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Ⅵ EC型式检验
在本附录中,“机械设备”是指本指令第1条第2款所定义的“机械设备”或“安全零件”。
1.EC型式检验是指定机构用以确定并证明附某个机械设备样机符合其适用的本指令条款的程序。
2.对该机械设备样机的EC型式检验的申请应由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向一个指定机构提出。 申请书中必须包括: ——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授权代表的名称、地址及机械设备的制造地点; ——技术文件,至少包括: •机械设备全图及其控制电路图; •检验机械设备是否符合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所需的全部详细图纸,并附全部计算记录、测试结果等; •为排除机械设备存在的危险所采用方法的描述和所用标准的清单; •机械设备使用说明书的副本。 •对于成批生产,为确保所有机械设备始终符合指令有关条款而实施的内部措施。 申请时应随附一台代表计划生产的产品样机,或者,适当时检验地点的说明。上述这些文件中不必包括制造机械设备所用组件的详细计划或任何其他具体信息,除非为了验证是否符合基本安全要求需要了解这些资料。
3.指定机构应按下述方式进行EC型式检验: ——审查技术结构文件,确认其适用性,并对给其提供的或其可获得的机器进行检验。 ——在检验过程中,指定机构应该: •确保该机器是按照技术结构文件制造的,并且可按预定工作条件安全使用。 •如果使用了标准,检验其是否应用适当; •进行适当的检验和测试,以检验该机器是否符合对其适用的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
4.如果样机符合其适用条款,指定机构应起草拟颁发给申请人的EC型式检验证书,该证书应陈述检验结论,指明颁发证书所依据的条件,并附有识别批准的样机所需的说明和图纸。 欧洲联盟委员会、各成员国及其被批准的机构均可得到一份证书副本,并在合理要求下,可得到技术结构文件副本及所进行的检验和测试报告。
5.若计划改装或已经改装与样机有关的机器,即使是很细微的变化,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都必须及时通知指定机构。指定机构应对这些修改进行检验,并通知制造商及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原发的EC型式检验证书是否仍然有效。
6.如某个指定机构拒绝颁发EC型式检验证书,它应该就此通报其他指定机构。当某个指定机构撤销EC型式检验证书时,应通知指定它的成员国,该成员国应将此通报其他成员国和欧洲联盟委员会,并说明作出决定的理由。
7.涉及EC型式检验程序的文件和信函应使用建立该指定机构的成员国的一种官方语言或其所能接受的语言编写。
附录Ⅶ 各成员国指定机构时应依据的最低要求准则
本附录中,“机械设备”是指第1条第2款定义的“机械设备”或“安全零件”。 1.指定机构、其负责人及执行验证测试的工作人员,均不得是被检验机械设备的设计者、制造者、供应者或安装者,也不得是其的授权代表。他们不应直接或作为授权代表参与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或维修工作。但这并不排除该机构与制造商之间相互交换技术信息的可能性。 2.指定机构及其人员应该以最高的职业道德和技术能力执行验证测试,不应受所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判断或检验结果的压力或诱惑,尤其经济上的诱惑,特别是来自对验证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或团体的压力或诱惑的影响。 3.指定机构必须拥有必要的人员及设备,以便能顺利地进行与其验证有关的管理或技术工作,而且还应获得特殊检验所要求的设备。 4.负责检验的人员应该: ——经过良好的技术及专业训练; ——对测试要求十分了解,并具有足够的测试经验; ——有能力编写证明已进行了测试的证书、记录和报告。 5.检验人员的公正性应得到保证,他们的报酬不能取决于测试的次数或测试的结果。 6.指定机构应投保责任险,除非依据国家法律,其责任由国家承担,或成员国本身直接负责测试工作。 7.指定机构的人员应该对其依据本指令或任何使之生效的国家法律条款的规定在执行任务时所获得的所有资料严守职业秘密(除非其所面对的是执行任务时所在国家的主管当局)。
附录Ⅷ 被废除指令在国家法律中的截止日期
A 部分 废除的指令(按本指令第14条所述): ——89/392/EEC指令,仅第1条; ——93/44/EEC指令; ——93/68/EEC指令,仅第6条。 B 部分 上述指令转换成国家法律或在国家法律中实施的截止日期一览表如下表所示(按本指令第14条所述)。
指 令 |
截止日期 |
实施日期 |
89/392/EEC指令(1989年6月29日欧共体官方公报L 183第9页) |
1992年1月1日 |
从1993年1月1日起,86/295/EEC指令、86/296/EEC指令所述的产品,86/663/EEC指令:从1995年1月7日起实施① |
91/368/EEC指令(1991年7月22日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L198第16页) |
1992年1月1日 |
从1993年1月1日起实施 |
93/44/EEC指令(1993年7月19日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L175第12页) |
1994年7月1日 |
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②
从1994年7月1日起实施②
——第1条第10款(a)、(b)和(c)和(q)除外
——第1条第11款(a)和(b)
——第1条第12款(c)、(e)和(f) |
93/68/EEC指令(1993年8月30日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L 220第1页) |
1994年7月1日 |
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③ |
附录Ⅸ 对照表
89/392/EEC指令 |
本指令 |
89/392/EEC指令 |
本指令 |
第1条第1款 |
第1条第1款 |
第8条第7款 |
第8条第8款 |
第1条第2款第1小款 |
第1条第2款(a)第1项 |
第9条 |
第9条 |
第1条第2款第2小款 |
第1条第2款(a)第2项 |
第10条 |
第10条 |
第1条第2款第3小款 |
第1条第2款(a)第3项 |
第11条 |
第11条 |
第1条第2款第4小款 |
第1条第2款(b) |
第12条 |
第12条 |
第1条第3款 |
第1条第3款 |
第13条第1款 |
— |
第1条第4款 |
第1条第4款 |
第13条第2款 |
— |
第1条第5款 |
第1条第5款 |
第13条第3款 |
第13条第1款 |
第2条 |
第2条 |
第13条第4款 |
第13条第2款 |
第3条 |
第3条 |
— |
第14条 |
第4条 |
第4条 |
— |
第15条 |
第5条 |
第5条 |
— |
第16条 |
第6条 |
第6条 |
附录Ⅰ |
附录Ⅰ |
第7条 |
第7条 |
附录Ⅱ |
附录Ⅱ |
第8条第1款 |
第8条第1款 |
附录Ⅲ |
附录Ⅲ |
第8条第2款 |
第8条第2款 |
附录Ⅳ |
附录Ⅳ |
第8条第3款 |
第8条第3款 |
附录Ⅴ |
附录Ⅴ |
第8条第4款 |
第8条第4款 |
附录Ⅵ
|
附录Ⅵ |
第8条第4款(a) |
第8条第5款 |
附录Ⅶ |
附录Ⅶ |
第8条第5款 |
第8条第6款 |
— |
附录Ⅷ |
第8条第6款 |
第8条第7款 |
— |
附录Ⅸ |

------------------------------------------------------------------------------------------------
①1994年12月31日前,成员国应已批准符合1992年12月31日在其境内生效的国家规定条款的机械设备投放市场和投入使用,86/295/EEC指令、86/296/EEC指令和86/663/EEC指令所述的、截止日期是1995年12月31日的产品除外。 ②在1996年12月31日前,成员国应允许符合1993年6月14日在其境内生效的国家条款的升降或运送人员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零件投放市场并投入使用。 ③1997年前,成员国应允许符合1995年1月1日前生效的标志协议的产品投入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