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Ⅰ 基 本 要 求
前 言
由本附录中对燃气器具的基本要求而产生的义务,同样适用于存在相应危险的配件。
1 一般条件
1.1 燃气器具的设计和制造必须使其在按本指令第1条第4款之规定正常使用时能安全操作,不会对人员、家畜和财产带来危险。
1.2 在投放市场时,所有燃气器具必须:
——附有供安装者使用的技术说明书;
——附有供使用者使用的使用和维修说明书;
——备有适当的警示,这种警示还必须出现在包装上。
说明书或警示必须使用产品目的地成员国的官方语言书写。
1.2.1 供安装者使用的技术说明书必须包括有关安装、调试和维修说明,以保证这些操作得以正确进行,燃气器具可以安全使用。说明书应特别规定:
——所用的燃气类型;
——所用的供气压力;
——需要新鲜空气流动;
——以保证供给燃烧空气;
——以避免对未配备3.2.3所述装置的燃气器具形成危险的未燃气体混合物;
——燃烧产物消散的条件;
——对于压力通风燃烧器和预定配备这种燃烧器的加热器,它们的特性及装配要求,以便有助于符合适用于燃气器具成品的基本要求及由制造商推荐的组合清单。
1.2.2 供使用者使用的使用和维修说明书,必须包括为安全使用燃气器具所需的全部信息,并必须特别提请使用者注意对燃气器具的使用限制。
1.2.3 燃气器具及其包装上的警示必须明确指出使用的燃气类型、供气压力以及任何使用限制,特别是关于燃气器具只能安装在有足够通风的区域的限制。
1.3 用作燃气器具一部分的配件,在设计和制造上必须保证其按照安装说明书装入燃气器具之后,能够正常履行其预定用途。
有关安装、调试、操作和维护的说明书必须随有关配件一起提供。
2 材料
2.1 材料必须适合其预定用途,并能够承受预期将会遇到的工程、化学和高温等条件。
2.2 事关安全的重要材料,其特性必须由燃气器具制造商或供应商予以保证。
3 设计和制造
3.1 总则
3.1.1 燃气器具的制造必须保证当其正常使用时,不会有不稳定、变形、泄漏或磨损等危及安全的情况发生。
3.1.2 燃气器具启动和/或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冷凝不得影响燃气器具的安全性。
3.1.3 燃气器具的设计和制造必须能够把发生外来火灾事故而引起爆炸的危险降到最低限度。
3.1.4 燃气器具的制造必须保证不会发生水和不适当的空气渗入输气系统的现象。
3.1.5 在辅助能源正常波动的情况下,燃气器具必须能够保持安全工作。
3.1.6 辅助能源发生不正常波动、失效或恢复供应时,不得导致燃气器具发生不安全情况。
3.1.7 燃气器具的设计和制造必须能避免发生电气事故。在欧洲共同体理事会73/23/EEC指令适用的领域,符合该指令规定的有关电气事故方面的安全目标,应等同视为满足这一要求。
3.1.8 燃气器具的所有加压密封部件必须能承受所受的机械应力和热应力,不会发生危及安全的变形。
3.1.9 燃气器具的设计和制造必须能保证安全、控制或调节装置的故障不会导致不安全情况的发生。
3.1.10 如果燃气器具同时装有安全装置和控制装置,应保证控制装置的功能不会影响安全装置的正常功能。
3.1.11 燃气器具中所有在制造阶段已经定位或调整好,而不适合由使用者或安装者操作的部件,应被适当地保护起来。
3.1.12 旋转杆和其他的控制定位装置,必须有明确标志,并给予适当说明,以避免操作中出现任何差错。这些装置的设计应能避免误操作的发生。
3.2 未燃气体的排放
3.2.1 燃气器具的制造必须保证燃气的泄漏速率不会造成危险。
3.2.2 燃气器具的制造必须保证点火、重新点火以及熄火后燃气排放受到限制,以避免燃气器具内未燃气体的积聚造成危险。
3.2.3 用于室内空间或房间内的燃气器具必须安装一种特殊装置,以防未燃气体在这些地方积聚造成危险。
未安装这种特殊装置的燃气器具只能用在通风较好的地方,以防未燃气体积聚造成危险。
各成员国可根据本国情况规定其国内安装这种燃气器具时空间通风的合适条件。
使用有毒成分燃气的燃气器具和大型厨房燃气器具必须安装上述装置。
3.3 点火
燃气器具的制造必须保证当其正常使用时:
——点火和重新点火都是顺利的;
——交叉点火得到保证。
3.4 燃烧
3.4.1 燃气器具的制造必须保证当其正常使用时,燃烧火焰稳定,燃烧产物中不会含有浓度不合格及有害健康的物质。
3.4.2 燃气器具的制造必须保证当其正常使用时,不会发生燃烧产物意外排放。
3.4.3 与排放燃烧产物的烟道相连的燃气器具,其制造必须保证在通风不正常情况下,不会有危险数量的燃烧产物排放到有关房间内。
3.4.4 独立的无烟道家用供暖燃气器具和无烟道快速热水器,必须保证在有关房间或空间内的一氧化碳浓度在可预见的暴露时间内,不会危害暴露人员的健康。
3.5 合理使用能源。在充分反映技术现状并考虑安全因素的前提下,燃气器具的制造必须保证能源的合理利用。
3.6 温度
3.6.1 设计安放在靠近地面或其他表面的燃气器具部件,其温度不得高达对周围区域造成危险的程度。
3.6.2 燃气器具的旋钮或旋转杆等操作部件,其表面温度不得对使用者带来危险。
3.6.3 供室内使用的燃气器具,其外部部件的表面温度,除与传热有关的部件或表面以外,在燃气器具使用条件下,不得对使用者,特别是儿童造成任何危险,必须为使用者考虑适当的反应时间。
3.7 食品和生活用水
在不违反本领域内欧洲共同体规定的前提下,用于制造燃气器具的原料和零部件,如有可能与食品和生活用水相接触,则不得损害其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