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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资阳市消委会圆满调解农用拖拉机投诉案
来源:中国消费者协会     日期:2014/3/2 10:30:23
 

  2014年1月20日上午,消费者何女士来到四川省资阳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简称消委会)投诉称,本人购买的一辆农用拖拉机发动机型号与原机不匹配,在资阳根本上不了户,先后找了经营者不下10次,也多次找有关管理部门投诉,但都没有得到解决,请求消委会出面为其撑腰维权。

  消委会工作人员一面安抚心急火燎、怒气冲冲的消费者坐下慢慢陈述诉求,一面通知经销商立即赶到市消委会办公室了解情况;同时,通过电话向省消委投诉部报告了投诉案情,请示给予指导。

  据了解,消费者何某于2013年7月31日回到资阳,以其父亲何思远的名义,从资阳市吉峰农机公司购买了雷沃轮式拖拉机一台,发动机型号为:Q130240623G,购价为69000元,准备回老家农村承包土地,开展农业种植经营。按照国家扶农政策,该款拖拉机属农业翻土耕地用,可以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近20000元,但必须到当地农机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上户。当消费者找到当地农机监管部门申办上户和申请农机购置补贴时,却被告知其发动机型号与国家规定使用的三种农机发动机型不符(分别为:4K41TSS、QC4105TSS、SL4105ABT-2),不能上户和申请农机购置补贴,消费者当时就懵了,花了近7万元购买的农机既上不了户,也不能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相当于没有户口的黑车,还派得上什么用场?找到经销商要求退车,但经销商先是答应帮忙问厂家,消费者连续找几次后,就开始百般推诿,始终不给解决,又找了有关管理部门都称这不属于其管理范围。这时,百般无奈的消费者想到了消委会,于是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来到消委会投诉。

  消委会工作人员耐心了解了有关情况后,告知消费者其所购农机是用于承包经营,不属于《消法》规定的“因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的商品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所调整的范围;但消委会工作人员并没有推诿,而是急消费者所急,寻找经销商并向其宣传了《消法》和四川省《消条》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关条款,提出了三个解决方案:一是由经销商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农机产品规定的三种发动机型号,为消费者提供换发其中一种型号的发动机,三包期限从换发发动机之日起重新计算,并补贴消费者往返交通及误工费用1500元;二是全额退还消费者购车款69000元;三是通过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原车发动机型号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匹配型号,并依据《消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规移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经调解,当事人双方同意采取第一种解决方案,即由经销商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农机产品规定的三种发动机型号,为消费者提供换发其中一种型号的发动机,三包期限从换发发动机之日起重新计算,并补贴消费者往返交通及误工费用1500元。

  至此,这起农用拖拉机投诉案得到了圆满解决,消费者对消委会工作人员坚持走群众路线,为消费者排忧解难的工作态度和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服务理念表示了由衷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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