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行业动态   标准公告   工作平台   组织机构   标准计划   信息查询   专题栏目   文章精选   标准书市   相关产品   会议直播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购买标准资料
咨询服务

您的位置: 首页 -> 专题栏目 -> 调查研究 -> 正文

加入WTO以后我国标准化工作 面临的新课题
来源:     日期:2004/9/7 16:38:42
 

五、加入WTO以后我国标准化工作面临的新课题

    标准在国际贸易中是不可缺少的,因为它确保了货物质量的一致性。为促进国际贸易,减少因技术性要求、产品标准的过分差异造成的不必要障碍,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各方达成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WTO/TBT),包括了技术法规和标准、技术条例和标准的一致性,等等。协议要求各成员之间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并遵循国民待遇原则。协议还规定,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和实施形式不应给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所谓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进口国制定标准法规及合格评定所形成的贸易障碍,即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技术标准、认证制度、检验制度等方式,对进口的商品提出了苛刻的技术、卫生检疫、商品包装和标签等要求,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或者增加产品成本和拖延时间。虽然各成员国都承诺遵守WTO/TBT协议,但由于对技术要求合理性的界定比较复杂,而技术优势方“合理”提出的严格要求或高指标也会造成事实上的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非但没有被消除,反而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合法保护。

    加入WTO以后,我国将遵守WTO/TBT协议,标准化工作面临一个适应规则和与国际接轨的问题,需要一个按协议要求实现标准化工作转型的过程。因此,研究WTO/TBT协议的有关规则,消除不符合规则精神的体制性障碍,解决标准水平偏低等滞后性问题,重视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建设,对于保护境内产业和扩大出口这一标准化工作面临的新课题具有重要意义。

    美国、欧共体和日本等国凭借其自身的技术优势,制定了严格的标准法规和认证体系,限制了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出口。因此,研究西方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所实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状况和体系构成,对于建立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具有借鉴意义。

1.有关我国标准化的入世承诺及其差距

    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法律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及附件1A—过渡性审议机制条款要求中国提交的信息和附件9—服务贸易减让表以及《中国工作组报告书》中所做的承诺,我国所有的技术法规、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应符合WTO/TBT协议,并接受《有关标准制定、采纳和实施的良好行为规范》,使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基础的比例,在5年内再增加10%。实质性条款主要体现了国民待遇原则、无贸易障碍原则、以国际标准为基础的原则和透明度原则。

    按照这些承诺和原则的要求,我国的标准化工作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我国对技术法规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定位一直不明确,现行技术法规没有形成体系、存在管理混乱和透明度低的问题。认为强制性标准就是技术法规,混淆了行政规定与技术文件的概念,在逻辑上站不住脚,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由于我国的强制性标准大多是从生产角度制定的,存在过繁、过严和过细的缺点,包含了一些非强制性要求,很容易被其他成员国认为是人为地制造贸易障碍和技术壁垒。

   (2)推荐性标准也同样存在上述问题,难以符合《有关标准制定、采纳和实施的良好行为规范》的要求。对于没有采用国际标准且标准水平较低的产品很多,按国民待遇原则,进口产品也应享有境内产品相同的待遇,标准的差异导致了产品水平的差异,必然会对国内产业形成冲击,需要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尽快修订或制定出能够保护境内企业的标准体系。

   (3)合格评定机构的非选择性、认证收费的内外不统一和缺乏有关信息,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无贸易障碍原则和透明度原则。按照上述承诺,认证机构的选择应由申请人决定,认证的标志、费用、受理期限和程序应统一,认证机构的选择也与产品生产地无关。

2.西方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西方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主要由技术法规、自愿性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三部分组成,欧洲共同体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做法和经验特别值得中国借鉴。

    2.1美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美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主要由美国联邦法规及认可组成。

    美国联邦政府各部门颁布的综合性的长期使用的法典,按照政治、经济、工农业、贸易等各方面内容共分为50卷。其中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法规很多,如第七卷农业,第四卷动物及动物制品,第15卷商业和对外贸易,第16卷商业,第17卷商品与安全贸易,第21卷食品和药物,第27卷酒、烟草制品和轻武器,第40卷环境保护,第46卷水路运输,第49卷交通等。

