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栏目辑录的七篇文章来自科技部“十五”重大科技专项《技术性贸易措施战略与预警工程方案》的子课题之一“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配套机理研究”,该课题由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中心完成。文章从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与国际贸易关系的角度出发,以美国、欧盟及日本等我国三大贸易伙伴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研究为主线,阐述了技术性贸易措施三要素(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概念及其协同作用机理,为构建我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提供了理论基础。
1.构成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三要素
技术法规、技术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是保证产品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基本技术性措施,当其用作国际货物贸易中产品市场准入的尺度时,则构成技术性贸易措施。围绕着进入国际货物贸易的产品,世界上各经济体籍助这三种基本措施构建起自己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技术性贸易措施是一国或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科学技术发展水平、法规体系建设水平与政策取向、过程监控理论与应用水平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的体现,其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产品本身的技术要求及验证和保障措施,另一方面是对产品生产过程的技术要求及验证和保障措施;其外延表现为技术标准(体现科学技术发展水平)、技术法规(体现法规体系建设水平与政策取向)与合格评定程序(体现过程监控理论与应用水平)。技术性贸易措施具有推动经济发展、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提升产业技术水平、保证产品质量、保护环境和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等积极作用,只有当其被用作国际贸易中的保护主义工具时,才构成为技术性贸易壁垒。
近年来,国内学术界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分类较为混乱,常常是将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与一些具体的壁垒形式一起列举。实际上,对于适用于动植物产品和食品贸易的SPS措施,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由于其性质和执行中的强制性,在概念上仍可归为((TBT协定》意义下的“技术法规”。而且,在SPS措施中也包括有技术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因此,虽然一般而言称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包括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与SPS措施四类措施,但是我们认为只有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是构成经济体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基本要素。
2三要素定义
在WTO((TBT协定》的附录I中对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给出了明确的定义。
2.1技术法规:规定了产品特性或其相关过程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并强制执行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过程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2.2标准:经公认机构批准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规定了产品或相关过程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方针或特性的非强制执行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过程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2.3合格评定程序:任何用以直接或间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有关要求的程序。
3.三要素关系概述
3.1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关系
由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技术法规和标准都是对产品的特性、过程(亦译“工艺”)或生产方法做的规定,也都可包括或专门关于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这是两者的共同之处。由此可以看出,技术性贸易措施是以产品为核心的。
从上述定义还可以看出,“技术法规”并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概念,其表现形式也不是纯粹法理意义上的一个法律层次,它只是围绕产品这个中心、有着强制性技术要求、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的一类文件的统称。对产品的技术性要求是联系“技术法规”与“标准”的纽带,而“要求”是否是强制性的则是两者之间的本质性区别。
