴CE标志的年份的最后两位数字。

根据燃气器具的性质,可增加安装信息。

3.如果缩小或放大CE标志,必须遵守图中规定的比例。

CE标志各个部分的垂直尺寸必须基本相同,不得小于5mm。

附录Ⅳ  设 计 文 件

如果指定机构评定需要,设计文件必须包含下列信息:

——对燃气器具的一般描述;

——原理设计和制造图以及部件图、组件图、电路图等等;

——为了解上述各种图表(包括燃气器具操作)所需的描述和说明;

——本指令第5条所述、全部或部分适用的标准清单,以及本指令第5条所述标准不适用时,对制造商为满足本指令的基本要求所采用的方案的描述;

——测试报告;

——安装或使用手册。

适当时,设计文件中应包括下列要素:

——有关装配到燃气器具上的设备的证明;

——有关燃气器具制造和/或检验和/或检查方法的证书和证明;

——任何其他有助于指定机构改进其评定工作的文件。

附录Ⅴ  评定指定机构的最低要求准则

由欧洲共同体成员国指定的机构必须满足下列最低要求条件:

——具备人员和必要的手段和设备;

——人员具备技术资格和职业道德;

——对于直接或间接与燃气器具领域有关的各行业、团体或个人,管理者和技术人员在按本指令规定进行测试、拟定报告、签发证书和进行监督时保持其独立性。

——全体人员保守商业机密;

——投保民事责任险,除非这种责任按该成员国法律由该成员国承担。

关于指定机构满足前两项条件的情况,必须由成员国的有关主管当局或由成员国指定的机构定期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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