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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补贴案的“一个关键的解释性问题”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日期:2010/11/12 16:29:34
 

    在美国—棉花补贴争端中,根据《SCM协议》第7.9条之规定,针对美国政府向高地棉种植户提供“市场信贷”和“反周期补贴”从而违反了《SCM协议》第5(c)条和第6.3(c)条之规定的情形,巴西提出了“与所确定的造成不利影响的程度和性质相当的”总额10.27亿美元的反补贴措施(参见,中止减让的请求,以及《巴西书面陈述》的第281段)。作为回应,美国政府提出了相对小得多的数额——“不到3040万美元”。

    上述两组数据之间之所以存在如此之大的悬殊,原因在于双方对于“第7.9条所考虑的‘不利影响’是应该仅限于巴西,还是囊括全球作为一个整体(不包括美国)”存在分歧。美国在其书面陈述中提出:

    240.巴西计算的数额将美国国内补贴对除美国之外的全球造成的影响都考虑在内了。这显然超出了本案中所可以采取的反补贴措施的限度,本案中DSB的裁决和建议均是依据《SCM协议》第5(c)条之规定在美国的补贴行为对巴西利益造成现时严重损害这一发现的基础上而作出的——换句话说,DSB的裁决和建议只涉及到巴西的利益。根据巴西的计算方式,巴西是基于美国的“市场信贷”和“反周期补贴”对全球所造成影响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主张的。

    242.巴西主要是依据《SCM协议》第5条所规定的一种“不利影响”提出其主张的,即第5(c)条规定的“对其他成员国的利益构成了严重损害”。通过对这一条款字面含义的阅读理解,第7.10条所规定的不利影响是指在具体案件中对投诉方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正是这一条款为本案中不利影响的裁决提供了依据。在本案中,仲裁组织所关注的不利影响只是对投诉方巴西利益所造成的不利影响。

    由于只是考虑了对巴西所造成的不利影响,美国最终给出的数额仅为13430万美元(其他批判巴西的计算方式的评论更是将这一数额降至3040万美元)。

    巴西在其书面陈述中就此作出了回应,指出“原审专家组所认定的美国补贴措施对巴西利益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正是在于美国补贴对全球的棉花市场形成了严重的价格抑制”,以及“正如原审专家组所认为的那样,执行审查专家组也确认了其以下的裁决具有相关性:就美国补贴所造成的不利影响的范围而言,相关市场是一个‘全球性的市场’”。

    争端各方在其口头陈述中就上述事项展开了进一步争论。美国在其陈述中提出如下主张:

    35.在WTO成员国认为其利益受到损害之时,《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为其提供了一个可以采取措施的救济方式。DSU并没有赋予成员国可以代表所有成员的利益解决争端或采取中止减让措施,也没有为成员国提供一个可以基于(某项措施)对非成员国的影响而采取对策的机制(的确如此,根据WTO协议,WTO成员国对于其补贴对非成员国所造成的影响没有强制性义务)。各个成员国都保有其各自的权利。巴西所采取的方式——实质上代表全球(包括非成员国在内)的利益而采取对策的做法——公然违反了这一原则。

    然而,针对为什么本案的“结论和建议”以及《SCM协议》条款应该得出如下的结论:应该被考虑的影响是全球范围的,巴西在其陈述中给出了详细的解释:

    51.总而言之,正如上诉机构所认定的,原审专家组的裁决确认了根据第7.9条和第7.10条之规定(美国补贴)对巴西利益所造成不利影响的程度和性质的认定是基于既存的整个全球市场,这一全球市场因(美国补贴)价格受到了严重抑制。因此,在本案争议中,被采纳的专家组报告以及上诉机构报告与美国政府企图将(巴西的)反补贴措施仅限定于(美国补贴)对巴西产品的影响之上的做法是显然存在冲突的。当前美国政府要求仲裁组织仅针对其(补贴措施)对巴西生产商所造成的价格抑制的“程度”和“性质”重新作出认定。仲裁组织应该驳回(美国政府)这一事后试图改写此前的专家组报告的企图。

