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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
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2002/96/EC指令
来源:轻工业化学电源研究所     日期:2005/8/29 15:30:54
 
 

 

1条 目 标

 

本指令的目的,首要是防止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产生,以及实现这些报废设备的再利用、再循环使用和其它形式的回收,以达到减少废弃物的处理。同时也寻找新方法提高所有涉及电子电气设备生命周期的操作人员,如生产者、销售商、消费者,尤其是直接涉及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处理者的环境保护意识。

 

2条 范 围

 

1.本指令适用于由附件 ⅠA目录规定的电子电气设备,如果这些设备不属于非本指令管辖的其它类型设备的一部分。附件ⅠB包含了附件ⅠA规定目录之下的产品目录。
  2.本指令将在不违背共同体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法律和特殊的共同体废物管理法律的前提下实施。
  3.本指令不涉及为出于保护成员国安全利益相关的武器、军需品和战争物资有关设备。但是,这一条款不适用于本来就不是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产品。

 

3条 定 义

 

为实现本指令的目的,给出下面定义:
  (a)"电子电气设备"或者"EEE"指的是一些依赖于电流或者电磁场来实现正常工作的设备,以及测量这些电流和电磁场的设备。这些设备已经由附件IA规定了分类,它们设计使用的电压范围是,交流电不超过1000V,直流电不超过1500V。
  (b)"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的是按照指令75/442/EEC条款1(a)定义的废弃的电子或者电气设备,包括所有被废弃产品的组件、二次装配部件和可使用件。
  (c)"防止"指的是旨在减少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数量及其对环境危害的措施,以及这些措施中包含的材料和物质。
  (d)"再利用"指操作,通过这些操作,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或者其中的组件可用于事先设计的用途,包括这些被返还到收集点的设备和组件的连续使用。
  (e)"再循环"指的是废物材料在生产过程中为原先目的或者其它目的而进行的再加工过程,但是不包括能量恢复,这种能量恢复指的是可燃性废弃物,作为一种产生能量的方法,通过和其它废弃物一起或者不和其它废弃物一起但是伴有热量恢复而进行的直接燃烧。
  (f)"回收"指的是按照指令75/442/EEC在附件ⅡB中提供的可应用的任何操作。
  (g)"处置"指的是根据指令75/442/EEC在附件ⅡA中提供的任何可应用的操作。
  (h)"处理"指的是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实施去除污染、拆散、破碎、回收的任何活动,和其它为用于执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和/或者处置的操作。
  (i)"生产者"指的是任何人,不考虑这些人的销售技术,包括根据1997年5月20日理事会和欧洲议会第97/7/EC号关于保护远程合同消费者指令而执行的远程通讯技术。这些人是:
      (i)在自己品牌下生产并销售电子电气设备者。

    (ii)以自己品牌再销售由其它供应商提供的设备者,如果设备上仍保留生产者的品牌,这样的再销售者不能视作上述(i)副点规定的生产者。

  (iii)专业从事向成员国进口或出口电子电气设备者。

仅仅是按照某种信贷协议提供资金者,不能视作为 "生产者",除非他根据上述i至iii点作为生产者行事。

j)"销售商"指的是任何能在商业基础上向使用方提供电子电气设备的人。
  (k)"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的是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和在性质上和数量上类似于私人家庭的来自于商业、工业、机构或者其它来源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l)"危险物质或者配置"指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67/548/EEC或者指令1999/45/EC所考虑的危险物质或者配置。
  (m)"经济协议"指任何与设备有关的贷款、租借、使用或者延迟销售议议或者安排。不论这些协议或安排或任何间接协议或安排的条款是否规定设备将要发生或者也许发生所属权的转移。

 

4条 产品设计

 

成员国将鼓励对考虑有利于拆除和恢复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及其组件和材料,以便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及其组件和材料进行再利用和再循环使用的电子电气设备的设计和生产。在本文中,成员国将采取适当措施以便于生产者通过特殊的设计方法或者加工程序不阻止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再利用,除非这些设计方法或者加工程序有叠加的优点,例如,考虑了环境保护和/或者安全需要。

 

5条 分类收集

 

