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行业动态   标准公告   工作平台   组织机构   标准计划   信息查询   专题栏目   文章精选   标准书市   相关产品   会议直播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购买标准资料
咨询服务

您的位置: 首页 -> 315专题 -> 2010-315 -> 正文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问答
来源:厦门市工商局红盾信息网     日期:2010/2/28 9:03:29
 

    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通知是由哪由部门发布的?
    答: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财政部联合发布。

    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是从何时开始施行的?
    答:1995年8月25日。

    问:规定所称的部分商品是指哪些商品?
    答: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中所列商品。

    问:列入目录的商品由谁负责三包?
    答: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问:销售者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商品;
   (二)保持销售商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商品出售时,应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问:修理者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一)承担维修服务义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的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问:生产者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身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问:三包有效期如何计算?
    答: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件维修的时间。

    问: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的,如何处理?
    答: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身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供销合同办理。

    问: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的,如何处理?
    答: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问: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如何处理?
    答:消费者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的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而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商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维修的时间。

    问: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至使维修期过长的,如何处理?
    答: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商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网合同办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共型号同规格商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问: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其运输费用如何处理?
    答: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输。

    问:什么样的情况下,不实行"三包"
    答:(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有效发票的;
    (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商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问: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答:可以向消费者委员会、用户委员会等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可以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站简介 - 联系方式 - 意见与建议 - 设置首页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04 standardc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机械科学研究总院 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 维护。建议浏览分辨率: XGA(1024x768)  京ICP备05033993号-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