    52.美国政府的上述做法也无法获得《SCM协议》的支持。在其针对第65个问题所作出的回应中,美国政府援引第5(c)条主张“(补贴)对其他成员国利益所造成的损害”是被限定在对该成员国的损害的,例如,对提起损害诉讼的成员国所造成的抵消其利益或其他损害。美国政府错误解释了第5(c)条。该条并没有对可以被确定的不利影响的程度和性质的范围作出限制。第5(c)条只是规定(补贴措施)对其他成员国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属于违反第5条之规定的补贴效果中的一种形式。该条并未就对其他成员国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具体补贴措施的效果提供任何指引和限制。然而,对其他成员国利益构成严重损害的具体补贴效果在第6.3条的一些段落中被给予了定义。

    正如以上最后一段所引用的,在此最为关键的问题是第5(c)条和第6.3条之间的关系。第5(c)条规定:

    任何成员方均不得,通过实施第1条第1节和第2节所规定的任何补贴措施,而对其他成员方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例如:

    (c)对其他成员方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第6.3条规定:

    在任何案件中,在以下任何一种或几种效果出现的情况下均可以认定构成了第5(c)条所规定的严重损害:

    紧接着,第6.3条列举了由补贴所可能产生的四类不同的“效果”,该四类效果均构成了足以认定存在“严重损害”之情形。在此,与本案相关的是第6.3(c)条的规定,该条规定:“补贴的效果是在同一市场上,(与其他成员方同类产品的价格相比),该补贴产品的价格明显下降,或对同类产品造成了严重的抑价、压价,或致使其亏本销售”。

    在巴西看来,第6.3条的四个分项定义了“构成严重损害的具体补贴效果”,因此,在本案中有关“不利影响”的讨论应该集中在第6.3(c)条。正如已经提到的,第6.3(c)条将“补贴效果”表述为在“同一市场”中造成了“严重的价格抑制”,在本案中就是指世界市场。巴西的观点是:在“同一市场”中造成了“严重的价格抑制”构成了“严重损害”,并且这才是确定“不利影响”范围的根据。相形之下,美国方面却将焦点放在了第5(c)条,该条的表述是“对其他成员方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根据上述条款,美国政府主张第5(c)条之所以使用“其他成员方”的表述,表明了本案中只应该考虑巴西的利益。

    考虑了争端各方根据上述条款所提出的主张,以下问题看起来成为了一个非常关键的解释问题:是第6.3条的分项所规定的标准本身构成了严重损害呢,还是第6.3条的规定仅仅构成了第5(c)条所规定的严重损害的证据?

    对于仲裁组织将如何在众多纷争中作出自己的推理是一件让人很难预料的事情。可是,我们注意到第5(c)条的脚注13在此具有相关性,上述脚注就“对其他成员方利益构成了严重损害”的表述作出了如下详细说明,“在本协议中,对其他成员方造成了‘严重损害’的用语在GATT第16条第1款中被在同样的意义上使用过……”

    根据第16条第1款,该条款的后半句规定如下:“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认定任何补贴措施对任何其他成员方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实施该项补贴的成员方应该应其他成员方或相关方,或WTO成员方的请求,就限制上述补贴措施的可能性进行磋商”。在依据第16条第1款之规定处理相关争端的两份专家组报告中,专家组讨论了世界市场的糖价,但是最终却将焦点放在了补贴措施对某个具体缔约方造成了损害(参见欧盟—食糖案(澳大利亚),第V(g)段:“可是,专家组注意到欧盟方面为食糖出口提供退款补贴,并且这一措施导致了近年来全球食糖价格的下降,因而对澳大利亚间接构成了严重损害,虽然尚无法精确计算出这一损害的数额”;参见欧盟—食糖案(巴西),第V(f)段)。

    换句话说,即便不考虑第16条第1款,也有理由认为在有关严重损害这一事项上第6.3条是更为具体的规定,因为第6.3条的分项明确规定了在什么具体情况下才构成严重损害。因此,根据上述观点,相对于更为笼统的第5(c)条和第16条第1款,第6.3条更为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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