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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研究总报告》(征求意见稿)
来源: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日期:2006/6/20 14:54:30
 

    我国标准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越来越明显,为指导生产、提高产品质量、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做出了越来越大的贡献。研究结果表明:1998~2000年间,技术标准对我国科技力的贡献率为2.98%,对经济力的贡献率为1.16%;技术标准对我国综合国力的贡献率为1.5%。这证明了我国现行技术标准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尽管如此,总体来看,我国的标准和标准化工作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比较落后,特别是入世后,与世贸组织的规则要求相比还很不适应。我国原有的标准和标准体系不仅存在水平低、管理落后的问题,原有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也存在着相当大的不适应,使我国标准化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三、我国技术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实力已经有了很大提高,标准化工作也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但是,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逐步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标准化工作则表现出越来越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为了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标准战略,必须对我国的标准化工作所面临的问题进行逐一分析,找出产生的原因以及造成的影响,以促进标准化工作的进一步完善。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标准化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国家标准缺乏市场适应性、严重落后和滞后、不能满足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标准严重落后和滞后

    国家标准标龄过长,老化现象严重。据统计,截止到2003年底,我国的20906项国家标准的平均标龄为10.12年,最长的达到41年,60年代发布的标准有30项。标龄超过10年的标准有9608项,占45.96%;标龄5年以上的标准15205项,占72.73%。可见,我国国家标准的标龄过长,老化现象十分严重。有将近一半的标准是十年前发布的。

    采标标准做不到与国际标准同步修订或作废。我国国家标准中共有4826项采用的是ISO标准,但是这些ISO标准中有1106项已经更新,316项已经作废,420项找不到对应的ISO 标准。这些数字说明,采用ISO标准制定的国家标准中已经有1842项找不到对应的现行国际ISO标准了,占了总数的39%。当国际标准已经修订或作废了的时候,我国对应的采标标准却做不到及时的修订或作废,致使我国标准落后和滞后于国际标准。

    标准制定周期长。我国标准制修订过程的环节过多,造成了相当一部分标准的报批时间过长,甚至有些标准需要等一年的时间才能发布。对1993~2000年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统计分析表明,1993~2000年国家标准计划项目总数为8389项,其中有28.55%的项目没有完成,只有8.33%按时完成,已完成项目的平均制修订周期为4.7年。标准制定周期长,制定出的标准滞后于市场的需求,起不到带动产业发展的作用。

    2.标准制定与市场需求脱节

    根据课题的调查分析,我国标准的主要立项需求并不是来自市场和企业。图1显示了我国国家标准提出部门的分布情况。从中可以看出,企业和社会团体提出立项的国家标准只占53.6%,政府部门提出的项目所占比例竟然高达35.5%。在1993年至2000年期间确立的标准项目中,只有8.33%是按时完成的,而且有28.55%的项目根本就没有完成。这从另一个侧面反应出国家标准中有相当一部分没有来自真正的市场需求。

    由于我国制修订标准的经费政策一直沿袭计划经济时期的做法,每制定一个国家标准,起草人都可以从国家财政得到一定的标准补助费,所以有相当一部分标准起草人申请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初衷是为了获得项目经费。从表1可以看出,自筹经费的标准项目所占比例是非常有限的。如在2003年的标准立项中,自筹经费的项目只占项目总数的11.6%。在实际上,自筹经费主要来自企业自筹的资金和其他政府部门的资金(如科技部的科研项目经费)两个方面。所以,在自筹经费项目中真正由企业提供经费的项目就更少了。近年来,由于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有些企业开始愿意出资制定标准了。但值得注意的是,他们出资制定标准的主要目的是要在标准中写入自己企业的名字,其本质是看中了这种做法背后的广告效应。

表1 2001-2003国家标准立项情况

年度

2001

2002

2003

分类

制修订

自筹

%

制修订

自筹

%

制修订

自筹

%

强制

483

0

 

383

   

196

10

5.1

推荐

1591

38

2.4

1567

   

1608

199

12.4

共计

2074

38

1.8

1950

100

5.1

1804

209

11.6

    所有这些都说明,在我国标准的立项中真正来自企业需求的项目所占比例很少,其中有些由企业出资的项目中也并不是真正源自企业的实际需要,我国的标准制定与市场需求脱节。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1.法律法规的制约

    《标准化法》确立了政府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主导地位。1989年和1990年我国先后发布了指导标准化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标准化法》决定了我国的标准化体制是政府主导标准化,而不是市场主导标准化。其第5条规定:“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第6条规定“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标准化法》确定了我国现行的四级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明确了我国企业标准的备案制度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地位。政府掌管着我国除企业标准之外所有标准的制修订权力。这在一定程度赋予政府以行政手段推行国家标准的权力,确立了政府在技术标准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和绝对权威。