    部门性法规包括:食品和药物管理局颁布的涉及大部分食品、药物和化妆品的《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公平包装和标签法》、《联邦进口牛奶法》、《茶叶进口法》、《联邦烈性毒物法》,美国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颁布的《消费产品安全法》、《联邦有害物质法》、《防毒包装法》、《易燃纤维法》和《冷冻设备安全法》等,还通过《联邦法规指导》预告法规草案和通过的新法规,以及有关法规的新闻。

    对于有关安全和健康类产品,进入美国的市场必须先获得美国权威部门的检测颁发的认可证。计算机、玩具、通信设备、电视和传输设备符合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标准(FCC)和美国保险商实验室标准(UL)的认证,食品、药品、添加剂、化妆品、洗涤用品和医疗设备符合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标准(FDA)的认证等。有15000种产品应获得美国消费者安全委员会的CPSC安全标志,出口到美国的纺织品应有符合美国联邦委员会FTC规则认可的纺织产品标明成份和商品标签,以限制含有未经FTC认可成份的纺织品进入美国市场。

    2.2 欧洲共同体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欧洲共同体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包括欧共体指令、欧洲标准、合格评定程序、CE标志和市场监督。

    欧盟理事会批准并发布的《关于技术协调和标准化的新方法》规定,欧洲共同体指令是对成员国有约束力的法律,指令的内容仅限于卫生和安全等有关的基本要求,具体要求由技术标准规定。技术标准由厂商根据市场决定,可以采用国际标准、欧洲标准、协会标准或行业标准。欧盟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由300个欧盟指令和上万个技术标准构成。该体系有效地消除了欧盟内部的贸易壁垒,但对欧盟以外的国家造成了贸易障碍。

    欧盟规定,进口产品必须满足指令的要求才能在欧盟销售。由于这些指令和技术标准要求很高,即使美国的一些产品也难以达到要求。美国指责欧盟对美国的激素牛肉和转基因食品等许多出口产品制定限制性指令,阻碍了美国产品进入欧盟市场。

    欧洲共同体在标准化方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最大限度地采用国际标准作为欧洲标准,加速制定尚无国际标准的欧洲标准,要求欧共体各成员国把欧洲标准纳入本国标准;

   (2)加速制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环境和消费者利益的欧洲标准。在欧共体各成员国制定有关法令条例时,要优先引用这些标准,产品要满足这些标准的基本要求;

   (3)欧共体各成员国制定的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要有高度的透明度,以便相互了解,及时优先、检查、修改或撤销可能形成贸易技术壁垒的标准和技术法规。

    “CE”标志是强制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获得“CE”标志,表明产品符合欧共体指令的基本要求,“CE”标志具有强制性。欧盟对40%的产品要求通过“CE”认证。“CE”标志将逐渐取代各成员国的符合性标志,是表明产品符合欧共体指令的唯一标志。

    2.3 日本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日本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主要包括技术法规和标准、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与合格评定程序和绿色技术壁垒。

   (1)技术法规繁多。机械制造业有《劳动安全与健康法》和《气瓶生产检验法》;化学工业有《化工产品制造与检验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和《化妆品成分管理法》;农副产品有《食品与日用消费品管理法》、《蔬菜水果进口检验法》、《肉类制品进口检验法》和《包装与标签法》;汽车法规有:《废气排放检验法》和《限制噪音法》;纺织品有《产品含毒物质限制法》、《商标管理法》和《外国标签管理法》等。

   (2)技术标准数量多,很多技术标准不同于国际通行的标准。进入日本市场的产品,不仅要符合国际标准,还须符合日本标准。日本对进口商品规格要求很严,在品质、形状、尺寸和检验方法上均规定了特定标准,进口货物入境须经严格的检验,不满足有关规格标准的产品不能进入日本市场。日本进口商品规格标准中有一种是任意型规格,即在日本消费者心目中自然形成的产品成分、规格、形状等。

   (3)日本的认证制度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两类。强制性认证以法律形式执行,认证的对象主要是消费品、电器产品、液化石油器具和煤气用具等。自愿性认证由企业自愿申请,适用于强制性以外的产品,采用JIS认证标志。进口前要对产品进行质量认证,或对其生产工艺和生产方法进行合格评定。质量认证按产品分类,由各有关的政府部门管理,并使用各自的认证标志。日本通产省所管理认证的产品占全国认证产品总数的90%左右。