1.成员国将采取措施以便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作为未被分类的市政废弃物而处置的可能性最小化,并且实现高水平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分类收集。
  2.对于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成员国将确保2005年8月13日前:
  (a)建立系统使最终拥有者和销售商将这些废弃物免费送回。成员国将确保必要的收集设施可得到和可使用,尤其是要考虑人口密度。
  (b)在供应新产品时,销售商要负责确保这些废弃物,只要型号设备相同且履行了供应设备相同的功能,能够在一对一的基础上免费返回销售商。成员国可以背离此条款,条件是它们保证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最终拥有者返回设备时不变得更困难且系统对最终拥有者保持免费回收。使用本条款的成员国要通知欧委会。
  (c)在不违反条款(a)和(b)的情况下,允许生产者建立和运行独立的和/或者集中的专门针对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送还系统,条件是这些体系与本指令目标一致。
  (d)鉴于各国家和共同体健康和安全标准,按照(a)和(b)由于含有污染对人员健康和安全危害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在返还地点可以被拒绝。成员国应对这些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制定专门的安排。
  如果设备不包含重要组件或者设备包含除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之外的废弃物,成员国可以根据(a)和(b)为这些报废设备回收制定专门的安排。
  3.对于非来自私有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之外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在不背离第9条的情况下,成员国将确保生产者或者代表其的第三方负责收集这些废弃物。
  4.成员国应确保所有在上面条款1、2和3规定下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被送至根据第6条规定授权的处理设施,除非这些设备被整体再利用。成员国将确保预想的再利用不会导致对本指令,尤其是第6条和第7条,的规避。收集和运输分类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将以有利于对这些组件或者整体器具的利用和再循环使用的方法进行。
  5.在不违背条款1的情况下,成员国将确保到2006年12月31日为止,对每一个私人家庭来说,人均年收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不低于4公斤。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在收到欧委会的提案并考察成员国的技术和经济经验后,将在2008年12月31日前建立一个新的强制性目标。它将采取按上年度销售给私人家庭电子电气设备数量的百分比的形式。

 

6条 处 理

1.成员国将确保生产者或者代表其的第三方,根据共同体法律,建立系统且使用能获得的最先进的处理、回收和循环技术负责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处理。生产者可单个或联合建立此系统。为确保遵守75/442/EEC指令第4条,处理将至少包括所有液体的去除和本指令附件Ⅱ中的一种可选择处理。
  其它确保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至少取得同等保护水平的处理技术将根据条款14(2)的程序被介绍到附件Ⅱ中。
  为保护环境,成员国可为处理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制定最低质量标准。应用此质量标准的成员国将通知欧委会,欧委会将公布这些标准。
  2.成员国应确保承担处理垃圾的单位遵照75/442/EEC指令第9条和第10条获得权威机构的许可。
  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回收可背离75/442/EEC指令第11条1款提及的许可要求,如果权威机构为保证回收单位遵守75/442/EEC指令第4条,在登记前对其进行了检查。
  检查应验证:
  (a)要处理废弃物的类型和数量;
  (b)要符合的一般技术要求;
  (c)要采取的安全预防措施。
  检查一年至少一次,结果将由成员国汇报至欧委会。
  3.成员国应确保承担执行处理垃圾的企业或机构应遵照附件Ⅲ规定的技术要求时贮存和处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4.成员国将确保条款2提及的许可或登记,包括了遵守条款1和条款3的要求并使第7条规定的回收目标完成的必要条件。
  5.处理也可以在各成员国或者共同体之外进行,条件是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运输要符合1993年2月1日理事会关于废弃物在欧共体内进出的海运监督和控制中的规定要求的(EEC)No 259/93规则。
  遵照理事会规则(EC)No 259/93、理事会规则(EC)No 1420/1999和欧委会规则(EC)No 1547/1999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出口到共同体之外仅算做履行了本指令条款7(1)、7(2)的责任和目标,如果出口者能够证明回收、再利用和/或者循环操作是在等同于本指令要求的条件下进行的。
  6.成员国将鼓励承担执行处理垃圾时引入经认证的环境管理系统,该系统遵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1年3月19日规则(EC)No 761/2001,该规则允许在一个共同体生态管理和审查规划(EMAS)内通过组织进行自愿参与。
  

7条 回 收

 

1.成员国将确保生产者或者第三方在单独或集中的基础上建立系统,在遵守共同体立法的同时,保证第5条规定的分类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回收。成员国将给整体器具的再使用以优先权。在参照条款4规定的日期前,这些器具将不被计入条款2规定的目标任务。
  2.与第6条一致,关于送至处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成员国将保证在2006年12月31日前,生产者实现下列目标:
  (a)附件IA中规定的1类和10类,
  ─ 回收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80%以上;
  ─ 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和再循环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75%以上;
  (b)附件IA中分类3和4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 回收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75%以上;
  ─ 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和再循环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65%以上;
  (c)附件IA中分类2,5,6,7和9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 回收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70%以上;
  ─ 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和再循环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50%以上;
  (d)对于气体放电灯,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和再循环将达到灯重量的80%以上;
  3.为计算这些目标,成员国将确保生产者或第三方记录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组件、材料或物质进入和离开处理设施的流量和/或者进入回收或再循环设施的流量。
  委员会将依条款14(2)规定的程序,建立细则用于监视成员国在条款2中设置的目标的实施,包括材料细则。委员会应在2004年8月13日前递交该措施。
  4.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根据欧委会提案,将在2008年12月31日前建立回收制度,再利用、再循环要使用新目标,包括适当时候的整体器具再利用和附件IA分类8包含的产品的新目标。
  与此同时,这将同时考虑使用中电子电气设备的环境效益,提高由于材料和技术领域发展产生的资源效能。再利用,回收,循环使用,产品和材料中的技术进步和成员国以及工业界获得的经验也将被充分考虑。
  5.成员国将鼓励新的回收,循环和处理技术等的开发和发展。
  

