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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04/5/20 15:2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1991-01-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部级检测中心")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试行办法》,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部级检测中心是农业部授权的、经过国家计量认证的法定专职检验机构,是社会公益性的非营利技术服务事业单位。
    第三条  部级检测中心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检测工作、检验报告和环境条件等方面,应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的要求。
    第四条  部级检测中心在现有的专职检验机构或科研教学等单位中,择优选定。设在科研、教学等单位的,其检验机构要相对独立,并配备专职检测人员,独立开展检测工作。
    第五条  部级检测中心的建设工作,由部质量标准司统一规划和领导,部各主管业务司负责本系统部级检测中心的推荐、初审和参与机构的审查认可(或复审)工作。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六条  部级检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承担农业部门或有关部门指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优质产品的评选和复查检验;
    2.受农业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委托,对实施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以及对重要新产品、新品种投产和科研成果鉴定检验;
    3.承担农业系统企业定级、升级产品检验和产品质量分等分级的检验;
    4.负责有关产品质量的仲裁检验和其他委托检验;
    5.对地方同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6.研究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承担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有关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
    第七条  检测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判断方法要科学合理,结论要正确。
    第八条  原始记录、检验的报告和其他技术资料,要按有关规定严格保密、归档和处理。
    第九条  部级检测中心,为了完成监督检验任务,必要时可使用被检单位的经计量检定或校验合格的仪器设备。
    第十条  部级检测中心,有权利和义务向有关部门反映被检单位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部级检测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接受被检单位任何形式的吃请或馈赠。

第三章  审查认可

    第十二条  部级检测中心的审查认可机关是部质量标准司。凡纳入部级检测中心筹建计划、已具备《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的单位;在通过预审和国家计量认证后,可向部质量标准司提出审查认可的申请。也可以申请国家计量认证和部级审查认可同时进行。
    第十三条  部质量标准司负责申请报告的审查,对审查合格的申请单位,会同部主管业务司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组,按照《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细则》,进行现场评审,提出评审报告。
    第十四条  部质量标准司对评审报告进行审定。合格者,报部批准后,颁发《审查认可证书》和印章,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未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冠以"中国"、"全国"或"国家"等字样;未经部质量标准司批准认可的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冠以"农业部"、"中国(或全国)农业(农垦、畜牧兽医、水产、乡镇企业、农业机械、农村能源、环保、饲料)"等容易与部级检测中心相混淆的名称。各业务司不得批准设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站、所)。
    第十六条  部级检测中心《审查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三个月,应向部质量标准司提出复审申请,复查合格者换发审查认可证书;到期不申请或复查不合格者,撤消其部级检测中心的称号,收回《审查认可证书》和印章,并予通报。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七条  部级检测中心原隶属关系不变,其质量监督检验业务受部质量标准司和主管业务司领导。
    第十八条  被检单位或其他单位对部级检测中心的检测结果有争议时,可以向部质量标准司提出申诉,由部质量标准司会同部主管业务司指定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测后进行裁决。
    第十九条  部级检测中心的组织机构、技术骨干,应保持相对稳定,正副主任的任免应征求部质量标准司和主管业务司意见并备案。
    第二十条  部级检测中心每年向部质量标准司和主管业务司以及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次年度工作计划,有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部质量标准司和主管业务司对部级检测中心的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部级检测中心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要加强对部级检测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技术水平、工作成绩等,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和晋升的依据。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部级检测中心的事业费由承建单位事业费渠道解决。
    第二十三条  部级检测中心的基本建设投资费用,应纳入所在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并在年度基建或更新改造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二十四条  部质量标准司和业务司拨给部级检测中心的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情况应有预决算报告。
    第二十五条  部级检测中心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监督抽查的规定,不得向被检单位收费,其费用由下达监督抽查任务的部门拨给。其他检测任务,按有关规定收取检验费。
    第二十六条  部级检测中心要加强财务管理,其检测收人主要用于部级检测中心的自身建设和业务开支。
    第二十七条  部级检测中心应支付评审、复审、刊登公告等有关费用。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对完成任务好、管理水平高、团结协作好、成绩突出的部级检测中心,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予以奖励。
    第三十条  对管理混乱、制度执行不严、工作质量差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部级检测中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顿,直至收回《审查认可证书》和印章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工作失误、泄密或违犯职业道德、弄虚作假的部级中心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调离岗位或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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