   (4)日本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了强制性技术法规,包括绿色环境标志、绿色包装制度和绿色卫生检疫制度等。进口产品不仅要求质量符合标准,而且生产、运输、消费及废弃物处理过程也要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均无损害。日本要求产品包装应有利于回收处理,不能对环境产生污染。日本的食品药品标准对农药残留、放射性残留、重金属含量的要求也十分严格。

 3.西方发达国家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状况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建立的技术壁垒往往通过标准法规繁多、技术要求严格、技术指标苛刻、检测手段先进、检测费用昂贵、合格评定程序繁杂来实现,一般具有名义上的合理性,提法上的巧妙性,形式上的合法性,手段上的隐蔽性等特点,安全、卫生、环保、包装、标志和标签等要求是设置壁垒的重点。这些国家还以借保护环境、人类动植物的卫生和安全健康为由,通过对商品中的有害物质含量制定较高的指标,实施绿色技术壁垒。

    3.1 美国的技术壁垒状况

    美国在标准法规等方面的技术壁垒主要表现为利用安全、卫生检疫及各种包装、标签规定对进口商品进行严格检查。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制订了的法规对各种药物的认证,包装、标识及检测试验的方法等做了规定,甚至包括非处方销药品和器械上的警告词句。限制进口产品的法律还有:《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公平包装和标签法》、《婴儿药法》、《茶叶进口法》、《婴儿食品法》、《联邦危险品法》、《家庭冷藏法》、《控制放射性的健康与安全法》、《植物检疫法》、《联邦植物虫害法》和《动物福利法》。

    美国还利用推行其国内的生产加工方法及其他标准设置技术壁垒。例如,美国在《空气净化法》和《防污染法》中明确规定,所有进口汽车都必须安装防污装置,并制定了十分苛刻的技术标准,从而使得排气量过大的汽车等被挡在美国市场之外。

    对于进口商品,美国利用安全、卫生检疫及各种包装、标签规定会进行严格的检查。为了对商品的安全性能进行认证,外国商品必须通过UL认证后才能顺利地进入美国市场,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商品很难达到UL标准水平。海关对进口货物的查验非常严格,包括标明原产地、是否贴上所要求的特殊标志或标签、方法是否符合要求等。

    3.2 欧盟的技术壁垒状况

    欧共体最先意识到国际贸易中技术壁垒的重要性,同时其成员国也是设置技术壁垒最严重的国家,尤其在有关汽车、电机、机械和制药产业更为明显。欧共体各国技术标准水平较高,法规较严。欧共体不仅有统一的技术标准、法规,而且各国也有各自的严格标准,它们对进口商品可以随时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标准,从总体来看,要进入欧共体市场的产品应至少达到三个条件之一,即: = 1 \* GB3 ①符合欧洲标准EN,取得CEN认证标志; = 2 \* GB3 ②符合欧洲指令,取得欧共体安全认证标志CE = 3 \* GB3 ③取得ISO 9000合格证书。

    德国目前应用的工业标准约1.5万种,产品是否符合德国工业标准是能否进口的关键。德国法律规定,机器、工具、家用器具、运动设备、玩具等,应遵照目前德国承认的有关安全的机器工程条例。英国法律规定所有在英国销售的电热毯必须符合英国技术标准3456号的安全要求,标签上应说明人躺在床上时这种毯子是否可用,必须注明是盖毯还是床垫。法国政府规定,所有的进口玩具都必须符合政府颁布的NFS 51-202NFS 51-203法令中的安全标准。

    欧洲共同体指令对不同产品有不同的认证要求,实行自我认证的要保存一套完整资料并且要先寄样品到该国检验。在国家之间互相承认检验(认证)结果之前,外国产品要进入欧洲市场,就必须取得一个欧洲国家的认证。欧共体决议要求对输入欧洲共同体的产品根据统一标准接受安全和卫生检查,任何海关在检查时如果发现进口的产品不符合欧洲标准,或者认为可能会危及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仅有权中止报关手续,还应该立即通知其他海关口岸。

    美国《商业日报》发表的题为《欧洲联盟使用标准作为贸易武器》的文章指出,产品标准,特别是欧洲联盟规定的产品标准是一大贸易壁垒,对美国的公司产生数以十亿计美元的影响。美国商务部估计各种标准至少直接影响美国500亿美元的出口,并且成为阻碍另外200400亿美元货物出口的障碍。