8条  关于来自私人家庭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处理费用安排

 

1.成员国将在2005年8月13日前确保由生产者为条款5(2)建造设立的用于存放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而提供的收集、处理、回收和环境方面处置等各环节所需的资金。
  2.对于在2005年8月13日之后投放于市场的产品,每个生产者有责任参照条款1为来自他们自己产品的废弃物处理提供资金。生产者可以选择单独或者共同承担的方式完成这个义务。
  成员国将确保每个生产商在向市场投放产品时,保证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管理所需要的资金,并且生产者按照条款11(2)清楚地标注他们的产品。这个保证将确保本条款1所需的资金。生产者保证履行责任的方式可以是:以合理比例分摊负担方式;以参加回收保险方式;以开立专门帐户方式。
  收集,处理和环境方面处置的花费将不能在用户购买新产品时单独列明。
  3.指本条款1的期限到期以前,投放市场的产品所产生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历史垃圾")的费用负担安排可以是:依据按各生产厂家目前在市场上所占份额按比例分摊来执行。
  成员国将确保本指令生效后(附件ⅠA1类为10年)8年的过渡期内,允许生产者向购买者在购买新产品时标明在实现环境健康化的方式上所进行的收集,处理和处置花费,提到的费用应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
  4.成员国将确保生产者经由远程通讯所构成的电子或者电气设备交易,该生产者也按照本指令承担相应责任。
  

9条  关于来自使用者而非私人家庭用户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处理费用安排

 

成员国将在2005年8月13日前确保生产者提供资金,用于在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于市场的,来自使用者而非私人家庭的电子电气设备废弃物收集、处理、回收和合乎环境要求的处置。
  对于在2005年8月13日前("历史垃圾")投放市场的产品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其管理费用将由生产者提供。成员国,作为一种可选方法,也可以由使用者而非私人家庭承担此费用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生产者和使用者而非私人家庭可以在不违背本指令的情况下鉴定协议寻找其它资金解决办法。
  

10条 用户信息

 

1.成员国将确保为私人家庭的电子电气设备使用者提供以下必要信息:
  (a)要求各家各户必须明白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进行分类收集处置;
  (b)为用户提供可行的收集渠道;
  (c)让他们在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再利用,循环和其它形式回收等方面发挥作用;
  (d)让使用者明白电子电气设备中有害物质的存在会产生对环境和人类健康方面的潜在影响;
  (e)附件Ⅳ显示的符号的含义。
  2.成员国将采纳适当措施以便于消费者参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并鼓励他们积极配合。
  3.为尽可能减少未被分类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最终处置数量,也为了便于分类收集,各成员国应确保生产者对在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于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印有适当标志,见附件IV的标志符号。在特殊情况下,由于产品尺寸或功能原因,必须将标志印在电子电气设备的包装、使用说明书和产品保修单上。
  4.成员国可要求生产者和/或者分销者提供与上述1到3所述的部分或全部信息,如以使用说明书形式在销售点提供信息。
  

11条 处理设施信息

 

1.为有利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再利用、更新和环境方面全面处置,包括维护、升级、翻新和再利用,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生产者在设备投入市场之后(在一年之内)提供再利用和处理方面的信息。凡是再利用中心、处理和回收点,为满足本指令条款要求,应注明电子电气设备组件和材料,以及有害物质部位等有关信息。这些信息将由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以操作手册或以电子媒体(如CD-ROM,在线服务)的形式向再使用中心、处理和回收点提供。
  2.成员国将在2005年8月13日后,使投放于市场的电子或电气器具的生产者在器具上印有清楚标志。更进一步地讲,为确保被投放市场的器具的投放日期有明确识别,器具上的标志应专门指明产品是在2005年8月13日之后投放于市场。为实现这一目的,欧盟委员会将促进欧洲标准的制订工作。
  

12条 信息和汇报

 

