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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共同体理事会
关于使各成员国有关燃气器具的法律趋于一致的90/396/EEC指令
来源:     日期:2005/3/7 13:32:23
 

附录Ⅱ  合格评定程序

1 EC型式检验

1.1 EC型式检验是指定机构用以检查并证明代表设想的产品的某一燃气器具符合本指令有关条款的那部分程序。

1.2 型式检验申请必须由制造商或其设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向一个指定机构提出。

1.2.1 申请书中应包括:

——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如果申请由其授权代表提出,则是该代表的名称和地址;

——表明未向其他指定机构提出过该申请的书面声明;

——附录Ⅳ所述的设计文件。

1.2.2 制造商必须将一件代表设想的产品的燃气器具(以下简称“型式”)提供给指定机构,如果测试计划需要,指定机构可要求提供更多的样品。

如果产品的不同型式对于危险类型并无不同的特性,该型式还可以适用该产品的不同形式。

1.3 指定机构必须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3.1 检查设计文件,以验证型式是按照设计文件制造的,并对按照本指令第5条所述标准的适用条款及本指令基本要求设计的要素进行识别。

1.3.2 如果未实施本指令第5条所述的标准,应进行或要求制造商进行适当的检验和/或测试,以核查制造商所采取的方案是否符合本指令基本要求。

1.3.3 如果燃气器具制造商已决定实施适用标准,应进行或要求制造商进行适当的检验和/或测试,以核查适用标准是否已经得到有效实施,从而保证型式符合基本要求。

1.4 当型式符合本指令条款时,指定机构应向申请人颁发EC型式检验证书。该证书中必须包括检验结论、有效性条件(如果有)和识别批准的型式所必需的数据以及适当时对其功能的描述。有关的技术要素,例如图纸和图表,必须作为证书的附件附上。

1.5 指定机构必须立即将其所颁发的EC型式检验证书和本附录1.7所述的该型式补充件通知其他指定机构。后者可得到一份欧洲共同体型式检验证书及其补充件,并经合理请求,还可得到一份证书附件和检验测试报告。

1.6 拒绝颁发或撤销EC型式检验证书的指定机构,必须分别通知指定它的成员国和其他指定机构,并说明作出决定的理由。

1.7 申请人对批准的型式所作的所有可能影响符合基本要求的修改,必须向颁发型式检验证书的指定机构通报。对批准的型式所作的修改,若影响到符合基本要求或对燃气器具规定的使用条件,则必须接受颁发EC型式检验证书的指定机构的再次批准。这种再次批准应采用对原EC型式检验证书的补充件形式。

2 EC型式合格声明

2.1 EC型式合格声明是燃气器具制造商用以声明有关燃气器具符合EC型式检验证书所述的型式,并满足对其适用的本指令基本要求的那部分程序。制造商或其设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应将CE标志加贴到每个器具上,并编写合格声明。合格声明可以适用于一种或多种燃气器具,并由制造商自行保存。CE标志后必须有负责执行本附录2.3规定的不定期核查的指定机构编号。

2.2 燃气器具制造商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包括产品最终检验和测试在内的制造过程保证生产的同质性以及燃气器具符合EC型式检验证书所述的型式和对其适用的本指令基本要求。由制造商选定的指定机构,必须对燃气器具进行本附录2.3规定的不定期核查。

2.3 对燃气器具的现场核查,应由指定机构每隔一年或不到一年的时间以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在抽查中,应检验足够数量的燃气器具,并按本指令第5条所述标准规定进行适当测试或等效测试,以保证燃气器具符合本指令相应的基本要求。在每次核查中,指定机构应决定是全部还是部分地进行上述测试。如果一件或多件燃气器具经核查不合格,指定机构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流入市场。

3 EC型式合格声明(生产质量保证)

3.1 EC型式合格声明(生产质量保证)是履行本附录3.2规定义务的制造商用以声明有关燃气器具符合EC型式检验证书所述的型式,并满足对其适用的本指令基本要求的程序。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必须将CE标志加贴在每件燃气器具上,并编写合格声明。该声明适用于一种或几种燃气器具,并由制造商自行保存。在CE标志后必须有负责EC监督的指定机构编号。

3.2 燃气器具制造商应实施一个质量体系,该质量体系保证燃气器具符合EC型式检验证书所述的型式和对其适用的本指令基本要求。制造商应接受本附录3.4规定的EC监督。

