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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共同体理事会
关于对民用爆炸物投放市场和监管的条款进行协调的93/15/EEC指令
来源:     日期:2005/3/17 8:44:09
 

附录Ⅰ  基本安全要求

1 一般要求

1.1 每一种爆炸物的设计、制造和提供,特别就其包括直至使用为止的安全规定和标准操作规程来说,都必须保证在正常和可预见的条件下最大程度地减小对人类的生命和健康的危险,防止对财产和环境的损害。

1.2 每种爆炸物必须达到制造商规定的性能,以确保最大限度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1.3 每种爆炸物的设计和制造必须保证当使用适当的技术时,其处理方式对环境的影响能减到最低限度。

2 特殊要求

2.1 每种爆炸物必须经过在实际条件下的测试。如果这种测试不能在实验室内进行,则应在使用该爆炸物的条件下进行。至少在适当时必须考虑以下信息和特性:

——结构和特性,包括化学组成、混合程度及尺寸和粒径分布;

——爆炸物在其可能暴露的所有环境条件下的物理和化学稳定性;

——对撞击和摩擦的灵敏度;

——所有成分在物理和化学稳定性方面的相容性;

——爆炸物的化学纯度;

——如果预定在潮湿条件下使用爆炸物,以及其安全性和可靠性受到不利影响时其抗水性能;

——如果爆炸物预定用在或保持在低温和高温下,以及其安全性和可靠性可能受到爆炸物某个成分,或整个爆炸物被冷却或加热的不利影响时,其抗低温和高温的性能;

——当爆炸物用于危险环境(如环境受到沼气、炽热物体等危害)时的适用性;

——用于防止提前或意外引爆或点燃的安全特性;

——爆炸物用于预定目的时的正确装填和起爆;

——用官方语言或接受的成员国的语言,对安全装卸、储存、使用和处置做出的合适说明,并于必要时加贴的标志;

——直至制造商规定的“有效期”之前的储存期间,爆炸物、爆炸物的覆盖物或其他成分抗性能降低的能力;

——使爆炸物安全可靠地起爆所需的所有装置和附件的规格。

2.2 各类爆炸物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2.2.1 爆破爆炸物

(a) 建议的引爆方法必须适当地确保爆破爆炸物安全、可靠和完全爆炸或爆燃。对黑 火药这一特定情况,应检查其爆燃能力;

(b) 弹药筒形式的爆破爆炸物必须能从弹药筒导火线的一端到另一端安全可靠地引爆;

(c) 用于地下的爆破爆炸物产生的气体中会含有一氧化碳、亚硝酸气体、其他气体、蒸气或气雾固体残留物,其数量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只准维持在不损害健康的范围内;

2.2.2 导火索、缓燃导火索、引火线和爆破管

(a) 导火索,缓燃导火索和引火线的覆盖物必须具有充分的机械强度,并且当遭受正常的机械应力时应充分保护装填的爆炸物;

(b) 必须标明缓燃导火索的燃烧时间参数,并必须可靠地达到要求;

(c) 导火索必须能可靠地被引燃,具有足够的引爆能力,即使在特殊气候下保存也能符合要求。

2.2.3 雷管(包括定时雷管)和传爆药

(a) 对于在所有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与其一起使用的爆破爆炸物,雷管必须可靠地引爆这些爆炸物;

(b) 传爆药必须能可靠地被引爆;

(c) 引爆能力不得受湿度的不良影响;

(d) 定时雷管的延迟时间必须足够均匀,以保证在相邻时间间隔上延迟时间重选的可能性是微不足道的;

(e) 必须在包装上标明电雷管的电气特性(如不燃电流,电阻等);

(f) 考虑到电雷管的预定通途,其导线必须充分绝缘并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包括雷管引线的坚固性。

2.2.4 推进剂和火箭推进剂

(a) 这些材料用于预定目的时不得发生爆炸;

(b) 必要时,推进剂(如那些以硝化纤维为基质的)必须能抗分解;

(c) 对于压密型和浇铸型固体火箭推进剂,必须不含任何意外造成的、能对其功能产生危险后果的裂缝和气泡。

附录Ⅱ  合格评定程序模式

1 模式B(EC型式检验)

1.1 模式B描述指定机构用以确认和证明代表设想产品的样品符合本指令有关条款的那部分程序。

1.2 EC型式检验申请应由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向其选定的机构提出。申请书中必须包括:

——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若申请由其授权代表提出,该代表的名称和地址;

