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行业动态   标准公告   工作平台   组织机构   标准计划   信息查询   专题栏目   文章精选   标准书市   相关产品   会议直播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购买标准资料
咨询服务

您的位置: 首页 -> 315专题 -> 2007-315 -> 正文

3·15黑镜头抓住网络消费背后黑手
来源:腾讯财经     日期:2007/3/13 12:24:24
 

    3·15前夕,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了《2006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统计分析》。分析指出:“最近几年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兴的方式吸引了很多的消费者,但由于其交易方式的特殊性以及监管的困难,消费者投诉也日渐增多,成为新的热点。”

    记者从3·15投诉网拿到的数据资料显示,目前网络交易投诉占全部投诉10%左右,年总投诉量近5000宗……

    今年3·15的主题是和谐消费。在互联网已经成为一种生活方式的今天,互联网的消费和谐也首次被带到了公众面前。

    “互联网时代,没人知道你是一只狗;网络消费时代,没人理睬你在卖什么。”网络消费者陈谰告诉记者。他的话有些夸张,但反映的问题却真实存在着:网络大门一开,提供了人人平等的信息环境,也为不良信息提供了便捷通道。

    “分手的理由、旷工的理由、为婚外情打上保护伞……”在线下,这些信息很难成为商品被销售,但在互联网上就有了可能。这是记者从国内一家大型网络交易平台上看到的信息。作为23岁的新新人类,陈谰曾报着好奇的态度联系过发布信息的这些商家,最终发现其实是一环接一环的连环诱骗。

    不需要营业执照,只需要一个正常情况下不超过五分钟的简单注册,就可以上这些网络商城发布信息,看起来实在方便。记者从淘宝网了解到,目前淘宝商家注册量已达3000多万个(其中有的既是买家也是卖家)。而在基本没有市场准入限制(特殊商品例如药品和烟草等,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鱼龙混杂之下,网络消费和谐如何保证?

    “网络交易市场混乱背后的监管问题值得各方面关注。”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强调。他认为,对监管造成不利的因素主要有三:首先卖家往往是个人,不是法人单位,在政府部门没有存根,不好管;第二,我国设立行政许可法后,各级政府不得随意设立行政许可,一个新的许可出台需要通过人大和国务院审批;第三,目前没有一部专门针对网络交易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全国性法规,卖家也不受实名制约束,难以依法进行追究。

    混沌之初:仅凭行业自律不够

    政府监管有着现实条件的制约,谁来为这些不良信息承担法律责任?行业可以自律吗?

    记者在淘宝、易趣、卓越等国内知名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看到,在这些网络平台的主页上大都设有“诚信与安全”等栏目,意在促进商家和消费者共同维护消费环境和谐。但与此同时,交易平台也为自己提出了诸多免责条款,声明不对信息内容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由于法律的不完善与监督部门不明确,很多时候投诉人的问题都无法得到实质解决”,民间机构315投诉网投诉中心林主任告诉记者:“我们只能在接到此类问题后,将问题转至当事企业处理,必要时会建议投诉人向当地网监处、公安局、国家不良网站举报中心反映问题。”

    如果有消费举报不良商家,这些信息“通道”能做什么呢?记者从淘宝网、网易了解到的做法是:即时删除信息并封杀商家的ID号,对于对消费者造成的经济损失,他们会督促商家返还,但不对结果负责。

    “在经济领域,行业难以自律,这是肯定的。”中国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秘书长杨君佐说。他认为互联网正处于发展初期的混沌阶段,行业自律显然也不够有能量去做约束,比较合理的氛围是以行业自律为基础,以政府监管和立法监督为保障,从政府、平台企业、销售方和服务方四个纬度打造互联网的消费诚信体系。

    刘春泉是上海市律协信息网络及电子商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他目前正在参与制定上海市电子商务条例。对于市场准入这一关键问题,他的思考是,需要分领域对电子商务企业进行划分和规范,根据该领域特点或者上位法必须明确排出电子商务的序列,而其相应电子业务必须另行立法规范,例如房地产等不动产交易(电子签名法有规定),电子金融(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

    执法现状:小额争议处理难

    由于网络购物有着轻松便捷、价格低廉的特点,接受并喜爱这种购物方式的人越来越多。据最新统计显示,国内最大的电子商务网站的年交易总量已经突破100多亿元,每天的交易金额超过4000万元。而与此同时,屡屡见诸报端的欺诈、投诉无门、强制交易等问题,也使电子商务发展蒙上了阴影。“由于目前中国尚未出台专门规范电子商务和网上购物的法律法规,准入、自律和监管机制缺失,导致一些售假或行骗行为极易发生和得手,调查取证困难,投诉难以解决。” 中消协有关人士告诉记者。

    从记者接到的投诉案件中看,消费者在维权时往往会遭遇两大顾虑:向公安机关报案需要真凭实据,没有怎么办?经济损失并不大,犯得上打官司吗?

    刘春泉介绍说,在目前的实践中,民事案件,电子证据的取证主要靠公证的方法来固定证据,但是由于网络欺诈行为往往是受害人事后发现的,谁都无法倒过去公证当时行为,电子交易平台的网站企业对当事人的争端很难判断,也难以给与受害人帮助,因此,取证非常困难。

    “事实上,通过硬盘恢复等技术,电脑内的数据资料是很难彻底删除的,但是,对于绝大多数普通的民事纠纷来说,不可能用这么高的成本去做这样的事情,所以,只能通过制度设计比如引入身份认证、第三方代收代付款等方式来解决。此外,听说美国已经出台诉讼的电子证据的有关规则,这方面我们也可以参考借鉴。”刘春泉说。

    对于消费者对小额官司的成本忧虑,刘春泉认为,这些争议金额小,按照现有的诉讼或者仲裁法律,通过打官司手段费时费力,上海目前实行的行业协会接管投诉,权威性和法律强制力都没有保障。他建议设立“小额争议仲裁”制度,借鉴香港域名在线仲裁的机制,允许当事人选择(另行付费)开庭或者(默认较低收费)不开庭,并裁决败诉方要承担胜诉方律师费和调查费。

    2006年消协统计的互联网消费投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类型:异地交易和无店铺交易,消费者无法真实了解该商品的具体情况,只能通过广告来比较鉴别;收到的物品与宣传不符,功能欠缺,甚至是残次品;卖家提供虚假信息,收钱不发货,骗取钱财;卖出的东西不开具发票或相关凭证,不负责售后服务,退换困难;依托的网站不承担责任,推诿拖延;利用网络行骗,盗用用户名和密码。据此,本报记者有针对性地采访了几个具有代表意义的投诉者,试图反映出他们真切的心声。


 
本站简介 - 联系方式 - 意见与建议 - 设置首页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4 standardc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机械科学研究总院 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 维护。建议浏览分辨率: XGA(1024x768)  京ICP备05033993号-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