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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RoHS指令发布实施引发更深的思考和应对
来源:中国电器工业经济信息网     日期:2005/11/28 9:59:42
 

一、欧盟RoHS指令发布后的修改和补充

    欧盟委员会于2003年1月27日通过了《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第2002/95/EC号,即RoHS指令),其中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市场上销售的新电子电器设备不含有铅、汞、镉、六价铬,聚溴联苯和聚溴二苯醚。”

    鉴于指令发布过程中,欧盟工业界对RoHS指令紧迫要求的免除建议,以及欧盟各国政府已对欧洲电子规则中一些被禁物质豁免表示支持,今年8月18日,欧盟又通过第2005/618/EC号决议《为确立电子电器设备中某些有害物质的最大限量而修改欧盟议会和委员会2002/95/EC指令》的委员会决议,对原指令中“禁止在电子电器设备中含有铅、汞、六价铬、聚溴联苯和聚溴二苯醚、镉6种有害物质”的规定作了修改补充,有了定量的指标,即“所容许的最大限量控制”,其中均质材料所含的铅、汞、六价铬、聚溴联苯和聚溴二苯醚的最大限量为0.1%,均质材料所含的镉为0.01%。对以前争论不休的均质材料也给出了定义,是指用机械方法拆分到不能再拆分的最小单元。欧盟委员会认为,不可能完全避免使用重金属和溴化阻燃剂,上述浓度上限是根据欧盟现行化学品指令而定,应已足够保护健康和环境。所容许的最大限量控制规定将由2006年7月1日起,即RoHS指令生效当日实施。

    有关十溴二苯醚从RoHS指令中免除的建议,2005年9月2日,欧盟部长会议就关于此建议进行了投票。大多数成员同意将十溴二苯醚从RoHS指令中免除,同意的票数比反对票数多两倍多。同时,工业界迫切要求欧盟委员会10月份尽快采纳并且尊重该免除建议。

    此外,根据欧盟委员会收到的企业界的请求,该指令附件中的免除执行该指令的“产品豁免清单”也有所修改。继今年1至2月第二次征求意见以来,欧委会再次对更新后的豁免清单开始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为2005年9月2日至10月28日。此次征求意见的清单共23项(略),比起原来的22项有了较大变动,产品范畴总的来说有所加大,某些方面也更加细化。

二、RoHS指令规定外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容轻视

    RoHS指令的实施,从环境保护、人类健康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出发,具有积极的影响和意义。纵观欧盟的环境相关指令,对有害物质的限制不会总停留在RoHS现有的6种物质上。我国产品出口国还有许多类似的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市场的法律法规。如今年我国出口的电动工具在德国被查出多环芳烃超标被下架(多环芳烃是致癌物质,但不直接致癌物,必须经细胞微粒中的混合功能氧化酶激活后才具有致癌性),该物质就不在RoHS指令范围;又如苏丹红是人工合成的一种工业染料,1995年欧盟等国家已禁止其作为色素在食品中进行添加,但由于染色鲜艳,一些国家仍然用于食品加工。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德国化学品禁止规则、德国日用品规则均对其限制,但RoHS指令不涉及;再如今年9月,日本依据“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实施令”规定,对我国出口的儿童自行车车闸查出石棉含量超过日本法律规定的含量。
目前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部分有毒有害物质的国际、国外法律法规有:

    ——破坏臭氧层物质(如四氯化碳、溴氟甲烷、二氯乙烷、氟利昂等)涉及:蒙特利尔公约(国际的)、日本臭氧层保护法、荷兰环境有害物质令、美国大气净化法、溴化类阻燃剂、欧盟限制上市指令、德国日用品规则、加拿大特定有害物质禁止规则、RoHS指令等;

    ——二恶英类物质(多环芳烃)涉及:日本二恶英类对策特别措施法、德国化学品禁止规则、PCB类(如甲基类用于电子设备)、日本有关化学物质审查及制造等的限制性法律(化审法)、欧盟限制上市指令、荷兰环境有害物质令、德国化学品禁止规则等;

    ——多氯化萘类涉及:日本化审法的特定化学物质、德国化学品禁止规则、加拿大特定有害物质禁止规则;

    ——特定有机锡化合物(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等)涉及:日本:化审法的特定物质、欧盟禁止上市使用指令、荷兰环境有害物质指令、德国化学品禁止规则;

    ——黄磷、联苯及其盐类、石棉等涉及: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欧盟限制上市使用指令、德国化学品禁止规则;

    ——铅、镉、汞、六价铬涉及:RoHS指令、美国包装材料重金属限制;

    ——铅:丹麦电池限令、化学物质限制法、欧盟2002/525/EC汽车报废指令;

    ——镉:欧盟电池指令、丹麦电池限令、欧盟限制上市使用指令、荷兰环境有害物质令、德国化学品禁止规则、丹麦化学物质限制法、ELV汽车报废指令。

三、关注有毒有害物质

    对有毒有害物质的限制,有关公告、申明和信息可分为:

    ——区域性法律法规,如RoHS指令明确禁止的6种有害物质;

    ——国际公约禁止的,如蒙特利尔国际公约、京都议定书、巴塞尔公约等;

    ——受出口目标国法律法规限制的,如丹麦有害物质法、德国日用品规则、美国大气净化法等;

    ——没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但公认对人体、环境有毒的物质。

    有毒有害物质的毒性已早已被人们所认识,但限制其使用与研究开发替代物质技术水平有关,实质是衡量一个国家的基础工业水平、科学技术水平的综合因素,从这个角度看,限制有害物质可以认为是技术性贸易措施。可以断定,随着产品技术的发展和新型材料的开发,会有更多的有毒有害物质受到限制。

    由于有毒有害物质限制对我国机电产品出口具有重要影响,我国政府部门也提请相关部门、出口企业、行业商协会和研究机构等相关利益方认真研究应对这类贸易技术壁垒,目前企业在全球性市场贸易中,决不能存有侥幸心理,必须积极了解有关信息,争取使这类贸易技术壁垒对我国电子电器设备出口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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