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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框架下食品贸易的技术壁垒讨论之二 贸易技术壁垒协议概述
作者:叶志平     来源:中国食品网     日期:2006/4/14 8:58:45
 

    贸易技术壁垒是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国以国家安全和根本利益,保护消费者、防止欺诈行为,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保护人身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技术法规和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理由下所形成的非关税贸易壁垒。也就是以实施相关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以及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等保护性或者限制性措施,以提高产品的技术要求为手段,从而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阻止或者限制某些产品进口的目的。 

    贸易技术壁垒的主题就是实施贸易保护,是国际贸易中贸易各方惯用的手段。GATT(即后来的世界贸易组织WTO)缔约方,特别是其中的发达国家担心滥用贸易技术壁垒手段会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经过长期磋商,反复讨价还价,拟定了与贸易技术壁垒有关的协议。目前已经获得通过并可以在WTO框架下实施的有关贸易技术壁垒主协议要有《实施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协议》(SPS)和《贸易技术壁垒协议》(TBT)。
    1.《实施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协议》(SPS) 

    在乌拉圭回合中通过的SPS中确定成员国政府有权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人类与动植物的健康,确保人畜食物免遭污染物、毒素、添加剂影响,确保人类健康免遭进口动植物携带疾病而造成的伤害。由于成员国在执行这个协议的时候有很高的自由度,因此,在协议中又要求成员国政府以非歧视方式,按科学原则,尽可能采用国际标准,保证对贸易的限制不超过环保目标所需程度,而且要有较高透明度。 

    SPS以实施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为主题,主要作用有以下4点: 

    a.保护成员境内的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虫害、病害、带病有机体或致病有机体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 

    b.保护成员境内的人类或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饮料或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所产生的风险; 

    c.保护成员境内的人类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动物、植物或动植物产品携带的病害,或虫害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 

    d.防止或限制成员境内因虫害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其它损害。 

    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包括所有与之有关的法律、法令、规定、要求和程序,特别包括最终产品标准;加工和生产方法;检测、检验、出证和批准程序;检疫处理,包括与动物或植物运输有关、或与在运输途中为维持其动植物生存所需物质有关的要求在内的检疫处理;有关统计方法、抽样程序和风险评估方法的规定;以及与食品安全直接相关的包装和标签要求。 

    当然,SPS中也就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具体实施设置了一些限制条件,这就是:各成员有权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但这类措施不应违背本协议的规定。

    各成员应确保任何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实施不超过为保护为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程度,并以科学原理为依据,如无充分的科学依据则不再实施。

    各成员应确保其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不在情形相同或情形相似的成员之间,包括在成员自己境内和其他成员领土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实施不应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 

    另外,SPS协议就“协调一致”,“同等对待”,“风险评估以及适当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保护水平的确定”,“透明度”,“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在采用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方面,SPS要求各成员的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应以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为依据。各成员可以实施或维持比现有的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为依据的措施所提供的保护水平更高的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但要有科学依据,该措施所提供的保护水平是合适的。 

    在风险评估方面,SPS认为各成员应确保其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是依据适应环境的对于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风险评估,并考虑到由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风险评估技术。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各成员应考虑现有的科学依据,有关的工序和生产方法,有关的检验、抽样和测试方法,有关的生态和环境条件,以及检疫或其他处理方法。 

    在保护水平方面,SPS希望各成员在决定适当的卫生和动植物保护水平时,应考虑将对贸易的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这一目标。为了达到运用适当的卫生和动植物检疫保护水平的概念,在防止对人类生命或健康,动物和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构成风险方面取得一致性的目的,每个成员应避免在不同的情况下任意或不合理地实施它所认为适当的不同的保护水平。 

    另外,SPS中也要求当某一成员有理由认为另一成员制定或维持的某种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正在限制,或潜伏在限制其产品出口,而这种措施不是以有关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为依据,或者这类标准、准则或建议并不存在,则可要求其解释采用这种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的理由,并应由维持该措施的成员提供解释。各成员在实施控制、检验和批准程序,包括批准在食品、饮料或饲料中使用添加剂,或确定污染物允许量的国家制度时,应遵守规定,并应确保其程序不与本协议规定相抵触。
    
    2.《贸易技术壁垒协议》(TBT) 

