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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DS2 1995委内瑞拉诉美国-限制汽油进口案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     日期:2004/10/7 12:07:51
 

[背景]

    1994年,美国依据国内《空气洁净法》对汽油提出了新的环境标准,规定进口的汽油必须立即实施新的标准,而国产汽油则2年后实施。委内瑞拉是对美国汽油的最大出口国,其认为这是典型的歧视性做法,违背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1995年1月23日,委内瑞拉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起诉,声称美国正在执行的清洁汽油规定在国产汽油与进口汽油之间造成了歧视,认为违反GATT第1条(一般最惠国待遇)、第3条(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第2条(各成员国应保证在技术法规方面,给予源自任何成员领土进口的产品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产品或的产品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产品或的规定,要求就此事与美国进行磋商。

    [专家组意见]

    1995年3月25日,在经过60天磋商未果后,委内瑞拉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小组审理此案。4月10日,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小组,由来自中国香港、新西兰和芬兰的三位国际贸易法律专家组成。在委内瑞拉提出起诉后,巴西也就此事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起诉,要求与美国磋商,案件编号为DS4。5月31日,争端解决机构决定两案一并由同一专家组审理。7月10-15日,专家组召开两次实质性会议。12月11日,专家小组将中期报告交三个当事方评议。1996年1月29日,专家组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最终报告(WT/DS2/R)。专家组认为,由于美国对进口汽油和国产汽油制定了不同的环境标准,对进口汽油实行更严格的标准,从而使进口汽油在市场销售条件方面无法享受与国产汽油同等的待遇,因而违背了WTO的非歧视原则,并且判定美国不能在该案件中引用GATT第20条的例外规定。

    [上诉]

    1996年2月21日,美国提出上诉,认为其采取的“汽油规定”是出于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目的,根据GATT第20条的规定,应视为是适用WTO原则的例外。上诉机构经过审理,认为对进口汽油的歧视待遇与改善空气质量的目标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即改善空气质量无须以歧视进口汽油作为前提条件,从而认定美国确定国内外不同的汽油环保标准并非出于环境保护目的。4月22日,经过60天的审理,上诉机构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了报告(WT/DS2/AB/R)。报告中对GATT第20条重新作了解释,并且认为第20条不适用于该案,报告维持了专家小组报告的裁定内容,即美国“汽油标准”造成了对进口产品的歧视,建议美国修改国内相关立法,以便符合WTO的非歧视原则。

    在裁定生效后,美国和委内瑞拉就裁定的实施进行了磋商,于1996年12月3日就美国应采取的措施达成了协议,实施期为自1996年5月20日裁定生效之日起15个月。1997年1月9日,美国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了关于实施情况的第一份报告。8月19日,美国修改规定,顺利履行了裁定内容。

    [简评]

    此案是WTO争端解决机构处理的第一起完整的案件(此前,DS1案件因起诉方新加坡中途撤诉而结束)。美国对国内外汽油实施不同的环境标准带有明显的歧视性质,是典型的以保护生态环境之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委内瑞拉是向美国出口汽油最多的国家,也是这一歧视性规定最大的受害者。其起诉美国维护了合法权益。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维护了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严肃性,同时对争端解决机构树立威信具有重大意义,使人们对WTO的争端解决机构的信心大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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