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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阵地,联手护卫食品安全
——第一时间连线食品安全监管五大部门
来源:中国政府网     日期:2009/3/13 11:12:56
 

    新华社北京3月1日电 食品安全法2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它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并强调各部门间的配合与衔接,力求完善从“田头”到“餐桌”的监管链条。

    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我国食品安全的各个环节由五大部门“分兵把守”。这些部门将如何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将采取哪些新措施不使“问题食品”闯过关卡?针对这些问题记者在法律通过的第一时间连线了五大部门。

    卫生部:“织”好综合协调网

    食品安全法赋予卫生行政部门六项主要职责,包括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组织查处重大事故等。

    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表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卫生部门牵头、多部门联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统筹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食品安全监管政策统一,工作步调统一,信息发布统一,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此外,卫生部还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体系建设;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体系;加快地方配套法规制修订;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专家队伍和工作队伍建设。

    陈啸宏介绍,卫生部已将食品中农兽药残留限量、有毒有害污染物、致病微生物和真菌毒素限量、食品添加剂使用限量以及相应检验方法等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列为近期的优先领域。

    农业部:“盯紧”食品源头

    作为食品的源头,农产品质量是食品生产的首要关口。农业部有关负责人说,农业部门将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执法监管,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清除问题隐患;一手抓农业标准化生产,推进农业生产方式转变,从生产源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为了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农业部将集中力量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活动;打击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违禁化学物质行为;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抓好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同时还要加大农业标准化扶持力度,引导形成市场激励机制,提高农民实施农业标准化的积极性。

    这位负责人表示,农业部还将做好食品安全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衔接,制定完善配套规章,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质检总局:守住生产环节“防线”

    质监部门作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一,肩负着生产加工环节和食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管责任。

    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已部署全国质检系统全力抓好“四查、四建、四落实”:一查生产企业,督促建立全过程质量安全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二查重点产品,建立分类管理、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三查重点行业和地区,建立重点区域治理整顿机制,推动地方政府落实领导责任;四查自身监管工作,建立协调有序、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落实相应的监管责任。

    同时全力抓好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食品小作坊等方面的集中整治;积极开展进出口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这位负责人说,质监部门还将制定配套的部门规章,对于现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该废除的及时废除,该修订的及时修订,保证与食品安全法规定一致,确保法律得到切实有效实施。

    工商总局:食品流通不许乱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工商行政部门的具体职责主要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管理,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食品经营行为监管,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预防和处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等。

    与过去相比,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工商部门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和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职能。

    这位负责人表示,各级工商部门将及时制定配套规章,依法全面清理现行食品安全监管规章、制度,及时修订或者废止与食品安全法不一致的内容。此外,还要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切实规范食品市场秩序,深入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章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效能。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入嘴可放心

    今年,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履行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职责的第一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监管司司长孙咸泽表示,将抓紧修订完善餐饮消费环节相关的食品安全监管法规制度,组织制定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逐步提高餐饮业、食堂开办门槛,防范细菌性和化学性等食物中毒。

    孙咸泽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联合有关部门选择学校食堂与建筑工地食堂、餐饮业操作间与餐具消毒等进行专项整治;集中力量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人群和薄弱环节的规范管理,最大程度地防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食品安全事件;强化重大活动保障和重大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此外,还将严厉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行为。加大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

    各相关部门均表示,将全面履行自己法定职责,加强相互间的配合与衔接,联手共筑食品安全防护网。(参与采写记者:吴晶、周婷玉、董峻、徐博、张晓松、崔静)

相关链接

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闭会 表决通过食品安全法等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28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经表决,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七)和修订后的保险法,国家主席胡锦涛分别签署第9号、第10号、第1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引渡条约》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领事协定》的决定,批准了上述条约。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会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根据委员长会议的建议,吴邦国将代表常委会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的公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现在实有2985人。 会议表决通过了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预备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预备会议选举;表决通过了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

    会议经表决,任命高强为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其他任免案。

    完成各项议程后,吴邦国发表讲话。他说,本次常委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为即将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做准备。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结合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稿,回顾了2008年的工作,赞成2009年的工作部署。大家一致认为,过去的一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人大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行使职权、积极开展工作,全力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积极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着力促进解决民生问题,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了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作出了新的贡献。

    吴邦国指出,今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关键一年,也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一年,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开好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于全面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积极应对国际国内环境变化重大挑战、推动国家各项事业实现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他提出三点要求。一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坚持讲大局、议大事,提倡重实际、求实效,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我们要同全体代表一道,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形势的分析判断和对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这次大会开成一个民主、团结、求实、奋进的大会,进一步动员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信心、艰苦奋斗、扎实工作,以优异的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二要虚心听取意见,自觉接受监督。大会期间,常委会要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这是常委会接受代表大会监督的重要内容。我们要认真参加会议审议,虚心听取代表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常委会工作,更好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不辜负人民的重托。三要加强团结协作,精心搞好服务。一个多月来,各有关方面按照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集中精力、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的要求,做了大量扎实细致的工作,大会各项筹备工作已经基本就绪。会议期间,服务保障任务会更加繁重,各有关方面要精诚团结、密切合作,精益求精地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确保大会顺利进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华建敏、陈至立、周铁农、李建国、司马义·铁力瓦尔地、蒋树声、陈昌智、严隽琪、桑国卫出席会议。国务委员孟建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等列席会议。 

我国立法取消食品“免检制度”不留监管空白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记者 周婷玉 王茜)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食品安全法。为保障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食品安全法还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实行免检制度是监管部门主动放弃监管职责,给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暴露了这一制度的弊端。