    3.3 日本的技术壁垒状况

    战后的日本以贸易立国,通过发展贸易,成功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同时也成功地保护了国内产业,这与日本带有强列保护色彩的技术标准和法规是分不开的。日本有名目繁多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只有极少数是与国际标准一致的,当外国产口进入日本市场时,不仅要求符合国际标准,还要求与日本的标准相吻合。日本在法规《药品法》和《化妆品法》中要求药品、化妆品必须在日本政府指定的实验室进行试验。日本要求技术标准在合同中体现,并附在信用证上,进口货物入境时要由日本官员检验是否符合各种技术性标准。

    进入日本市场的商品,其规格堪称抑制国外商品进入日本市场的枷锁。强制型规格主要指商品(如医药、化妆品、食品添加剂、电器和计算仪器等)在品质、形状、尺寸和检验方法上均应满足特定的标准,否则就不能在日本制造与销售;任意型规格主要是指日本消费者心目中自然形成的产品,其中的JIS规格(工业品)JAC规格(农产品)G标志、SG标志和ST标志等均为日本消费者所熟知,不满足这些标准要求的产品也很难进入日本市场。

    关于产品检验方面,日本规定对不同时间进口的同种商品,每一次都要有一个检验过程。而对本国同类商品,只需一次性对生产厂家进行检验就可以通过,这是明显的歧视性待遇。从1991年起,日本开始对进口水产品实施外国厂商注册制度,日本政府规定,进口商在进口水产品时,必须事先将进口的水产品品名和数量报告给厚生省,然后由政府的检验机构或厚生省于1989年授权指定的57个实验室之一检验合格后方能通关。检测项目包括微生物、农兽药残留及大肠肝菌等共计近30个,通关手续也较繁琐。

    3.4 西方发达国家针对我国的技术壁垒案例

    资料显示,发展中国家遭受贸易性技术壁垒限制的案例大约是发达国家的3.5倍,WTO发达成员国的技术壁垒已经成为我国产品出口的最大障碍。据统计,近几年技术壁垒对我国产品出口的影响每年在540亿美元以上,我国约有60%的出口企业遭受过国外的技术壁垒。

   (1)技术法规壁垒

    1999127日,欧盟正式发布1999/815EC指令(以下简称“禁令”)。采取措施禁止销售供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放入口的包含以下六种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中的一种或多种(DINPDEHPDBPDIDPDNOPBBP)的聚氯乙烯软塑料玩具及儿童用品。欧盟称,该“禁令”的目的“确保一个高水平的儿童健康和安全保护”。

    我国是世界玩具出口第一大国,年出口金额50亿美元,占世界总量的50%以上,每年解决约150万劳动力就业。其四分之一以上出口到欧盟各国,金额14亿美元。据保守统计,出口欧盟的玩具约有60%使用了PVC原料,其中供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占50%,因此“禁令” 直接影响到我国4亿美元以上的玩具出口。

   (2)技术标准壁垒

    我国出口额居第一位的机电类产品,由于受发达国家在噪声、电磁污染、节能性、兼容性、安全性等方面的技术标准限制,1992年有80多亿美元的出口产品受到影响。

   (3)合格评定壁垒

    很多国家法律规定:没有经过指定机构认可的产品,不准进入市场销售,如美国的FDAUL认证、欧盟的CE认证,还有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等。90年代初,江西全省的玩具出口每年都创汇5000多万。当欧盟和美国宣布对进口玩具实行安全认证时,由于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一家企业通过认证,转眼间就丧失了市场。欧、美、日等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为由,要求实施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使我国每年约74亿美元商品的出口受到影响。

   (4)绿色技术壁垒

    1998年,美、加、英、欧盟等相继以天牛虫问题为由,禁止我国所有未经熏蒸处理的木制包装进入其境内,这一规定使包装成本增加了20%。日本、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对食品中的农药残留量和有毒物质含量标准规定到了近乎苛求的地步,过去我国大量出口冻猪肉和冻兔肉到欧洲,现在都被禁止。同样我国的很多纺织品由于环保原因不得不退出国际市场。仅1996年,欧盟国家禁止进口的非绿色产品价值就达220亿美元,其中发展中国家提供的产品占90%

    应当承认,这些国家提出的技术要求是合理的,至少在表面上并没有违背WTO/TBT协议,因此难以启动争端解决机制。因此,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还是要提高标准水平和企业产品的竞争力。