——表明没有向任何其他指定机构提出过同样申请的书面声明;

——1.3中所述的技术文件。

申请人必须按照指定机构的要求,提供一个能代表设想产品的样品,以下称为“型式”。如测试计划需要,指定机构可要求提供更多的样品。

1.3 技术文件必须有助于评定符合本指令的要求。就这种评定而言,技术文件必须涉及器械的设计、制造和操作,并包括以下内容:

——对型式的一般描述;

——原理设计、制造图纸和零件、组件、电路图等;

——为了解上述图纸、图表和产品操作所需的描述和说明;

——本指令第4条所述的全部或部分采用的标准清单。如未采用本指令第4条所述的标准,为满足本指令的基本要求而对采用的方案进行说明;

——设计计算和检验结果等;

——测试报告;

1.4 指定机构必须:

1.4.1 审查技术文件,验证该型式是按照这些文件制造的,并识别按本指令第4条所述标准的有关条款设计的零件,以及未采用这些标准的有关条款设计的零件。

1.4.2 进行适当的检验和必要的测试,以核查当未采用本指令第4条所述的标准时,制造商所采用的方案是否符合本指令的基本要求。

1.4.3 进行适当的检验和必要的测试,以核查制造商决定采用有关标准后这些标准是否确实被采用。

1.4.4 就进行检验和必要测试的地点与申请人达成协议。

1.5 若型式符合本指令的有关条款,指定机构向申请人颁发EC型式检验证书。证书中包括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检验结论、以及识别经批准的型式所必需的数据。

技术文件中有关部分的清单应作为证书附件,并由指定机构保留一份。

若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的授权代表被拒绝发给型式证书,指定机构必须对此拒绝提出详细的理由。

必须对申诉程序作出规定。

1.6 申请人应向持有EC型式检验证书技术文件的指定机构通报对批准的型式作出的所有修改;当这种修改会影响产品与基本要求的符合性或规定的产品使用条件时,必须再次取得批准。这种再次批准将以原EC型式检验证书补充件的形式发给。

1.7 每一指定机构必须向其他指定机构通报颁发和撤销EC型式检验证书及其补充件的有关信息。

1.8 其他指定机构会收到EC型式检验证书和/或补充件副本。必须保存证书的附件供其他指定机构查阅。

1.9 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必须自有关产品最后制造日期起保存EC型式检验证书及其补充件的技术文件,至少保存10年。

如果制造商及其授权代表均未在欧洲共同体内确定,保存技术文件供查阅的义务,由将该产品投放欧洲共同体市场的人承担。

2 模式C(型式合格)

2.1 本模式描述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用以确保和声明有关爆炸物符合EC型式检验证书所述的型式,并满足对其适用的本指令要求的那部分程序。制造商必须在每一爆炸物上加贴CE标志并编写合格声明。

2.2 制造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制造过程能保证所制造的产品符合EC型式检验证书所述的型式及本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

2.3 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必须保存一份合格声明,保存期自有关产品最后制造日期起至少10年。当制造商及其授权代表均未在欧洲共同体内确定时,保存技术文件供查阅的义务由将该产品投放欧洲共同体市场者承担。

2.4 制造商选择的指定机构,必须不定期地对产品进行检验或要求进行检验。应对指定机构在现场从制成品中抽取的合格样品进行检验,并进行本指令第4条所述的相关标准规定的测试或等效测试,以核查产品是否符合相应指令的要求。当被检产品中发现一个或多个样品不符合要求时,该指定机构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

制造商应在制造过程中负责加贴承担责任的指定机构的编号。

3 模式D(生产质量保证)

3.1 本模式描述履行本附录3.2所述义务的制造商用以保证和声明有关爆炸物符合EC型式检验证书所述的型式并满足本指令要求的程序。制造商应在每一件爆炸物上加贴CE标志并编写合格声明。CE标志应附有本附录3.4所述的负责检查的指定机构编号。

3.2 制造商必须对生产、产品最终检验和测试实施本附录3.3规定的经批准的质量体系。制造商必须接受本附录3.4所述的检查。

3.3 质量体系

3.3.1 制造商应就有关爆炸物向其选定的指定机构提出对其质量体系进行评定的申请。

申请书中必须包括:

——有关设想的爆炸物类型的所有信息;

——有关质量体系的文件;

——与批准的型式有关的技术文件和EC型式检验证书。

3.3.2 质量体系必须确保爆炸物符合EC型式检验证书所述的型式以及对其适用的本指令要求。

制造商所采用的所有要素、要求和条款必须以书面方针、程序和说明书的形式形成系统有序的文件。

质量体系文件必须对质量方案、计划、手册和质量记录有统一的解释。

它必须特别适当描述:

——质量目标和组织结构,管理者对爆炸物质量的责任和权限;

——将实施的制造、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制造工艺和系统措施;

——在生产前、生产中和生产后将要进行的检验和测试及其进行的频度;

——质量记录,诸如检验报告、测试数据、校准数据、有关人员的资格审查报告等;

——检查达到所要求的爆炸物质量和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的方法。

3.3.3 指定机构必须对质量体系进行评定,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本附录3.3.2所述的各项要求。对于实施相关协调标准的质量体系应推定其符合这些标准。审核小组必须至少有一名成员具有评定有关产品技术的经验。评定程序包括对制造商场所的检验。

应将评定决定通知给制造商。通知中必须包括检验结论和有充分根据的评定决定。

3.3.4 制造商必须承诺履行经批准的质量体系所提出的各项义务,并使质量体系保持适当和有效。

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必须随时向批准该质量体系的指定机构通报对质量体系提出的任何变更。

指定机构必须评定这些变更,以决定变更后的质量体系是否仍然满足本附录3.3.2所述的要求,或是否需要重新进行评定。

指定机构必须将其评定决定通知给制造商。通知中必须包括检验结论和理由充分的评定决定。

3.4 指定机构的监督责任

3.4.1 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制造商充分履行经批准的质量体系提出的义务。

3.4.2 制造商必须准许指定机构为检验目的进入生产、检验、测试和储存场所,并向其提供所有必需的信息。特别是:

——质量体系文件;

——质量记录,诸如检验报告、测试数据、校准数据、有关人员的资格审查报告等。

3.4.3 指定机构必须定期进行质量审核,以确保制造商能够维持并实施该质量体系,并必须向制造商提交审核报告。

3.4.4 此外,指定机构可对制造商进行不事先通知的突击查访。在这种查访中,指定机构可进行或要求制造商进行测试,以验证质量体系运行正常;必要时,指定机构必须向制造商提供查访报告,如已进行了测试,还应提供测试报告。

3.5 制造商必须自最终产品制造之日起将下列信息至少保存10年,以供国家主管当局查阅:

——本附录3.3.1第二项所述文件;

——本附录3.3.4第二段所述的变更;

——本附录3.3.4最后一段、3.4.3和3.4.4所述的由指定机构作出的决定和报告。

3.6 每一指定机构必须向其他指定机构提供有关颁发和撤销质量体系批准书的信息。

4 模式E(产品质量保证)

4.1 本模式描述履行本附录4.2所述义务的制造商用以确保和声明爆炸物符合EC型式检验证书所述的型式的程序。制造商必须在每一爆炸物上加贴CE标志并编写合格声明。CE标志必须附有本附录4.4所述的负责检查的指定机构编号。

4.2 对于爆炸物的最终检验和测试,制造商必须实施本附录4.3规定的经批准的质量体系。制造商必须接受本附录4.4所述的监督。

4.3 质量体系

4.3.1 制造商应向其所选定的指定机构提出对其爆炸物的质量体系进行评定的申请。

申请书中必须包括:

——有关设想的爆炸物类型的所有信息;

——质量体系文件;

——与批准的型式有关的技术文件和EC型式检验证书。

4.3.2 按照该质量体系,对每一爆炸物进行检验并进行本指令第4条所述的相关标准规定的测试或等效测试,以验证其是否符合本指令的有关要求。制造商所采用的所有要素、要求和条款,必须以书面方针、程序和说明书的形式形成系统、有序的质量体系文件。该质量体系文件必须保证对质量方案、计划、手册和质量记录有统一的解释。

质量体系文件特别应描述:

——质量目标和组织结构,管理者对于产品质量的责任和权限;

——制造后将要进行的检验和测试;

——检查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的方式;