1.成员国向欧盟委员会提供一份关于生产者的信息目录登记,包括被证实的,以每年为单位对投放于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数量和品种;在成员国内对再利用和再回收的电子电气设备数量和品种;每年可收集的出口的废弃物重量,如果不可行,则提供数量方面的估计。
  成员国应确保经由远程通讯方式达成交易的电子电气设备生产者按照条款8(4)要求提供有关信息,包括投放于成员国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的数量和种类等。
  成员国应确保所要求的信息两年提供一次(要求第一份报告覆盖期末的18个月内)被传送至欧委会。
  第一份报告将覆盖期为2005年和2006年。信息将以规范格式提供,该格式将在本指令生效后一年内,按照条款14(2)的程序,建立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数据库后确定。
  为满足本款要求,成员国将提供充分的信息交换,特别要参照条款6(5)来处理信息。
  2.在不违背条款要求的情况下,每隔三年,各成员国将本指令的执行情况报告给欧委会。报告应按照欧委会起草的问卷或提纲的基础上进行撰写,报告依据1991年12月23日理事会指令91/692/EEC中第6条规定的与环境相关的一些指令来完成。问卷或提纲将在报告覆盖期开始之前6个月送至成员国。报告应在该报告覆盖的三年期限末的9个月内准备好。
  第一份三年期报告将覆盖从2004年到2006年期间。
  欧委会在收到来自成员国报告之后,将在9个月内印刷关于本指令执行的报告。
  

13条 适应科技进步

 

为符合条款7(3),附件ⅠB(尤其是考虑到可能增加的家用灯具,丝芯灯泡和光电产品(如太阳能板)、附件Ⅱ(尤其是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处理的新技术发展)、与科技进步相关的附件Ⅲ和Ⅳ,应按照条款14(2)的程序规定作必要的修改。
  在附件被修改之前,欧盟委员会应专门向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再利用者、处理操作人员、环境组织以及雇员和用户协会咨询。
  

14条 委员会

 

1.按指令75/442/EEC第18条设立的委员会协助欧盟委员会工作。
  2.鉴于第8条,凡本款所涉及的内容,均按决议1999/468/EC中第5条和第7条规定执行。决议1999/468/EC中条款5(6)规定的期限设定为3个月。
  3.委员会将采纳程序中的规则。
  

15条 惩罚措施

 

依照本指令,成员国对已违反本国采用的相关条款的行为进行惩罚。因此,提供的惩罚措施应当是有效的,合理的,有教育意义的。
  

16条 强制措施

 

成员国须确保检查和监督能够方便实施,以保证本指令的正确实施。
  

17条 过 渡

 

1.在2004年8月13日前,各成员国应制订相应的法律、规定和行政措施以辅助本指令的实施。成员国将应立即通知欧盟委员会。
  当成员国制订这些措施时,必须参照本指令,并附上正式出版物。各成员国要按规定的方法执行。
  2.成员国要将本指令涵盖范围内的所有法律、规范和行政措施的文字内容汇报给委员会。
  3.如果本指令的目标已完成,成员国可以通过权威部门和经济部门之间的协议将条款6(6)条,10(1)条和11条中规定的条款进行调整。这样的协议满足下列要求:
  (a)协议有效性;
  (b)协议需要按相关截止日期细化目标;
  (c)协议须以官方期刊或官方文件的形式,平等地使公众和委员会得到。
  (d)取得的结果应当被有规律地监视,并被汇报给权威机构和委员会,并同时在协议规定的条件下可使公众得到。
  (e)权威机构要确保本协议所到达的进程。
  (f)在没有服从协议的情况下,成员国必须经由立法的,规范化的或行政性措施,完成本指令的相关条款。
  4.(a)希腊和爱尔兰,由于他们整体的
  ── 回收基础设施财政
  ── 存在的地理环境,比如大量的小岛,乡村和山区
  ── 低人口密度和
  ── 低电子电气设备消费水平
  不能够达到第5(5)条中第一分条款提出的收集目标或者在第7(2)条提及的回收目标,按照1999年4月26日欧委会指令1999/31/EC中第5(2)条第三分条款,关于废物的填埋,可以申请延长本条提及的期限。
  参考本指令的第5(5)条和第7(2)条,可延长期限达24个月。
  在本指令的过渡期,成员国应当将本国的相关决议尽快通知欧盟委员会。
  (b)欧盟委员会应将他们的上述决议通知别的成员国和欧盟议会。
  5.在本指令运行的5年之内,欧委会应当以本指令的实施经验为基础递交欧洲议会一份报告,特别是关于分类收集、处理、回收和财务安排,更进一步讲,报告必须以技术状况的发展、获得的经验、环境要求和内在市场的功能为基础,最好报告应当附有对本指令相关条文修改的建议。
  

18条 实施生效

 

本指令应在欧洲共同体的官方刊物上发表之日起生效。
  

19条 收受方

 

本指令下达给各成员国。
  

 

2003年1月27日完成于布鲁塞尔。
  

欧洲议会                       理事会
                  主席(签字)                 理事长(签字)
                   P. COX                        G. DR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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