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Ⅲ 设计文件
技术文件必须使产品的设计、制造和操作明白易懂,并且有助于评定衡器是否符合本指令的要求。
技术文件中应包括与评定有关的下列内容:
——对型式的一般描述;
——原理设计和制造图纸以及零件、配件、电路图等;
——理解上述内空所必需的描述和说明,包括衡器操作;
——全部或部分采用本指令第5条所述的标准清单。未采用第5条所述的标准时,为满足其基本要求所采取的方案的说明;
——设计计算和检验结果等;
——测试报告;
——EC型式批准证书以及对含有与设计相同的部件的衡器所作的有关测试结果。
附录Ⅳ EC合格评定
1 需经EC合格评定程序的衡器
1.1 (a) 这些衡器必须加贴:
——CE合格标志,包括附录Ⅵ所述的CE标志及加贴该标志年份的最后两位数字;
——进行EC监督或EC验证的一个或多个指定机构的编号;
上述标志和铭文应醒目地加贴到衡器上。
(b) 一个印有黑色大写字母M,至少12.5mm×12.5mm见方的绿色胶贴标签;
——加贴CE标志年份的最后两位数字。
(c) 下列铭文:
——适当时EC型式批准证书的编号;
——制造商的标志或名称;
——准确度等级,括在一个椭圆中或由两个半圆连接的两条平行线内;
——以Max…表示的最大称量;
——以Min…表示的最小称量;
——以e =表示的检定分度区间。
适当时加上:
——衡器的系列编号;
——由单独的但相关的单件所组成的衡器,每个单件上的识别标志;
——若与e不同时,以d =…表示的分度区间;
——以T =+…表示的最大皮重相加结果;
——若与Max不同时,以T =-…表示的最大皮重相减结果;
——若与d不同时,以dT =…表示的皮重区间;
——若与Max不同时,以Lim…表示的最大安全载荷;
——以…℃/…℃表示的特殊温度范围;
——载荷台与载荷之间的比率。
1.2 衡器应具备加贴CE合格标志和/或铭文的适当条件。这些条件应使标志和铭文在未受损坏的情况下无法去掉,而且在衡器正常操作位置时标志和铭文应清晰可见。
1.3 若使用数据牌,应能将其密封,除非受损坏,否则无法取下。若数据牌是可密封的,应能加上控制标志。
1.4 Max、Min、e、d等铭文若没有被放到数据牌上,也应呈现在显示结果的周围。
1.5 与一个或多个载荷台相连接或能与之相连接的每个载荷测量装置,应加贴有关该载荷台的铭文。
2 其他衡器
其他衡器必须加贴:
——制造商的标志或名称;
——以Max表示的最大称量。
这类衡器可不加贴本附录1.1(b)规定的胶贴标签。
3 本指令第12条规定的限制使用符号
该符号应由一个打印在两条对角线成十字相交而成的至少25mm×25mm见方红色背景上的黑色大写字母M构成。
附录Ⅴ 各成员国评定指定机构的最低要求准则
各成员国在指定实施本指令第8条所述程序的机构时所采用的最低要求准则规定如下:
——这些机构应配备必须的人员、手段和设备;
——人员应具有技术能力和职业道德;
——这些机构在按本指令要求执行测试、起草报告、颁发证书和进行监督时,应对与非自动衡器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所有行业、团体和个人保持其工作的独立性;
——人员应保守职业秘密;
——若这些机构的公民义务不在国家法律范畴下,应投保民事责任险。
成员国定期验证上述第1项和第2项所述的要求是否得到满足。
附录Ⅵ CE合格标志
CE合格标志应由首字母“CE”组成:
——如果放大或缩小CE标志,必须遵守图中规定的比例;
——CE标志各个组成部分的垂直高度必须基本相同,不得小于5m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