——质量记录,诸如检验报告、测试数据、校准数据、有关人员的资格审查报告等。

4.3.3 指定机构必须对质量体系进行评定,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本附录4.3.2所述的要求。对于实施有关协调标准的质量体系,必须推定其符合这些要求。

审核小组必须至少有一名成员具有评定有关产品技术的经验。评定程序必须包括对制造商场所的检验查访。

评定结果必须通知给制造商。通知书中必须包括检验结论和理由充分的评定决定。

4.3.4 制造商必须承诺履行经批准的质量体系提出的各项义务,并使质量体系保持适当和有效。

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的授权代表必须随时向批准该质量体系的指定机构通报对质量体系所作的任何的变更。

指定机构必须对所作的变更进行评定,以决定变更后的质量体系是否仍然满足本附录4.3.2 所述的要求,或是否需要重新进行评定。

指定机构必须将其决定通知制造商。通知中必须包括检验结论和理由充分的评定决定。

4.4 指定机构的监督责任

4.4.1 监督的目的在于确认制造商充分履行经批准的质量体系所提出的义务。

4.4.2 制造商必须准许指定机构出于检验目的进入生产、检验、测试和储存场所,并向其提供所有必需的信息,特别是:

——质量体系文件;

——技术文件;

——质量记录,诸如检验报告和测试数据,校准数据,有关人员的资格审查报告等。

4.4.3 指定机构必须定期进行质量审核,以确保制造商能维持和实施该质量体系,并必须向制造商提交审核报告。

4.4.4 此外,指定机构可对制造商进行不事先通知的突击查访。在这种查访中,指定机构可进行或要求制造商进行测试,以验证质量体系运行正常;必要时,指定机构必须向制造商提供查访报告,如进行了测试,提供测试报告。

4.5 制造商应自最终产品制造之日起将下列文件至少保存10年,以供国家主管当局查阅:

——本附录4.3.1第二项所述的文件;

——本附录4.3.4第二段所述的变更;

——在本附录4.3.4最后一段、4.4.3和4.4.4中所述的由指定机构作出的决定和报告。

4.6 每一指定机构必须向其他指定机构提供有关颁发和撤销质量体系批准书的信息。


5 模式F(产品验证)

5.1 模式F描述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用以核查和证明实施本附录5.3条款的爆炸物符合EC型式检验证书所述的型式,并满足对其适用的本指令要求的程序。

5.2 制造商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制造过程保证爆炸物符合EC型式检验证书所述的型式并符合对其适用的本指令要求。制造商应在每一爆炸物上加贴CE标志并编写合格声明。

5.3 指定机构应进行适当检验和测试,以便按照本附录5.4的规定,通过对每一爆炸物的检验和测试,核查爆炸物是否符合本指令的有关要求。

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的授权代表应自最终一个爆炸物制造之日起保存一份合格声明,至少保存10年。

5.4 对每一爆炸物的检验和测试验证

5.4.1 对所有爆炸物应逐个进行检验,并应进行本指令第4条所述的相关标准规定的适当测试或等效测试,以验证这些爆炸物是否符合有关的型式和本指令的要求。

5.4.2 对每一批准的爆炸物,指定机构应加贴或要求制造商加贴其编号,并颁发一份有关测试的合格证明。

5.4.3 经请求,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应确保能够提供由指定机构颁发的合格证书。

6 模式G(单件验证)

6.1 本模式描述制造商用以确保和声明已获得本附录6.2所述证书的爆炸物符合本指令要求的程序。制造商必须在爆炸物上加贴CE标志并编写合格声明。

6.2 指定机构必须对爆炸物进行检验,并进行本指令第4条所述的相关标准规定的适当测试或等效测试,以确保其符合本指令的有关要求。

对于经批准的爆炸物,指定机构必须加贴或要求制造商加贴其编号,并颁发一份有关测试的合格证书。

6.3 技术文件的目的应有助于评定是否符合本指令的要求,并有助于了解爆炸物的设计、制造和操作。根据评定所需,技术文件中必须包括:

——对型式的一般描述;

——原理设计、制造图纸和零件、组件、电路图等;

——了解上述图纸、图表和爆炸物或防护系统的操作所必需的描述和说明;

——本指令第4条所述的全部或部分采用的标准清单。当未采用本指令第4条所述的标准时,为满足本指令的基本要求而对采取的方案进行说明;

——设计计算和检验结果等;

——测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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