    《标准化法》不能适应政府职能的调整。经过这几年我国政府机构的改革,有些行业主管部门取消了(如机械部、冶金部等),有些行业部门还保留着或者反而得到了加强(如信息产业部、建设部、农业部等)。所以,有的行业部门标准化工作还在延续原有的管理体制,有些行业因主管部门的取消出现了行业标准化管理的真空。而《标准化法》又明确规定我国行业标准化应该有政府主管部门,这也造成现有政府部门争抢主管行业标准权力的局面。另一方面,我国的行业协会政府色彩浓厚,民间组织体系不完善,虽然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也在尝试把标准制修订的权力向产业联合会或行业协会转移,但是现行的《标准化法》决定了我国的行业协会是无权管理制定行业标准的。这也造成我国标准化陷入一种混乱的局面。旧的体系虽然已经破除,新的体系还不能正常有效运转。

    由《标准化法》所确定的企业备案制度已经过时。标准化法允许企业自行制定企业标准,但是要求企业标准进行备案,政府有权按照企业标准对企业进行监督。企业标准备案制度在开始实施的时候是刚刚改革开放是政府对国有企业的一种松绑。而在我国已经实行多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有制多元化的今天还执行企业标准备案制度,则体现了政府对企业“管”字当头的思想。政府按照企业标准对企业生产进行监督的做法与我国企业法规定的企业自主经营的基本原则相佐。

    我国的《标准化法》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这一法律框架确立了政府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夸大了政府行政意志对标准制定和实施过程的影响,并且不能根据政府职能的调整进行适时的修正和完善。以上因素决定了我国的《标准化法》已经无法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成为制约我国标准化工作的障碍。

    2.标准体制落后

    我国的标准化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我国的标准化工作从新中国建立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受到前苏联的影响,实行的是政府主导的计划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所有标准都是强制的。改革开放以后,标准化管理部门开始对管理模式进行一些有益的改革尝试,学习国际标准化的经验,按照领域建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标准的性质也开始有了变化,分为强制性标准和自愿性标准。但是,当时的标准化管理模式仍然是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的框架下形成的,属于政府集中式管理。标准化管理基本格局与计划经济时期相比并没有实质性的转变,仍然延续了计划经济的传统工作方法,采用按行政系统、行政区域进行条块管理的方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分别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制定和管理。企业标准虽然由企业自主制定,但仍然需要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标准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难以得到体现。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制定国家标准的主体。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掌握着大部分技术委员会的归口管理权,决定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和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虽然技术委员会的人员构成要求社会各界多方参与,但是目前大部分成员依然以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为主,企业成员仅仅是少数,且尚未形成完善的运行机制和良好的外部环境。标准化的多元主体,特别是企业主体的作用仍难以发挥。

    标准制修订管理效率低下。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十分强调计划性。标准立项、起草和报批过程中的许多环节都要经过技术委员会、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标准主管部门的审查和批准,层层报批,致使国家标准制修订过程的效率低下。面对经济和技术不断变化的环境,僵化的体制缺乏应有的灵活性和市场适应性。计划经济模式的标准化体制和运行机制导致一方面政府要花费很大力气制定标准,还要用政府行政手段推行贯彻标准;另一方面企业总是处于被动的地位,缺乏应有的积极性。

    随着我国的改革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渐走向成熟,我国的标准化管理模式已经明显表现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不适应。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WTO之后,我国标准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更加表现出跟不上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满足不了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

    3.标准观念陈旧

    落后的体制导致国企领导观念陈旧。由于我国标准化体制的计划经济特征,政府长期控制着制定标准的绝对主导权,企业在标准化组织中没有应有的地位,总是被动地执行标准。国有企业中的标准化部门的工作模式大部分是被动地搜集国内外标准资料,把适用的国内外标准用到企业的产品设计、工艺规划等工作当中,很少有参与标准化工作、提出标准草案的积极性,能够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企业就更少了。很多企业老总错误地认为:“制定标准是上级主管部门的事,我们企业只要执行标准就够了。”这种情况在我国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造成国有企业领导缺乏参与标准化和制定标准的积极性,标准化意识低差,观念陈旧。他们不知道如何参与标准化活动,如何在标准化组织中发表自己的意见,以及如何提出符合自己企业利益的标准草案。这种情况一直到现在也是很严重的。

