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十三五’期间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量化已经有比较充分的依据。结合经济发展目标,以及逐步强化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可以确定一个碳排放总量的范围。”全国人大代表、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所长王毅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王毅在《关于科学设定与实施国家“十三五”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中提出,应在“十三五”规划中纳入强制性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以保障碳排放峰值目标的实现,并为未来节能减排最关键的十五年制定更有针对性的低碳发展政策路线图。
总量控制有助转型
《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宣布我国计划在2030年左右实现二氧化碳排放峰值,明确了应对气候变化低碳发展的战略方向,也给我国的节能减排提出了新的挑战。
王毅告诉记者,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是实现“2030年左右达到碳排放峰值且努力早日达峰”的必然要求。虽然我国只承诺了峰值年份目标并未明确峰值总量,然而为实现此目标,未来的能源发展和温室气体排放趋势已经大体划定。为尽快实现能源结构变革和低碳绿色转型,需要早日以此为依据制定碳排放总量控制路线图。
设定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能协调已有的能源、环境等约束性指标。碳总量是涵盖经济、能源、环境全面发展状况的综合性指标,可以反映目前节能、减排、清洁能源,以及经济发展模式综合转型等各种因素和要求;总量目标能够和环境承载力、碳排放峰值等可持续发展的外部约束条件建立直接联系;碳总量约束还能避免单纯的使用能源总量约束带来的潜在的经济发展限制,为发展清洁能源留出创新空间。
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是“十三五”建立国家碳市场的基础。王毅表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要建立国家碳市场,“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明确了建立国家碳市场的时间表为“十三五”初期。而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是制定碳市场配额总量的基础,可以提供长期稳定的政策信号,提高市场活力,形成合理碳价格。因此,应加快制定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科学设定控制目标
王毅认为,“十三五”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量化已经有比较充分的依据。首先,“十三五”规划已经在酝酿的各种环境能源约束目标实际上形成了一个隐形的碳总量约束。
这些目标包括: 2020年碳排放强度在2005年基础上下降40-45%的目标, 202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达到15%,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达到20%;2020年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48亿吨标准煤左右,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42亿吨左右等。结合经济发展目标,以及逐步强化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可以确定一个碳排放总量的范围。
另外,2015年年底即将在巴黎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有望达成一个各国间有约束性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这个目标是基于目前气候变化科学研究以及政治协商的结果,需要满足IPCC报告中建议的203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回到2010年水平的要求。
基于上述依据的诸多研究表明,中国2030年的能源相关碳排放达到峰值时总量约在110亿吨左右 。其中,根据“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研究课题组的模型模拟情景,可以推算出“十三五”末2020年的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在105亿吨左右 。
因此,王毅建议,“十三五”能源相关碳排放总量设定以此为参考。王毅强调,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分解应结合地区和行业发展特点,与强度目标形成双管双控。具体实施中,可以根据“十二五”碳强度目标分配实施的经验和国家经济转型战略,首先确定主要行业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再根据地区产业结构特点和发展阶段确定行政区划内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总量控制目标的分解和强度目标的分解既有相似性又有所不同。强度下降主要和经济发展阶段相关,考虑强度下降潜力又不能鞭打快牛。总量目标除了考虑发展阶段更要考虑国家主体功能区划特点。在某些生态脆弱限制发展的地区和有淘汰落后产能需求的地区,即使碳强度有很大的下降空间,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也应该严格控制。
应基于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确定国家碳市场配额总量。未来国家碳市场所覆盖范围还没有完全确定,比较可能的方式是按排放量将主要行业的重点排放源纳入其中,排放配额的分配拟考虑历史排放法与行业基准法等方法。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是确定国家碳市场配额的基础,后者是前者通过市场化手段控制和减排的组成部分。将碳市场配额总量与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相结合,既有利于创造长期稳定的政策信号,促进碳市场健康发展;也有利于精细管理与政策设计,逐渐完善碳总量控制实施机制。
应鼓励有条件的地区2020年达到峰值。为实现2030年左右的国家碳排放峰值目标,部分区域可能需要在2020年就将迎来碳排放峰值。“十二五”期间,我国多个区域都将碳排放峰值研究纳入低碳发展工作方案。因此,将区域碳排放峰值的研究与目标制定纳入地方“十三五”规划,对于我国更好地探索低碳发展路径,传播低碳转型经验带来积极意义。
应通过制度创新,厘清排放主体和责任主体。以往将碳强度指标分配给省、市等地方政府,而实际排放源是企业,而省、市等地方政府如何管理企业履行碳排放控制目标缺少制度基础,客观上存在排放主体与责任主体错配的问题。因此,未来国家碳市场的设计与实施,可以覆盖主要行业的碳排放源。针对碳市场以外的行业企业等排放源,还需要通过法律法规规范考核体系和建立激励机制,促使政府和碳排放主体能够采用更多灵活方式实现达标排放,使地方政府更好地行使监管职责,排放主体更有动力的实施节能减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