4.建立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必要性和制约因素

    加入WTO后,我国的进口关税将从2001年的15.8%逐步降到2005年的10%,进口配额和许可证制度等非关税壁垒也将逐步被弱化和消除,由于缺乏保护措施,一些国内产业将面临国外产品冲击,甚至国内市场可能成为一些国外劣质产品的倾销地,直接威胁到我国的经济安全和境内产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十分必要,也是今后我国政府和标准化工作的中心任务。

    在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时应注意遵循以下原则:

   (1)有利于安全、卫生和环保的原则,凡是有关安全、卫生、人身健康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均可成为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理由。

   (2)差异性原则,凡是有关民族习惯、因地理位置不同引起的独特资源和气候条件的技术要求均可成为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理由。

   (3)比较优势原则,与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的技术要求与国外相比一定要有比较优势并加以突出。

   (4)可操作性原则,技术性贸易措施需要通过具体的技术要求加以实现,具有可操作性,有软硬件保障。

   (5)经济性原则,因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而产生的成本提高应控制在国内制造商和国内市场可接受的范围之内。

   (6)效率原则,应保证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及时有效,建立快速反应机制能够及时制定、修改或废除标准和技术法规中的有关条款。

    当然,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制约因素有很多,我国标准化工作存在的体制性障碍,以及由这种障碍所引发的标准水平偏低、市场需求脱节、标准意识薄弱、专业人才短缺和经费长期不足等滞后性问题都是主要的制约因素。消除我国标准化工作存在的体制性障碍和解决标准化工作滞后性问题,与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不可分离,是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前提和基础。

    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建立过程是动态的,是通过调整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技术内容来实现的,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制修订过程在本质上就是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过程。标准技术水平及其所规范的产品或产业的技术水平是决定技术性贸易措施能否发挥作用的核心因素。也就是说,只有对那些具备一定竞争能力或竞争潜力的产品,提高其技术法规和产品标准的水平,建立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才能发挥作用;而对于竞争能力偏低的产品或产业,在规定基本要求的同时应辅以其他保护性措施。

    因此,加强标准化工作是建立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和打破国外的技术壁垒的基础,提高标准水平是标准化工作的核心。在制定我国标准时应尽可能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健全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信息服务体系和预警机制,鼓励和促进企业按高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有助于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而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研究如何在标准和技术法规中合理利用WTO/TBT协议规则和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是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关键。

5.公共财政应支持建立重点领域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做的承诺及时间表,各行业应进行产业竞争力研究及如何运用世贸规则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的研究,选择与国家经济运行安全和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产业和重点产品,集中力量完成国家和行业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建设工作。

    在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建设过程中,应以产品或产业为主线,参照欧共体模式,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技术法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编制配套的自愿性标准,同时加强相关的标志要求、合格评定程序规定、产品检验和市场监督工作。

    2000年,我国工业制成品出口占总出口的90%。以机电产品为例,进出口总额2081.8亿美元,占全国外贸比重的43.9%;出口1053亿美元,占全国出口比重的42.3%;根据“十五”规划,到2005年,我国机电产品的出口将占全国商品出口比重的50%,仍将是我国出口创汇的主力军。

    但是,应该看到,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出口的机电产品附加值和出口比重都偏低,国际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东南亚的发展中国家依靠更低的成本也大有后来者居上的趋势。加入WTO后,传统工业均面临着提高技术含量等更加严峻的挑战,出口最多、贡献最大、潜力最大、受冲击也最大,急需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保护。

    传统工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命脉,对于其中的重要产业和重点产品,应由各行业协会和专业标委会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法规、配套标准与合格评定的专项研究。

    重要领域和重点产品的确定应遵循比较优势原则和国家经济安全原则,入世以后受到冲击的程度及影响是一个重要的评估指标。发电设备、石化设备和农业机械等大型成套装备、汽车零部件、热轧薄板、化纤产品、成品油、合成纤维等均属于重要产业或重点产品,其技术法规、配套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等有关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专项研究工作和标准制修订工作,所需经费由公共财政予以重点支持。

下期内容:我国标准化未来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本站简介 - 联系方式 - 意见与建议 - 设置首页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4 standardc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机械科学研究总院 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 维护。建议浏览分辨率: XGA(1024x768)  京ICP备05033993号-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