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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织品相关的国外技术法规
来源:     日期:2005/5/30 9:34:49
 
 

二、欧盟市场

欧盟市场对中国纺织品和服装出口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认识到纺织品和服装是由一系列复杂的制造工艺加工而成的,有些材料入酸、碱、甲醛、重金属离子等会对人体产生明显或潜在的危害;另一方面,世界贸易中非关税壁垒措施将会被各国频繁使用。欧盟是对纺织品和服装设立壁垒较多的地区,尤其是在标准、法规和评定程序方面采取了许多限制措施。

 

1. 欧盟的纺织品和服装法规

欧盟对中国纺织品出口有影响的法律文件主要有:条例(regulations)、指令(directives)、决议(decisions)、建议合意见(recommendations and opinions)四种形式,其中建议和意见虽不具有约束力,但影响很大,所以对这一部分也应加以注意。

(1) 47/1999/EC      关于环境保护法规;

(2) 1673/2000/EC   1500t长纤维(亚麻)3500t短纤维(亚麻)法规;

(3) 45/2001/EC      个人数据保护法规;

(4) 中国与欧盟的纺织品贸易协议(1998)

(5) 中国与欧盟间纺织品贸易协议(1988)未包括部分的纺织品贸易协议;

(6) 73/44/EC          欧洲成员国用测定纤维成分方面的规则;

(7) 85/374/EEC      欧洲共同体国家在产品方面的法规;

(8) 96/73/EC          双组分纺织纤维混合质量分析方法;

(9) 96/74/EC          修改纺织品名称的指令;

(10) 97/37/EC        适应上述纺织品名称的技术指令;

(11) 1999/34/EC     消费者保护法规;

(12) 76/769/EEC    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限制销售和使用禁止危险材料及制品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的理事会指令;

(13) 79/663/EEC    76/769/EEC的补充(d);

(14) 83/806/EEC    76/769/EEC的第二次修订(d)

(15) 82/828/EEC    76/769/EEC的第三次修订(d)

(16) 83/264/EEC    76/769/EEC的第四次修订(d)

(17) 83/478/EEC    76/769/EEC的第五次修订(d)

(18) 83/478/EEC    76/769/EEC的第六次修订(d)

(19) 85/610/EEC    76/769/EEC的第七次修订(d)

(20) 89/667/EEC    76/769/EEC的第八次修订(d)

(21) 91/173/EEC    76/769/EEC的第九次修订(d)

(22) 94/60/EC        76/769/EEC的第十四次修订的勘误表;

(23) 1999/43/EC    76/769/EEC的第十七次修订;

(24) Agreement on the European Economic AreaAnnex IITechnical Regulations , standards , testing and certiflcationList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23(欧洲经济区域协议—附录II—技术法规、标准、检测认证—文件23)

(25) Agreement on the European Economic AreaAnnex IIIProduct LiabilityList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23 (c) (欧洲经济区域协议—附录III—产品责任—文件23)

(26) 2000/532/EC   关于限制经过砷防腐处理的木材进入市场的指令;

(27) 2001/118/EC   2000/532/EC的修改;

(28) 2001/119/EC   2000/532/EC的修改

(29) 2000/573/EC   危险性废料名单(94/904/EC)

(30) 2001/831/EC   生态纺织品标签(1999/178/EC)

(31) 2002/18/EC    生态标签(植物生产)

(32) 2002/374/EC   农药残渣的最大准许量(吡啶氮类)

(33) 87/142/EEC    纤维混合物定量分析之前去除非纤维物质的方法;

(34) 2002/371/EC   欧盟关于“针织纺织品生态标签申请标准的新法规”;

(35) 94/519/EC      纺织品统一进口政策;

(36) 2002/61/EC    关于蓝色偶氮燃料的标准,是对76/769/EEC的的十九次修改;

(37) 2003/3/EC      关于蓝色偶氮燃料的标准,是对76/769/EEC的的十九次修改;

(38) 3030/93/EEC  关于欧盟以外国家纺织品进口的共同规定,2002.01.29生效;

(39) 94/74/EC        有关未来纺织品贸易管理法规;

(40) 96/74/EC        纺织品名目;

(41) OekoTex Standard 100 生态纺织品标准。

对服饰中的一些饰件和装饰带中镍及其化合物的要求,由欧盟94/27/ECEN1811EN12472限定。直接或长期与皮肤接触的金属制品,镍释放量低于0.5µg/cm2·(模拟两年的穿戴时间)

 

2. 欧盟各成员国一些与纺织品和服装有关的法律文件

2.1 德国

《德国食品和日用消费品法(LMBG)》、《德国日用消费品条例(BGV)》。

1996107日,德国立法禁止销售含有偶氮燃料的纺织和服装产品,并且德国已经禁止使用这些燃料,法规适用于所有与人体接触的日常用品,德国也是第一个禁止使用有害偶氮燃料的欧洲国家。

我国纺织品标记法与欧盟法规一致,要求所有产品标记其纤维成分。

2.2 英国

英国贸易描述法。

英国对纺织品和服装有易燃标记要求,包括儿童睡衣和所有婴儿服装,(尺码在0~3号,或者胸围为21英寸,或者更小)

2.3 法国

针织品和服装的标记必须用法语,书写要求清楚,不含超越产品性能内涵的说明,标记、介绍或广告传单、说明手册使用法语是强制性要求,而且报单和其他产品信息当有相当的法语术语时也禁止用其他语言,用外国词语或缩写必须由法国或国际法授权。