对于两者之间的区别,我们可以进一步做如下比较:
3.1.1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制定主体不同,因而其法律效力也不同。技术法规是由立法机构、政府部门或其授权的其他机构制定并强制执行的文件,既可以是国家法律、政府法令,也可以是部门规章或其他强制性文件。技术法规虽然不是国家法律法规体系中的一个独立层次,却是其重要组成部分。而标准则是由标准化机构自行或组织制定的,是经公认机构批准、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非强制执行文件。
3.1.2与标准相比,技术法规除了关于产品特性或其相关过程和生产方法的规定之外,还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
众所周知,《TBT协定》是从关贸总协定过渡到世界贸易组织过程中惟一一项经过全面修订的协定。东京回合的《TBT协定》与乌拉圭回合的《TBT协定》(也就是WTO的《TBT协定》)相比有很大不同。在东京回合的《TBT协定》中,没有给出“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定义,在文本中也是两者未加区别地混述在一起。这是因为在上个世纪60年代,世界各经济体经济技术发展的不平衡,由发达国家标准机构制定的“标准”表现为国际贸易壁垒中的主要形式,而技术法规的作用尚未凸显出来。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经济体的科学技术水平也在不断提高,特别是自东京回合《TBT协定》鼓励各缔约方采用国际标准作为其自行制定的标准的基础以来,标准在国际贸易中的壁垒作用在逐渐弱化。与此同时,各经济体以安全、健康、环保为目标、以强制性技术要求为手段制定出形式多样的技术法规,通过一些复杂的管理程式对其他经济体的货物贸易构成壁垒。标准对产品及其生产过程的技术要求是明确的、具体的,一般都是量化的,因此,其对进入国际贸易的货物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与之比较,技术法规的技术要求虽然明确,但通常是非量化的、宏观的,有很大的演绎和延伸的余地。因此,其对进入国际贸易的货物的壁垒作用是隐性的。由于标准的壁垒作用是显性的,而技术法规的壁垒作用往往是隐性的;标准的采用是自愿性的,而技术法规的实施则是强制性的。因此,在WTO的《TBT协定》的文本中将标准与技术法规拆分开来,着重对技术法规壁垒作用的限制,而将对标准的约束放到附件III中。
3.1.3技术法规和标准出发点不同。制定技术法规的出发点是人本主义的,技术法规对产品的要求主要是为了保护人身安全健康,出于安全、健康、环保等考虑;而标准的制定则是“物本”主义的,其对产品的技术要求往往是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兼容性、保证产品质量等。
3.1.4技术法规通常只规定基本要求,而标准则往往规定了产品从设计到生产全过程的技术细节。
3.1.5统计表明,技术法规和标准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不同。技术法规管辖范围内的产品必须符合技术法规的相关要求,否则禁止进口及在市场上销售:而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可以进口或在市场上销售,只是由于与标准不符,难以得到消费者的认同,可能影响其销量。
3.1.6标准具有相对统一的、固定的特性,在理论上是可协调的,在实践上也能达到一定程度的一致,如欧洲协调标准、国际标准化机构和区域标准化机构的标准都是在协调一致的基础上产生的。而技术法规缺乏这种统一的、固定的特性,常常因国家与文化特性的差异而不同,而且涉及国家主权问题,因此,追求国家之间技术法规的一致性难度极大,除非 国家之间出于政治目的需要联合,如欧洲各国组成的欧洲联盟。
3.1.7根据《伯尔尼公约》,技术法规作为一经济体的官方文件是没有版权的,而标准则受到版权保护。这也是为何技术法规可以并应该向社会公众和任何利益相关方免费提供;而标准一般要收取一定费用的原因。
3.1.8标准一般只针对某种产品、某项工艺,而技术法规不仅可针对某种产品,还可覆盖某一行业/领域。
3.1.9在《TBT协定》中,对带有强制性的技术法规制定了详细的通报咨询制度,要求符合WTO/TBT的透明度原则,各成员在履行透明度义务的同时,也享有咨询和评议权,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各成员应在草案阶段即将技术法规向WTO做出通报,并应给予其他成员不少于60天的评议期;自法规批准到生效,还应给予180天的过渡期,以尽量减少甚至避免技术法规对贸易的影响。 而对于非强制性的标准,WTO则将相关工作委托给了ISO。要求各成员的中央标准化机构接受并遵守“关于制定、采纳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对于标准,《TBT协定》只是要求标准化机构应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工作计划,也未要求给出评议期和过渡期。
3.2合格评定程序与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关系
“合格评定程序”的概念是由“产品认证”发展而来的。早在上个世纪60年代,国际贸易的发展使得对出入境货物逐批进行检验已经是不可能的,只能进行抽检,而抽检的前提是贸易产品的质量有基本的保证,这个保证就来自于“产品认证”。经过认证的产品取得相应的证书或标识则易于通过检验而放行。由于产品认证和证书制度日渐成为国际贸易中的壁垒手段,因此成为东京回合《TBT协定》的管辖对象。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各经济体经济技术水平的提高,从对产品本身的认证发展到对生产商质量体系的认证、对检测实验室的认证、对质量审核员的认证,检验检测的手段日新月异,管理模式层出不穷,难以尽数,凡此种种,渐次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障碍。因此,在乌拉圭回合的《TBT协定》中,把对产品认证和证书制度的管辖扩展到“任何用以直接或间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有关要求的程序”,这就是我们现在所熟知的“合格评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