    新兴企业标准化意识不足。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兴起的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中,有些更是缺少标准化意识。由于缺乏渠道,他们没有机会参与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化活动,得不到标准资料,甚至根本就没有标准化的基本知识。有些合资企业由于学习了国外企业的先进技术和标准化的情况,从而了解到技术标准对于企业的非常重要性,但是他们苦于没有渠道,不知道如何参加标准化活动。

    我国现行《标准化法》第12条规定:“制订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企业在其中几乎没有任何合法的位置,这不但从法理上割断了企业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关系,而且也缺少吸引企业参与标准制订的机制,没有标准投资获得回报的机制。Andrew Bank先生说:“企业以及代表他们的行业协会在制订标准过程中需要花费许多人力、物力,来进行开发、研究、评估、协调和决策,这中间将产生测试费用、会议费用、出差费用、办公费用等等。在标准制订后,还需要产生宣传费用、推广费用、服务费用、以及更新费用。如果没有一定的回报机制,没有人会愿意做这些投资的。”

    4.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体系脱节

    科技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是政府支持的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而技术标准是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桥梁和纽带。在有些迫切需要产业化的科技成果中含有迫切需要形成技术标准的内容,但是,我国技术创新体系与标准化体系之间不协调,机制不完善,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

    标准化与政府支持的科技创新体系缺乏协调机制。从科技项目立项开始到成果鉴定、验收与标准化是互不相关的,致使很多技术成果中需要形成标准的内容未能进入我国的标准化程序。在八五和九五期间,科技部在一些我国重点产业化领域支持的科研攻关项目中也曾经支持过部分标准化的项目,这些项目也形成了一些规范或标准草案,但由于上述原因致使大部分标准化成果都流失了。这种项目经过审定或验收以后就完成了它的生命周期,材料归档,成果束之高阁,很少能够形成真正的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

    标准化不适应市场中的技术创新体系。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很多新兴高技术企业的科技研发能力逐渐增强,他们组建自己的研究院,针对市场需求开展科学研究和创新产品设计,研发和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企业自身科技创新能力的不断增强形成了市场中新兴的科技创新体系。但是现有的、带有计划经济特征的标准体制与市场中的技术创新体系不相适应,企业很难参与国家层面的标准化工作。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成大部分还都是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的代表,企业代表很少。虽然个别技术委员会也在进行改革的尝试,但是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标准的制定缺乏有效的科学实验和适用性分析。我国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制定标准资金来源于政府提供的标准补助费。由于每个标准项目的经费很少(五千到一万元),根本就无法支持标准技术的实验验证。当遇到采用国际标准制定国家标准情况时,必要的国内适用性分析和科学实验验证都无法进行,只能进行文字的翻译,凭借专家的经验判断标准的适用性。这种情况造成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技术标准本身反映我国自主技术的含量低,二是有些采用国际标准的技术标准不适应我国的产业发展状况。国外产品进入我国市场畅通无阻,致使一些国内产品面临国外产品的冲击,直接威胁到我国的经济安全和产业的生存与发展。

    四、制定中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是当务之急

    进入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代,我国的经济和技术必然经过跨越式发展,实现中华民族赶超发达国家的梦想,努力经过较短时间的建设使我国跨过工业化发展阶段进入中等发达国家的行列,彻底改变中国技术落后,受制于人的局面,真正成为技术创新和技术标准的领导者。

    我国的技术标准落后和滞后、市场适应性不强是由于计划经济体制和《标准化法》的制约、陈旧观念的束缚、以及科技创新体系与标准化的脱节等原因造成的,对我国科技创新能力的提高、产业的发展、国际贸易都会造成很大负面影响。要想让我国的标准化实现跨越式发展,必须彻底摒弃计划经济的做法,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标准体制等方面进行全面改革,彻底转变我国技术标准落后和滞后的局面,全面提升市场适应性,使中国的标准在国内和国际舞台上发挥应有的作用。

    面对这样的历史背景和现实环境,我国科技界和标准化界越来越认识到制定标准化战略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在充分考虑我国经济和科技的发展现状,以及考虑我国产业发展现状的前提下,确立一个高瞻远瞩而又切实可行的技术标准发展战略,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

    制定中国标准战略要有全局的思想,要在战略层面统筹规划、整体设计;要有国际视野,借鉴国际标准化的经验,特别要总结发达国家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做到洋为中用,不走弯路或少走弯路;根据中国国情,要进行标准体制上的创新,注重协调发展,保持中国特色。通过技术标准战略的制定和实施,促进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联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

    中国技术标准战略应是一个发展的战略、竞争的战略、强国的战略。

第二部分中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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