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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汽车技术法规最新动态
作者:朱毅(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来源:汽车标准化     日期:2006/8/22 15:05:53
 

    国际社会汽车技术法规工作的目的不外乎两个,一是开展必要的国际协调和统一,二是根据汽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不断完善和加严汽车技术法规,本文现就欧美汽车技术法规的最新发展动态介绍如下。

    一、欧洲汽车技术法规的发展

    以ECE 法规为代表的欧洲汽车技术法规体系除了不断修订完善已有的法规项目外,近期又增加了两项新的法规:

    ECE R121 就手操纵件、信号装置、指示器的位置和识别批准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

    ECE R122 关于就加热系统批准M、N 和O 类车辆的统一规定

    此外,还有如下4 项新的ECE 法规草案正在WP29 内履行审议和批准程序,近期将通过《1958年协定书》缔约方的投票表决:
    · 关于批准机动车辆适应性前照灯(AFS)的统一规定;
    · 关于批准轿车车轮的统一规定;
    · 关于就驾驶员前视野批准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
    · 关于批准用于保护乘员免受移位行李伤害、作为非原始车辆装备供应的隔离系统的统一规定。

    除ECE 法规外,欧洲联盟的汽车技术指令(EC 指令)近期也有新的发展,欧盟原针对重型发动机的排放制定有技术指令88/77/EC ,其修订本为1999/96/EC ,规定了欧3、欧4、欧5 和增强的环境友好型车辆(EEV)的排放限值指标(《汽车标准化》2002年第5期《欧洲柴油机车辆排放法规概况》和2004年第12 期《欧美日汽车排放法规体系研究  续一》都曾进行了介绍)。1999/96/EC 规定自2005 年10 月01 日起,所有新型重型车辆应显示其排放控制系统的耐久性,并安装车载诊断系统(OBD)。针对这一要求,欧洲联盟政府于2005 年颁布新的技术指令2005/55/EC ,该指令不同于欧盟常用的修改本形式,而是将88/77/EC 和随后的所有修改指令都编印到一起,是原指令的再版,该新指令对车辆排放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和OBD 启动极限值作出了规定。随后欧盟政府又颁布技术指令2005/78/EC ,对排放耐久性和OBD 系统的具体技术要求和试验规程作出了完整的规定。

    根据这些新指令的要求,自2005 年10 月01 日起,对所有新定型车辆,自2006 年10 月01 日起,对所有新车实施排放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其具体的耐久性时限(有效寿命)要求如下:

N1 类和M2 类车辆(即:轻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

100 000 km 5

车辆总重不超过16000kg N2 类和N3 类车辆(即:重型载货车辆)I 型、II 型和A M3 类车辆(即:客车)和车辆总重不超过7500kg B M3 类车辆(即:旅游客车)

200 000 km 6

车辆总重超过16000kg N3 类车辆(即:重型载货车辆)车辆总重超过7500kg III 型和B M3 类车辆(即:旅游客车)

500 000 km 7

    新指令还要求自2005 年10 月01 日起,对所有新定型车辆,自2006 年10 月01 日起,对所有新车的压燃式发动机强制安装OBD 系统;自2008 年10 月01 日起,对所有新定型车辆,自2009 年10 月01 日起,对所有新车的气体燃料发动机强制安装OBD 系统。要求OBD 系统在超过下列极限值时,必须能向驾驶员发出故障信号:

氮氧化物质量

7.0g/kWh

微粒物的质量

0.1g/kWh

    二、美国汽车技术法规的最新发展

    作为另一国际上典型的汽车技术法规体系,美国汽车技术法规近期也在不断地完善,主要有如下的发展:

    1. 发布“排放耐久性规程”

    2006 年1 月,美国环保署颁布联邦最终法案“排放耐久性规程”,该法规主要规定了预测车辆(新车)在其有效寿命期结束时的排放水平,适用于轻型车辆和载货车,以及某些重型车辆,它主要包括两个试验方法:
    · 完整、标准的整车老化循环,即:在道路或底盘测功机上运行车辆,达到与其有效寿命相等同
的里程;和
    · 标准的台架老化循环,即实验室循环,通过将排放部件,主要是催化转换器和氧传感器,暴露
在极度高温下,达到快速老化至其有效寿命相等的程度。
    车辆制造商可以选择任何一种循环,模拟车辆达到有效的寿命里程,同时试验数据还将用来表明车辆在其整个有效寿命里程内的排放水平。

    2. 美国灯光法规FMVSS108被重新修订

    在过去的40 年中,由于汽车灯光技术和产品的不断发展,美国汽车灯光法规FMVSS108 已被多次修订,造成法规内容越来越杂乱无章,许多地方令人难以理解,为此,美国运输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 )决定重新修订FMAVSS108,并于2005 年12 月发布征求意见草案稿。此次对FMVSS108 在内容编辑和排版上作了较大的变动,使其文本内容更加清晰易懂,同时还列入历年来对法规条款的解释,使人们在今后能方便、正确地理解和使用该法规。此次修订并不涉及主要的技术内容,包括限值指标和试验规程。

    3. 美国加州通过对重型发动机OBD系统的新法规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以前已通过法规要求在所有2007 车型年和以后的重型发动机上安装发动机制造商诊断系统(EMD),但该法规与相应的针对轻型车和中型车的OBD 法规相比,不够全面,仅要求对有限的几种主要排放源进行监测。最近,美国加州通过一项新法规:CCR13 第1971.1 章,该法规对重型发动机规定了更全面的诊断、试验和标准化规程,要求对2010 车型年及以后的道路用重型发动机(车辆总重量GVWR 大于14000 磅)分阶段引入更完整的OBD 系统,要求能实际监测发动机上所有与排放有关的部件和系统,并在排放超过某一规定的极限值时发出故障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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