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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
关于使各成员国有关机械设备的法律趋于一致的98/37/EC指令
来源:     日期:2005/1/24 13:43:07
 

附录Ⅲ  CE合格标志

    CE合格标志应由大写字母“CE”按下列形式组成:
    ——假如缩小或放大CE标志,必须遵守图中给出的比例;
    ——CE标志的各个组成部分,必须保持基本相同的垂直高度,
    不得低于5mm。对小型机械设备,可以不考虑最小尺寸。

附录Ⅳ 必须实施第8条第2款(b)和(c)所述的

    合格评定程序的机械设备和安全零件的类型

1 机械设备

1.1 用于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或加工肉类及类似材料的圆锯(单刀片或多刀片)。
1.1.1 操作时刀具不移动的锯床,有固定床身、工件手工进给或可卸动力进给。
1.1.2 操作时刀具不移动的锯床,有手控的往复式锯台或锯座。
1.1.3 操作时刀具不移动的锯床,内设机械式工件进给装置,手工装卸工件。
1.1.4 操作时刀具可移动的锯床,有机械进给装置,手工装卸工件。
1.2 手工进料木工平面刨床。
1.3 木工用单面厚板刨床,加工时手工装卸工件。
1.4 用于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或加工肉类及类似材料、手动装料和/或卸料、具有固定式或移动式床身的带锯及具有可移动锯座的带锯。
1.5 1.1~1.4和1.7所述类型的,用于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的组合式机械设备。
1.6 手工进料多刀夹木工制榫机。
1.7 用于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的手工进料立轴造型机。
1.8 木工用手提链锯。
1.9 手工装卸的金属冷加工用压床(包括弯板机)。其可动工件的行程可达6mm以上,移动速度为30mm/s以上。
1.10 手工上下料的注塑或压塑塑模机。
1.11 手工上下料的注塑或压塑橡胶制模机。
1.12 以下各类用于地下工作的机械设备:
    ——轨道上运行的机械设备:机车及司闸车;
    ——液力传动的顶架;
    ——装在地下工作的机械设备上的内燃机。
1.13 装有压实机构的用人工装载方式收集家庭垃圾的卡车。
1.14 附录Ⅰ中3.4.7所述的带有万向节的防护罩及可卸式传动轴。
1.15 起重用的车辆。
1.16 存在从3m以上垂直高度跌落危险的载人升降设备。
1.17 制造烟火的机械设备。

2 安全零件
2.1 为了确保人员安全而特别设计的电敏感装置(非物质阻挡层、传感器层、电磁探测器等)。
2.2 确保双手控制器的安全功能的逻辑装置。
2.3 用于保护本附录1.9、1.10和1.11所述压床的自动可移式屏蔽网。
2.4 防倾覆装置(ROPS)。
2.5 物体跌落防护罩(FOPS)。

附录Ⅴ EC合格声明

    在本附录中,“机械设备”是指本指令第1条第2款所定义的“机械设备”或“安全零件”。
1.EC合格声明是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用以声明其投放市场的机械设备符合适用于该机械设备有关指令的所有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的程序。

2.EC合格声明经签署后,机械设备的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即有权在该机械设备上加贴CE标志。

3.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应在编制EC合格声明前就确保在其所在场所可提供下列文件供任何检验之用。
    (a) 机械设备的技术结构文件包括:
    ——机械设备全图及其控制电路图;
    ——检验机械设备是否符合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所需的详细图纸及其计算记录、测试结果等等;
    ——下列清单:
        •本指令的基本要求;
        •标准;
        •设计机械设备时所使用的其他技术规范;
    ——为排除机械设备所存在的危险而采用的方法的描述;
    ——制造商需要从主管机构或主管实验室获得的任何技术报告或证书;
    ——如果制造商声明其产品符合相关协调标准,技术文件中还包括给出测试结果的技术报告。这些测试可由其自己进行,也可由主管机构或主管实验室进行;
    ——机械设备使用说明书。
    (b) 对于成批生产,为确保所有机械设备始终符合本指令有关条款而将实施的内部措施。
    制造商必须对零件、配件或全套机械设备进行必要的研究或测试,以便确定该机械通过其设计或制造是否能安全地装配并投入使用。对于各国主管当局提出的合理要求制造商不能提供文件予以满足时,则可能构成怀疑能否推定机械设备符合指令要求的合适理由。

4.(a) 上述第3点所述的文件,不要求以材料形式永久保存,但必须能将其汇集起来,并且视其重要性,保存一段时间供查询。上述这些文件中不必包括有关制造机械设备所用组件的详细计划或其他具体信息,除非为了验证是否符合基本安全要求需要了解这些资料。
  (b) 上述第3点所述文件至少须保存10年,并能随时供国家主管当局备查,10年保存期应从机械设备制造之日,或若是成批生产,则从最后一台机械设备生产之日算起。
  (c) 上述第3点所述的文件应使用欧洲共同体的官方语言之一编写,但机械设备的使用说明书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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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若一个机构或实验室符合有关协调标准中规定的评定准则,则被推定为主管机构或主管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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