3.3 质量体系

3.3.1 制造商必须就有关燃气器具向其选定的指定机构提出批准其质量体系的申请。

申请书中必须包括:

——质量体系文件;

——承诺履行经批准的质量体系所规定的义务;

——承诺保持经批准的质量体系始终适用和有效;

——有关批准的型式的文件和EC型式检验证书副本。

3.3.2 制造商采用的所有要素、要求和规定,必须以措施、程序和说明书等形式形成系统有序的文件。该质量体系文件必须对质量方案、计划、手册和记录有一个统一的解释。它应适当描述:

——质量目标、组织结构、管理者对燃气器具质量的责任和权限;

——将使用的制造工艺、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以及系统措施;

——在制造之前、之中和之后将进行的检验和测试及其进行的频度;

——检查达到要求的燃气器具质量和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的方法。

3.3.3 指定机构应检验和评定制造商的质量体系是否符合本附录3.3.2所述的要求。对实施欧洲共同体相应协调标准的质量体系,可以推定为符合上述要求。

指定机构应将所作出的决定通知制造商和其他指定机构。通知内容应包括检验结论、指定机构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对有关燃气器具所作的理由充分的评定决定。

3.3.4 制造商必须将诸如因新科技或新质量概念带来的变化而对质量体系所作的任何修改,随时通知批准该质量体系的指定机构。

指定机构必须检验制造商对质量体系提出的修改,以决定修改后的质量体系是否仍能符合有关条款,以及是否需要重新评审。指定机构应将所作决定通知制造商,通知内容包括检验结论和理由充分的评定决定。

3.3.5 指定机构必须将其撤销对质量体系的批准通知其他指定机构,并说明所作决定的理由。

3.4 EC监督

3.4.1 EC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燃气器具制造商充分履行经批准的质量体系所规定的义务。

3.4.2 制造商必须允许指定机构出于检验的目的进入制造、检验、试验和储存场所,并应提供下列文件:

——质量体系文件;

——质量记录,例如:检验报告、测试数据、校准数据、有关人员的资格审查报告等。

3.4.3 指定机构必须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核查,以确保制造商保持并实施经批准的质量体系,并向制造商提供一份核查报告。

3.4.4 另外,指定机构还可以对制造商进行不事先通知的突击查访。查访中,指定机构可以亲自或让制造商进行燃气器具测试。指定机构必须向制造商提供一份检验报告,适当时,一份测试报告。

3.4.5 制造商可以应请求提供由指定机构出具的报告。

4 EC型式合格声明(产品质量保证)

4.1 EC型式合格声明(产品质量保证)是履行本附录4.2规定义务的制造商用以声明有关燃气器具符合EC型式检验证书所述的型式,并满足对其适用的本指令基本要求的那部分程序。制造商或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必须将CE标志加贴在每件燃气器具上,并编写合格声明。合格声明可以适用于一件或多件燃气器具,并由制造商自行保存。在CE标志的后面必须附有负责EC监督的指定机构编号。

4.2 制造商应对燃气器具的最终检验和测试实施本附录4.3规定的经批准的质量体系,并接受本附录4.4规定的EC监督。

4.3 质量体系

4.3.1 按照本程序,制造商必须就有关燃气器具向其选定的指定机构提出批准其质量体系的申请。

申请书中必须包括:

——质量体系文件;

——承诺履行经批准的质量体系规定的义务;

——承诺保持经批准的质量体系始终适用和有效;

——有关批准的型式的文件和EC型式检验证书。

4.3.2 作为质量体系的一部分,必须对燃气器具逐件进行检验,并按照本指令第5条所述的适用标准进行适当的测试或等效测试,以核查燃气器具是否符合对其适用的本指令基本要求。

制造商所采用的所有要素、要求和规定,必须以措施、程序和说明书的形式形成系统有序的文件。该质量体系文件必须对质量方案、计划、手册和记录有一个统一的解释。文件应特别适当描述:

——质量目标、组织结构及管理者对燃气器具质量的责任和权限;

——燃气器具制造后的检验和测试;

——验证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的方法。

4.3.3 指定机构应检验和评定制造商的质量体系是否符合本附录4.3.2的要求。对实施相应协调标准的质量体系,可以推定为符合上述要求。

指定机构应将其决定通知给制造商和其他指定机构。给制造商的通知应包括检验结论、指定机构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对有关燃气器具所作的理由充分的评定决定。

