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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改革地方标准管理模式
作者:陈锦汉     来源:中国标准化     日期:2008/11/26 13:58:14
 

  我国地方标准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后期,随着社会发展与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快,改革开放的深入与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地方标准管理模式已不能满足新形势发展的要求。要建设创新型国家,提高地区国际竞争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迫切需要改革地方标准管理模式。

  如何实现地方标准的健康发展并使之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是本文试图要解答的问题。

  一、地方标准的特点及优势

  地方标准是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和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都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的差异性、区域经济发展的非均衡性以及人文与传统的特殊性,决定了地方标准存在的必然性。相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言,地方标准具有以下四个明显的特点及优势。

  1.灵活性

  标准制修订过程一般需要充分协调一致,而地方标准协调起来较容易,因而制修订周期短。这种灵活性使得地方标准“船小好掉头”,对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能够作出快速反应。当前解决节能减排问题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科学发展的一件大事,特别是在沿海发达地区显得尤为重要,因而率先制定地方标准对某些行业进行规范,不仅可以使这些地区较早受益,而且可以对全国各地形成示范效应。如目前在北京、深圳和广州等城市率先实施的国III标准车用燃油强制性地方标准,既为全国普及国III标准车用燃油提供了示范和参考,又在区域性环境保护方面开了个好头。

  2.地域性

  地方标准是具有地方特色的规范,其本身就体现了很强的地域性。对于许多具有地方特有的产品及其他事物,一般不适宜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而地方标准恰恰可以填补空缺。如针对“北京烤鸭”、“安溪乌龙茶”、“云南米线”等一系列特色产品而制定的地方标准,在规范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制定地方标准对于促进区域内产业的良性竞争和发展特色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针对性

  地方标准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直接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地方标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作出补充,产生更强的针对性,从而促进现代产业体系的建立,实现产业转移和技术升级。这在服务业标准化工作中表现尤为突出。如漂流是近年来兴起的一项颇受大众喜爱的休闲旅游活动,而我国南方一些地区漂流资源十分丰富,甚至逐步发展成一种产业,但其安全管理却无标可循。广东省推出的地方标准《双人皮艇漂流旅游安全规程》(DB44/424—2007),对漂流设备和设施、安全保障制度、监督机制等方面作了系统规范,使漂流安全管理有了科学依据。该标准正式实施一年来,游客投诉率下降了85%,安全事故率下降了90%。

  4.拓展性

  为满足新兴行业发展需要而制定的地方标准,往往先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随着行业的逐步扩展以及技术的不断完善与成熟,相关地方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就成为必然。地方标准的这种拓展性,使其经过一段时间实施以后,不仅发挥引领和规范新兴行业发展的作用,还为制定新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积累了可靠的经验和数据,缩短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的周期,减少了资源的过度使用。地方标准的拓展性,还具体表现在能够及时把专利技术转化为标准方面,这种转化有利于推动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企业和产业的发展。

  二、地方标准发展现状与问题

  1.发展现状

    近年来,地方标准实现了快速发展。截至到2007年12月31日,我国现行地方标准为20 263项,其中推荐性标准16 418项,约占总数的81%;全部地方标准约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总数的30%。江苏、山东、甘肃、黑龙江和河北等省现行地方标准均在l 000项以上。2002年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发布的地方标准约占全部地方标准的2/3。

  目前地方标准的发展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地方政府部门越来越重视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出台了制定地方标准的激励机制,牵头制定地方标准的单位一般可获得当地财政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二是强制性地方标准所占比例呈减少趋势,如广东省现行441项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标准为59项,占总数的13%,但2002年以前强制性标准数量占总数的比例为39%;三是农业地方标准数量在地方标准中占大多数,约占总数的60%;四是服务业地方标准异军突起,如北京市服务业地方标准占总数的6.9%,一些沿海发达地区服务业地方标准占总数的2%~4%。

  2.存在问题

  (1)法律法规建设滞后。《标准化法》及《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自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施行以来,地方标准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对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促进了标准化事业的不断前进。但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有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满足当今的需求,迫切需要加强地方标准法律法规建设。如《标准化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但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业等领域并未有明确的规定。

  (2)整体规划协调欠缺。地方标准应以服务地方经济、服务地方社会发展为目标,首先要解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但由于受计划经济时代的影响,地方标准的宏观规划和组织协调工作仍较薄弱,与市场需求脱节,一些迫切需要规范的新兴产业和领域的地方标准制修订不能实现快速响应。主要表现在地方标准的申报、审批和立项缺乏科学、合理的规划和评估,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盲目性和随意性。

  (3)管理手段相对落后。地方标准政府管理职能化,必然导致其管理手段与市场经济的不适应。近年来,各级地方政府对标准化工作越来越重视,但由于受到编制体制的限制,从事标准化管理的力量相对不足。全国还没有建立覆盖各地的地方标准管理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间地方标准不能实现资源共享,甚至连标准题录都难以查询,缺乏技术支撑手段。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由政府牵头组织,行业、科研机构或团体参与制修订,要求社会或企业组织实施,而有的管理部门不能及时掌握标准发布信息,导致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后地方标准还在执行。有的地方标准实施效果没有反馈机制,标准修订缺乏必要的依据。

