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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中央:关于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的提案
来源:民建中央网站     日期:2011/3/3 13:46:02
 

    我国于2009年6月1日正式施行《食品安全法》,2010年1月20日正式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食品安全工作取得了实质性的好转。但完善食品安全管理是一项复杂的、艰巨的、系统性的、长期性的工作。以奶粉为例,继2004年阜阳奶粉事件、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之后,2009年皮革奶粉事件为引爆点的奶粉行业的食品安全问题,重大打击了我国乳制品行业,2010年我国婴幼儿配方奶粉产量开始出现下降,且下降幅度在12%-13%,同时严重挫伤了我国乳制品的消费者信任度,2010年我国婴幼儿奶粉的供应量大约56万吨,其中外国品牌的婴幼儿奶粉的提供量已经接近一半,上升明显。

    我们认为必须从制度层面上改革创新,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为此,建议:

    1、完善现有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健全的法律体系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要素。在世界范围内,欧盟的食品安全监管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有赖于欧盟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制定详细、执行到位。其包括一般食品法规、食品污染物规范、饲料卫生规范、动物用药残留规范、农药残留规范、渔产品检疫规范、肉类加工产品规范、基因改造产品规范和植物检疫规范等方方面面。借鉴欧盟的经验,我国在实践中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食品安全法》,且执行落实到位。

    2、明确政府责任,建立国家层面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食品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目前我国有食品安全委员会、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多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既存在工作交叉也存在工作盲区。建议在国家层面形成较为完善的、系统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在全国统一执行,同时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的追究法律责任,严格执行问责制。根据食品产业的发展趋势和食品贸易的不断国际化,尽快建立与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相一致、相协调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对已经检出的尚无标准的食品不安全因素尽快制定标准和检测方法。加大科技投入,尽快研制和开发食品安全关键检测技术与设备,提高快速、准确检测和鉴定食品中危害因子的技术和能力,检测技术和标准也要与世界接轨。

    3、确立“从田间到餐桌”全过程管理。将监管执法重心向下移,建立协作机制,严把食品源头、生产、流通和消费各个环节,严查严办各种违法行为。利用多种宣传手段,加大力度宣传食品安全。在配货方面采取集中管理,支持现代食品流通网络的建设,规范农村食品销售标准,加强对农村集贸市场的管理。充分发挥农村维权网、安全监督网、12315举报网,卫生监督网的作用,建立农村消费维权监督点,设立协管员,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

    4、细化并认真执行食品安全召回制度、食品市场巡查制度、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案卷制度。关于食品召回制度。对于因质量问题被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于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安全标准被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关于食品市场巡查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制定详细的巡查计划,突出巡查重点,完善巡查方式,增加巡查频次,提高巡查效率,层层落实巡查监管责任,从查主体资格、查经销食品、查包装标识、查商标广告和装潢、查市场开办者责任、查经营者自律情况等方面严格巡查操作。关于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案卷制度。既重视监督检查的现场笔录,要求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同时重视食品生产经营者安全信用档案,要求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5、及时公开食品安全信息。目前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公开情况很不理想,抽样调查的资料显示: 只有少数食品生产企业公开其信用信息,部分政府网站食品安全信息已经一年没有更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食品安全法、行政许可法等的规定,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食品生产标准、食品安全执法等方面的信息,都应当得以主动公开、周期性公开,便于人们了解食品安全方面的情况。如果出现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进行有关信息的披露,增强人们对食品安全的信心,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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