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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理事会
关于船用设备的96/98/EC指令
来源:     日期:2005/8/3 9:33:44
 

附录Ⅲ 成员国指定机构时必须考虑的最低要求准则

 

1.指定机构必须符合相关的EN 45000系列标准的要求。

2.指定机构必须是独立的,不得受到制造商或供应商的控制。

3.指定机构必须是在欧洲共同体范围内确定的。

4.如果型式批准书是由某一指定机构代表某一成员国颁发的,该成员国必须确保指定机构的资格、技术经验和人员将有助于颁发符合本指令要求的型式批准书并保证高度的安全水平。

5.指定机构必须具有航海方面的技术专长。

指定机构有权为欧洲共同体内或欧洲共同体外确定的经营者实施合格评定程序。

指定机构可以在任何成员国或欧洲共同体外的国家实施合格评定程序,既可以使用其本部的资源,也可以利用其国外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

如果由指定机构的附属机构实施合格评定程序,所有与合格评定程序相关的文件都必须由指定机构或以其名义发布,而不能以附属机构的名义发布。

但是,如果另一个成员国确定的指定机构的附属机构得到该成员国的指定,则它可以发布有关合格评定程序的文件。


附录Ⅳ 合 格 标 志

 

合格标志必须采用以下式样:

 

如需缩小或放大标志,必须遵守上图规定的比例。

标志各部分必须保护基本相同的垂直尺寸,不得小于5mm。

对于小型装置,可不考虑最小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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