  (4)标准水平质量不高。同一对象各地制定相似的地方标准。以大米标准为例,各省制定的地方标准名称各异,等级划分繁杂,于是出现同一级别的大米质量水平不一样的情况,最终误导消费者。地方标准重复建设,内容重叠,形式多样,原本一项标准就可以解决的问题,被分解为多项标准。部分地方标准已超出了法定范畴,致使其所规范的对象并非地方所特有。如将一般性的产品和检验方法标准纳入地方标准,实际上已不具有地方标准的本质属性。还有的地方标准甚至将产品的尺寸、型号、规格、结构等内容定为强制性内容,无形中人为建立了技术壁垒。

  (5)宣贯实施监督不力。我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实施与监督。”但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地方标准不同程度地存在制定与实施“两张皮”现象,表现在地方标准宣贯和实施监督缺乏执行力。有些地方标准文本既不向社会公开,又不印刷出版,宣贯就更加无从谈起;相当数量的地方标准束之高阁,无人问津,不仅失去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意义,而且直接或间接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此外,标准实施还缺乏相应的监督和事后评价,一些违反地方标准的企业或组织得不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三、改革地方标准管理模式的对策

  1.加强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尽快出台新的《标准化法》

  客观地说,一部施行近20年的《标准化法》已经与当今市场需求不相适应,该法有关地方标准的内容已明显滞后于时代的发展。如现行《标准化法》及相关法规所规定的标准涉及范围主要限于工业产品、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没有规定服务业等标准化的内容。实践证明,服务业标准化对于推动服务型企业迅速提高服务质量发挥了较大的作用。《标准化法》的修订予2002年便已启动,为进一步完善标准化法律管理体系,新的《标准化法》及配套法规亟待早日出台,为地方标准管理体制的健康运行提供法律保障。

  2.改革完善管理体制,提高整体规划水平

  地方标准的管理体制是当前地方标准管理中最为突出的问题。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但相关管理机制需要改进。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地方标准的分化和转型是一种发展趋势。因此,进一步解放思想,遵循市场化原则,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建立“政府宏观管理,授权机构负责,企业主导参与,推动宣贯实施”的管理运行机制,对地方标准的发展进行科学的规划和评估,认真地对与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项目进行系统的研究和论证,更多吸取研究机构和社会团体的意见,进一步提高整体规划水平显得尤为重要。

  3.授权委托科研机构,充分发挥应有作用

  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地方政府标准化职能部门继续发挥宏观指导和监督作用,通过保留行政审批等职权,将涉及地方标准制修订审查、地方标准数据库建设、地方标准效益评价及地方标准文本印刷与发行等事务性管理职能授权给省级标准化研究机构,不仅可以减轻政府机关的工作负担,还可以充分发挥研究机构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地方标准与市场需求的紧密结合。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设有标准化研究机构并逐步形成了工作网络,已具备承担相关地方标准研究组织和管理的能力。将地方标准部分事务性管理职能授权委托给省级标准化研究机构,应是当前地方标准管理模式改革的方向。

  4.扩大标准制修订开放性,建立绩效评价体系

  当前,部分地方标准实用性较差,科学性和合理性不足,关键问题就是脱离市场需求,社会参与性与开放性不够。保证地方标准的高水平和开放性,既可以提高地方标准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又可以促进地方标准宣贯和监督实施。地方标准管理机构应建立相应机制和渠道,让企业真正成为标准制修订的主体,使全社会均有条件参与到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和监督实施中来。因此,地方标准尤其是强制性以及与公众密切相关的地方标准,从批准立项阶段开始,就应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强制性地方标准在正式批准之前,应通过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征求全社会的意见,使地方标准充分反映民意。标准的绩效评价是标准化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地方标准绩效评价机制,一方面可以促进自愿性地方标准的应用,另一方面可以对现有地方标准制修订和实施效果加以事后评价,总结地方标准制修订和应用中的经验和教训,提升标准质量,为下一步地方标准研究和管理工作打下基础。在标准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对那些先进的地方标准实施事后奖励,以增强地方标准化工作的活力;对那些效益明显、影响较大的地方标准,应开通升级为国家标准的“绿色通道”。

  5.畅通资源共享渠道,突出研究方向重点

  首先,各地要针对现有地方标准重复、矛盾及事实上成为技术壁垒等问题,认真进行一次清理,该修订的修订,该废止的废止。其次,地方标准在正式批准立项之时,应将项目名称、主要承担单位和联系人等信息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地方标准信息管理的标准化研究机构通报,在此基础上建议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或授权建立一个覆盖全国的地方标准数据库,实现对全国地方标准题录检索和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免费查阅。地方标准贵不在多,而在于精。突出地方特色和重点,是地方标准的立足之本。地方标准管理机构,在地方标准管理过程中要紧密结合地方特色产业,围绕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热点、难点,推出真正可行实用、受市场和社会欢迎、带来良好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地方标准。当前,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点研制涉及节能减排、环保安全、新兴服务业等地方标准,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6.积极宣贯地方标准,加大实施监督力度

  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重点加大涉及安全、环保、节能和服务业相关地方标准的宣贯力度,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地方标准宣贯的经验教训,联合经贸、环保、物价等职能部门,借助行业协(学)会,组织当地有关经销及相关企业,创造宣贯的良好工作氛围。强制性地方标准应视作地方法规来监督实施。要加大地方标准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保证其效用得以充分发挥。此外,要通过实践来检验地方标准,对现行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科学性等作出实时反馈和评价,不断加以改正,促进地方标准的进一步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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