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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林志梅建议修订完善《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
来源:中国质量报     日期:2014/3/15 9:30:59
 

    本报讯 (记者徐建华)由于基层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产品质量法》相关法律法规中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局长林志梅建议,修订完善《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我国质量安全。

    林志梅发现,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如《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在强制措施的期限方面,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而《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虽设定了查封、扣押,但未规定期限。质检总局关于《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查封、扣押期限为3个月。同时,《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必须有中文厂名、厂址、电话、许可证号、产品标志、生产日期、中文产品说明书,如有必要还需要有限定性或提示性说明等,凡缺乏上述要素的产品均被视为不合格产品;缺少上述要素其中之一的产品,均被视为“三无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三无产品”没有设置行政处罚,只能责令改正。“三无产品”多数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损害。此外,由于没有标注厂名和厂址,查处难度很大,此类产品又多在小商品市场销售,消费者投诉后,有关部门处理困难。她建议对“三无产品”增加处罚条款。

    由于电子商务市场发展还不够成熟,部分网络交易平台对商品信息检查力度不够,一些经营者借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等投诉举报处理不力,违法经营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制止,出现了一些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现象。淘宝作为亚洲最大的网购平台,占据了一半的市场份额,而淘宝网上假货非常多。目前,淘宝网店投诉案中,最主要是产品质量问题及假货。因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执法部门不能及时对网络交易的产品进行例行检查或抽检,使网络交易产品质量脱离了监管。此外,实体店卖食品需要有许可证,而网店却不需要。林志梅建议,加快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的立法。

    林志梅还建议,要明确产品质量现场检查判定规则,对于可以明显辨别、感官性状异常的产品,应实施现场检查判定,从法律上赋予执法人员现场判定劣质产品的职权。要下放产品质量监测权,更好地结合实际制定监测工作计划,增强监测工作的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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