2.4 奥地利

如果检测出其偶氮燃料和偶氮涂料可释放芳香胺超过30mg/kg时,奥地利的偶氮燃料条例法令禁止在奥地利生产、进口、销售这些产品。

标记要求最终消费品的纺织品和服装必须以德语标明其纤维成分,这些产品必须采用ISO标记,带有洗涤、熨烫或干洗说明;标记必须牢固。

2.5 希腊

纺织和服装的标记和标志要符合欧盟要求,并且必须用希腊语;希腊语标记用于清关与销售;纺织品应标记说明生产商名称和注册商标,所用原料性质;羊毛产品必须显示股数、号数、重量、长度、原产国和含量。

2.6 荷兰

纺织品和服装甲醛条例于200171日生效,禁止一些纺织品和服装含有甲醛;条例禁止与人体皮肤接触的含有甲醛的纺织品和服装销售。关于甲醛含量问题,如果按相应洗涤说明洗涤之前,甲醛含量超过120×106浓度,或未提供第一次穿之前洗涤说明,或一次洗涤后甲醛含量仍大于120×106浓度,应将此项说明标识在产品上或准备给最终消费者的包装上。

偶氮燃料法令(商品法)强制禁止含偶氮燃料的服装、鞋和床上用品在荷兰销售,如果其产品能产生引起癌症或可能引起癌症的芳香胺,也强制禁止在荷兰销售。

2.7 丹麦

纺织品和服装必须标记纤维成分,消费品必须用丹麦语或另一种语言(如挪威语或瑞典语);禁止使用会误导消费者识别原产地国的图案、介绍或设计标记等。有时商品到丹麦后可由进口商加标记。重量和规格须用公制。标记和商标须正确描述包装内物品的内涵。

2.8 爱尔兰

爱尔兰商品标记法规定进口、出口或过境货物的标记不能让人产生爱尔兰制造或原产地的误解。

2.9 意大利

意大利对原产国标记无统一要求,但一些商品必须标记显示其成分和生产商的名称和地址,并且符合各项意大利法律和法规的要求。不符合这些标记要求的商品可能被拒绝进入或被没收。意大利要求所有纺织品用意大利语标记注册商标或生产商、制造商、进口商或零售商名称和纤维名称(按重量百分比顺序大小排列)

2.10 西班牙

皇家法令928/1987(Royal Decree 928/1987)规定,海关和销售法规要求所有纺织品和服装用西班牙语标记;服装标记必须显示原产国和洗涤说明。关于纺织品的成分、标签和包装的标记要求,见皇家法令928/1987和政府公报(1987717),法令要求针织品和服装产品必须清楚的标识生产商,提供进口商的注册税号,清楚说明纺织品原料含量,外语单词或句子必须伴有西班牙语(用同样字体或大小)。生产商可使用注册商标或印花税票证号代替生产商名称和地址。

一般,对进口商品的包装或标记无公制要求,除非公制是唯一使用时,代理商和消费者不使用另一计量体系。服装标记必须缝制或持久固定在服装上。

2.11 葡萄牙

进口产品必须标识原产国,英语术语“Made in”不被接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进口商品必须用葡萄牙语说明;禁止原产国的错误标记。一般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货物必须用葡萄牙语标记;一些使用说明和成份信息,必须显示产品的有效期和进口商地址;纺织品和服装必须显示洗涤说明。

2.12 瑞典

关于原产国标记在瑞典无统一要求,但禁止产品误导原产国,除非能清晰、准确、持久地标记外国产。要求所有进口商品要显示产地名称、特征、公司在瑞典的商标或任何说明,需采用瑞典语描述产品功能。

如果到达前未标记,商品必须在到达后30天内正确标记;未正确标记的产品可重新出口(货主在海关监督下,货到后30天内);如未正确标记也未重新出口,货物将被没收。

2.13 比利时——卢森堡

比利时对纺织品无特殊安全方面的立法,关键是使用产品的责任问题,这意味着易燃合成纤维制成的睡衣裤可在比利时市场销售,但如果服装着火,制造商负有责任。因此制造商要关心产品安全问题。

2.14 芬兰

将遇到的问题主要是甲醛最大含量的标准问题。

食品和消费品必须在芬兰海关实验室检测,以保证产品的安全性。企业也有自己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海关实验室提供关于纺织品和玩具的检测服务。

关于产品安全法规,芬兰标记要求是基于产品的安全法规,按欧盟一般产品安全法规颁布。所有进口至芬兰的产品须显示生产商名称、进口商名称和原产国。单件销售的纺织品,原产地标志必须粘贴或印刷清晰,并单独出项在一个内部标记上。原产地标志必须用瑞典语、芬兰语、英语或国际商务中通用的语言。

另外,建议所有在芬兰销售的进口包装上标有“Tuoti(进口)字样。包装上数字和商标应与相应的发票相同,除非包装内容可单独区别。零售商品应包含下列信息:商品名称、详细说明包装内产品,如商品名称或为哪家公司生产、公制重量或体积,也适当包括:商品含量、保养说明、操作说明和使用相关的可能危险警告或产品控制等信息,强制性的信息必须用芬兰语和瑞典语标识。

环保标志虽然是自愿的,但共同体法规820/92(关于共同体ECO标志)授权ECO-Lable支持对一些产品包括纺织品和服装建立ECO标准,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并要求成员国政府指定有能力的组织实施ECO标志;纺织品和服装的纤维成分、纤维名称、一些术语(100%、全、纯等)的要求,也通过法规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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