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Ⅲ 各成员国指定机构时应考虑的最低要求准则
1.负责进行验证测试的机构,其负责人和全体人员既不应是他们所检验的爆炸物的设计者、制造商、供应商或安装者,也不应是其中任何一方的授权代表。在这些爆炸物的设计、制造、销售或维护中,他们既不能直接参与也不能作为授权代表。但这并不排除制造商与该机构之间交换技术信息的可能性。
2.该机构及其全体人员在执行验证测试任务时,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技术资格,并应摆脱所有可能影响其判断结果的压力和诱惑,尤其是金钱的诱惑,特别要摆脱对验证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或集团的压力和诱惑。
3.该机构应拥有必要的人员和设施,以便能顺利地执行与验证有关的行政性和技术性任务;对于特殊验证,它还应可获得所需设备。
4.负责检验的人员应当:
——受过良好的技术和业务培训;
——对他们进行的测试具有良好的知识并对此类测试具有足够的经验;
——有能力编制证明测试业已完成的证书、记录和报告。
5.必须保证检验人员的公正性。他们的薪酬不应取决于所进行测试的数量或这种测试的结果。
6.该机构应投保民事责任险,除非其责任由国家根据国内法律予以承担,或成员国自己对测试负直接责任。
7.对于依照本指令或使本指令生效的国家法律任何条款在执行其任务中获得的所有信息,除面对执行任务所在的国家主管当局外,该机构的人员应保守职业秘密。
附录Ⅳ 合 格 标 志
CE合格标志应由大写字母“CE”组成,形式如下:

当放大或缩小此标志时,必须遵守上述刻度图规定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