4.3.4 制造商必须将诸如因新技术或新的质量概念而必须对质量体系进行的任何修改,随时通知批准该质量体系的指定机构。

指定机构必须检验制造商对质量体系提出的修改,以决定修改后的质量体系是否仍能符合有关条款以及是否需要重新评定。指定机构必须将所作决定通知制造商,通知必须包括检验结论和理由充分的评定决定。

4.3.5 指定机构必须将其撤销对质量体系的批准通知其他指定机构,并说明所作决定的理由。

4.4 EC监督

4.4.1 EC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燃气器具制造商充分履行经批准的质量体系所规定的义务。

4.4.2 制造商必须允许指定机构出于检验的目的进入检验、测试和储存场所,并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特别是:

——质量体系文件;

——质量记录,例如:检验报告、测试数据、校准数据、有关人员的资格审查报告等。

4.4.3 指定机构必须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核查,以确保制造商保持和实施经批准的质量体系,并必须向制造商提供一份核查报告。

4.4.4 另外,指定机构可以对制造商进行不事先通知的突击查访。查访中,指定机构可以亲自或要求制造商进行燃气器具测试。指定机构必须向制造商提供一份检验报告;必要的话,提供测试报告。

4.4.5 应请求,制造商可以提供由指定机构出具的报告。

5 EC验证

5.1 EC验证是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用以保证和声明实施本附录第3点规定的燃气器具符合EC型式检验证书所述的型式,并满足对其适用的指令要求的程序。

5.2 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制造过程保证燃气器具符合EC型式检验证书所述的型式,并满足对其适用的指令要求。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必须在每个燃气器具上加贴CE标志,并编写合格声明。该声明可适用一个或几个器具,并必须由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保存。

5.3 指定机构必须进行适当的检验和测试,以便按制造商的选择,或者按本附录5.4的规定检验和测试每个器具,或按本附录5.5的规定,以统计学方法检验和测试该器具,由此核查器具是否符合本指令的要求。

5.4 对每个器具的检验和测试验证

5.4.1 对所有器具必须逐一进行检验,并按本指令第5条所述的相关标准规定进行适当的测试或等效测试,验证其是否符合EC型式检验证书所述的型式,并满足其适用的指令要求。

5.4.2 指定机构必须在每个器具上加贴或要求加贴其编号,并就所作测试编写合格声明。该声明可适用一种或几种器具。

5.4.3 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必须保证其能够应请求提供指定机构颁发的合格证书。

5.5 统计验证

5.5.1 制造商必须提供同质批次的器具,并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使制造过程保证所生产的每批器具是同质的。

5.5.2 统计控制如下:

对燃气器具需按属性进行统计控制。应将其分为可识别的批次,每批都是在相同条件下制造的一种型号的产品。不定期地进行批次检验。对构成一种样品的器具逐个进行检验,并按照本指令第5条所述的相关标准规定进行适当的测试或等效测试,以确定该批产品是否合格。

应使用具有以下特性的抽样系统:

——质量水平相当于95%合格概率,不合格率在0.5%~1.5%之间;

——极限质量相当于5%合格概率,不合格率在5%~10%之间。

5.5.3 如果各批产品合格,指定机构必须在每个器具上加贴(或要求加贴)其编号,并就所作的测试编写合格声明。除了样品中那些不合格的产品外,该批中所有的器具均可投放市场。

如果一批产品不合格,指定机构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该批产品投放市场。如果各批产品多次不合格,指定机构可中止统计验证。

制造商可以在制造过程中加贴参与该过程的指定机构的编号。

5.5.4 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必须保证其能应请求提供指定机构颁发的合格证书。

6 EC单件验证

6.1 EC单件验证是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用以保证和声明已颁发有本附录第2条所述证书的器具符合对其适用的指令要求的程序。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必须给器具加贴CE标志,并编写一份必须由其保存的合格声明。

6.2 指定机构必须根据设计文件对器具进行检验和适当的测试,以保证符合本指令的基本要求。

指定机构必须给批准的器具加贴或要求加贴其编号,并就其所作测试编写的合格声明。

6.3 附录Ⅳ所述有关器具设计的技术文件,其目的是有助于对器具是否符合本指令要求进行评定,以及有助于了解该器具的设计、制造和操作。必须将附录Ⅳ所述的设计文件提供给指定机构。

6.4 如果指定机构认为必要,可在器具安装好以后进行检验和测试。

6.5 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必须保证其能应请求提供指定机构颁发的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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