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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因故“早产”侵权理当担责
来源:和讯网     日期:2015/2/26 12:46:37
 

  2013年12月19日,江某在永嘉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订购了一辆车,于10天后提车。第二年保险续保时,江某被保险员告知,该车第一次交的交强险,有过变更记录,车辆最初的投保地在上海,投保人是名陌生人,投保期限一年。

  经执法人员介入调查,车行解释,12月19日江某交了订金后,公司从上海一家车行调车。“早产保险”就是在这个过程产生。新车因为没上交强险被当地交警查扣,当天他们在上海办了交强险。此后,他们对投保人信息进行了变更,但没如实告诉江某。经多方鉴定,双方排除了二手车可能。经调解,被诉车行就未事先告知真实情况向江某道歉,并免费赠送江某8次常规保养(合计8000元)。

  点评:车行在交车时并未告知江某首次投保记录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江某可向车行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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