    《关贸总协定-贸易技术壁垒协定》(GATT-TBT)是GATT中主要对缔约国的标准化工作的规定,因此各国也称其为标准守则(Standard Code),它是GATT的9个副协定之一,也是WTO希望中国在恢复席位时需要优先签署的两个主要副协议之一。 

    GATT自1947年开始以来,经过多轮(回合)的关税减让谈判。当关税降至一定水平时,由关税和配额许可证等手段形成的贸易壁垒逐渐转向由国家间对产品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方面客观存在的差异而形成的贸易障碍,这就是贸易技术壁垒。GATT在1970年起着手制定,于1979 年正式签署了GATT-TBT,1980年初生效。应该说东京回合的TBT对当时消除贸易技术壁垒对国际贸易的阻碍起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对该协议的接受具有较随意的选择性,缺乏必要的严格制约,因此当时签署该协议的缔约方不足40个。 鉴于此,GATT又于1991年对TBT进行了重新修订,于1994年正式签署生效。新版本的TBT将对WTO现在所有130多个国家成员适用。至今,大约70个国家已表示接受这个守则。 

    TBT分为正文和附则两大部份,正文包括总则、技术法规和标准,与技术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信息和协助,机构、磋商和争端解决、最后条款等六个方面的规定,共十五条。另外有三个附件分别是术语及其定义,技术专家组,关于标准的制定、采用和实施的良好行为规范。为了实现上述原则,TBT协议在技术法规、标准的划分和界定,法规,标准的统一,信息的交流和公开以及约束机制等方面与东京回合的TBT协议比较有了重要改善和变动,更加有利与上述原则的实现,使之具备了更强的可操作性。 

    TBT适用对象仅限于国际贸易中产品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不包括保护国家安全和根本利益,保护消费者、防止欺诈行为,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保护人身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等内容,TBT从以下7个方面来考虑: 

    a.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能为提高生产效率和推进国际贸易作出重大贡献; 

    b.鼓励制定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 

    c.这些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不要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 

    d.不应妨碍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但是不能用这些措施作为对情况相同国家进行任意或无理歧视或变相限制国际贸易的手段; 

    e.不应妨碍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根本安全利益; 

    f.国际标准化可在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方面作出贡献; 

    g.发展中国家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上可能遇到的特殊困难,及希望对他们在这方面所作的努力给予协助。 

    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到,除了国家安全和根本利益等以外,TBT要求缔约方尽可能地采用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为此TBT中就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其中: 

    ●技术法规和标准: 

    保证在技术法规方面给予来自任一缔约方境内产品的待遇,不低于本国生产的同类产品或来自任何其他国家的同类产品的待遇。 

    保证技术法规的制定、采用或实施在目的或效果上均不会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考虑到正当目标(指国家安全和根本利益,防止欺诈,保护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未能实现可能导致的后果,技术法规应包括为实现正当目标所必须的条款。但是技术法规除为实现正当目标所必须的条款外,不应有额外限制贸易的条款。 

    当为实现某一正当目标,根据相应国际标准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法规时,应确保该技术法规不会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 

    ●标准的制定、采用和实施: 

    接受并遵守本协议中的标准制定、采用和实施良好行为规范(在本协议中称为规范)。不应采取措施直接或间接鼓励这些标准化机构违反此良好行为规范。不管标准化机构是否已接受良好行为规范,确保其境内的标准化机构遵守良好行为规范条款是各缔约方的义务。 

    ●与技术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 

    制定、通过和实施合格评定程序,使在其他缔约方境内生产的产品的供方在不低于本国或其他任何缔约方境内生产的同类产品供方的条件下进入该缔约方境内,保证产品供应商在该程序规则下对合格评定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当程序允许时,在设备现场进行合格评定,以及得到认证体系标志的可能性。 

    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采用或实施在目的和效果上不应为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这句话的意思是:合格评定主要是让进口缔约方对产品符合相应的技术法规或标准有足够的信心。因此在制定和执行合格评定程序时,考虑产品不合格导致的风险是必要的,但是不要过分严格,超出实际需要。 

    合格评定程序要尽快进行和完成,对在其他缔约方领土上生产的产品,在次序上要给予不低于本国生产的同类产品的优惠待遇。 

    每个合格评定程序的标准处理时限应公布。 

    设有相应程序审查在合格评定过程中出现的投诉。如投诉被判定合理,则应采取行动予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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