    法律制定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针对食品免检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明确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不得实施免检。因此,食品安全法以立法形式废除了这一制度。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立法打造“无缝衔接”监管体制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记者 周婷玉 王茜)有利有人管、无利无人问,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的多头监管体制导致监管交叉和盲区并存。为改变这一现状,28日表决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做了多条规定,为打造“无缝衔接”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法律武器。

    食品安全法在现行监管体制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此外,食品安全法还加强了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但在法律制定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对现有分段监管体制进行调整,成立一个专门机构以加强对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经多方研究后,食品安全法在明确各部门职责的基础上,明确“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一个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说:“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理顺是食品安全立法的最重要使命之一。”刚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在分段监管、无缝隙衔接、各部门各司其职等方面做了重要规定。

我国将统一食品国标避免“打架”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记者 王茜 周婷玉)我国食品标准太多太乱,让一些守法企业无所适从,却给一些不法企业留出了空间。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食品安全法明确将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避免标准相互“打架”。

    同样的“黄花菜”,根据不同的标准却有不同的命运:根据卫生部门的标准,它不属于“干菜”,不得有二氧化硫残留;而根据质检、农业部门的规定,“黄花菜”又属于“干菜”,且明确了其二氧化硫残留标准。

    针对类似混乱现象,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同时法律规定,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说,当前,我国的食品标准不仅乱,而且有的还不合理。此前关于“馒头应是圆的”的“标准”就曾引起社会的热议。

    就这类问题,食品安全法也做了针对性的规定,明确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防范潜在风险 我国将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记者 周婷玉 王茜)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这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的“预防在先”理念。

    法律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是目前国际上普遍的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说,建立这一制度可以发现食品中的潜在危险,做到预防在先。“食品安全和其它安全有共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特殊性就在于它没有试错机制。所以食品安全的监测和评估很重要。”

我国立法防范保健食品“鱼龙混杂”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记者 吴晶 周婷玉)防癌抗癌有奇效、富含高科技营养成分……随着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实施,保健食品不准再使用类似方式夸大功效,而须详尽标明成分、功能。

    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近年来,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长寿有了更高的要求,消费意识也逐步由温饱型向营养保健型转变,保健食品一时兴起,相关产业急剧升温。

    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我国已审批保健食品8900多种,共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1640多家,年产值达到1000多亿元。这其中,我国独特的中药保健食品约占65%,其余是国际通行的营养补充剂。

    然而,在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监管工作却相对滞后。上世纪80年代,我国保健食品由于缺乏管理,准入门槛过低,导致产品泛滥、价格混乱、质量堪忧。同时,一些急于获利的企业钻监管空子,在生产上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甚至为扩大疗效私自添加违禁成分,在广告中把保健品功用暗示为药品功效,以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

    近年来,鳖精、补钙、核酸、脑白金等保健食品引发的争议、质疑,让保健食品行业一次次陷入“信任危机”。针对这些情况,我国自1995年在食品卫生法中建立保健食品审批制度以来,相继制定多部规范性文件,使保健食品的审评、注册、生产、管理等各环节逐步得到规范。但是,由于电视商城和网络销售的兴起,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违纪行为仍屡禁不止。

    针对这一情况,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

    同时,法律明确提出,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这就使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在产品原料上有所忌惮,减少了消费者“进补不成反致病”的危险。

    此外,业内人士指出,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将有望扭转业内行销夸大功效、美化效果的“潜规则”,防止产业走进发展“死胡同”。他们还建议我国应借鉴一些国家先进经验,在民众中普及保健知识,使他们认识到保健绝非一日之功,更非入口病除。只有消费者心明眼亮,保健食品才无法“鱼龙混杂”。

我国将对“问题食品”实行召回制度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记者 周婷玉 吴晶)食品安全法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从生产和经营两个方面确立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

    法律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法律还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法律制定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不仅要靠企业自觉,还要强调政府的责任,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政府要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为此,食品安全法中还明确规定了责令召回制度。

名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将承担连带责任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记者 吴晶 周婷玉)一边是名人、明星代言“问题食品”赚得高昂广告费,一边是广告受众受到侵害无法维权——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的食品安全法有望结束这种局面,按照法律规定,“问题食品”代言者将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有关专家指出,与“相应责任”相比,“连带责任”是较重的处罚,这意味着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代言人就有可能承担这些责任,而“相应责任”只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近年来,名人明星代言食品、药品蔚然成风,商家在向他们支付巨额广告费用的同时,又从追捧明星、信赖名人的消费者那里赚回了高额的利润。商家就是抓住消费者的“追星”心理,邀请名人明星做“虚假广告”,误导甚至欺骗消费者,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

    在食品安全法出台前,名人、明星等个人广告推荐者的法律责任并无规定,这也让他们毫无顾虑,而消费者因为缺乏法律依据,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只能“哑巴吃黄连”。

    有媒体调查显示,逾九成受调查者对“虚假广告”表示愤怒。“三鹿事件”发生后,有网站曾作过一项调查:“你觉得明星代言产品出问题,应不应该负责任?”半数以上受调查网民认为明星应该承担部分甚至很大的责任。

    令人欣慰的是,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名人明星代言广告再不能信口开河了。但有人指出,虽然食品安全法已经直捣食品“虚假广告”的监管盲区,但名人虚假代言广告充斥在医疗、药品等关系人们切身利益的各个领域,相关立法仍亟待完善。

    此外,食品安全法还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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